世纪冠航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怎么样?

2024-05-04 01:11

1. 世纪冠航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怎么样?

世纪冠航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2006-03-23在福建省注册成立的分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之3号海滨大厦第十四层。
世纪冠航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0784175342P,企业法人蔡熙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世纪冠航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承办海运、陆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验、相关咨询服务。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304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8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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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厦门市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厦门市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2004-06-09在福建省厦门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690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104单元之一。
厦门市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0761708134R,企业法人陈航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厦门市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0761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46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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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于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区别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方式相比,它具有运输效率高,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最优运输方式。尤其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己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未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己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己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它的生效将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且不论运输途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途中须经多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糟内货物,因而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
   
   (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等形式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虽也是联运,但仍是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众所周知,各种运输方式均有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一般来说,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公路运输则具有机动灵活,便于实现货物门到问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气候影响,可深入内陆和横贯内陆实现货物长距离的准时运输;而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由于国际多式联运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联运,因此这种运输组织形式可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充分体现社会化大生产大交通的特点。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具有其他运输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这种国际运输新技术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目前,有代表性的国家多式联运主要有远东/欧洲,远东/北美等海陆空联运,其组织形式包括:
   
   1.海陆联运
   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目前组织和经营远东/欧洲海陆联运业务的主要有班轮公会的三联集团、北荷、冠航和丹麦的马士基等国际航运公司,以及非班轮公会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台湾长荣航运公司和德国那亚航运公司等。这种组织形式以航运公司为主体,签发联运提单,与航线两端的内陆运输部门开展联运业务,与大陆桥运输展开竞争。
   
   2.陆桥运输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Land Bridge Service)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远东/欧洲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所谓陆桥运输是指采用集装箱专用列车或卡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严格他讲,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在此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目前,远东/欧洲的陆桥运输线路有西伯利亚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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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联运会议第二次会议上,经与会的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一致通过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2、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单据。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依照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中应当包括15项内容,其中包括:货物的品类、标志、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危险货物的性质、货物的外表状况、联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联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货地点、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联运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等。不过,多式联运单据中若缺少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
  3、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公约的第三部分是关于联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联运人对多式联运单据项下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管该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公约对联运人的赔偿责任采取了“推定过失原则”,即除非联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受雇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就推定联运人对事故的发生地有过失的,因而应对货物在其掌管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赔偿责任。
  4.发货人的赔偿责任。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5、索赔与诉讼。公约的第五部分是关于索贿和诉讼的规定。该部分规定的内容由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通知,诉讼时效,管辖和仲裁等四个方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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