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2024-05-19 02:39

1.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三、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中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十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十三、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十四、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十五、违反本标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2.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介绍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于2007年3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该《标准》共19条,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3. 广告审查制度的详细

一、对广告进行审查是广告经营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进行宣传发布。二、广告经营者审查广告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要求,全面审查广告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严格掌握广告宣传的标准,并查验广告证明。三、广告审查程序分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和建立广告业务档案等步骤进行。四、审查时要看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广告宣传是否符合真实性原则、有无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词语或画面、有无夸大宣传让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地方、有无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法规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五、广告审查要把实际审查和通过查验广告证明结合起来,同时注意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否合法、有效。六、对广告审查合格的,广告经营者可以设计、制作、代理、分布,对不合格者指出其问题,建立修改广告内容或表现手法,引导广告主依法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经营中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七、对违背广告审查制度而承接相应广告出现违法虚假的广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广告审查制度的详细

4. 广告审查制度的介绍

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

5. 广告审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在交付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之前,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核对,并将审查核对意见和结论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广告审查制度是保证广告真实合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参加广告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广告客户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办理广告业务之前,应当审查自身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依据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广告证明文件出具手续时,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承接广告业务时,应当审查广告内容,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有无做某项内容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超出广告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时,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2)审查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查看广告是否含有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广告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3)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当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结论。广告审查员负责对以文字、图片、各种形式发布的广告进行认真审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查。广告审查员对广告内容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提出同意发布的意见,并将该广告内容与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广告审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6. 广告审查的内容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证明:(1)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从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随意虚构和隐瞒真相,尤其是对一些设计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业广告,还要要求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除了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之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进行审查,以保证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相符且真实。

7. 广告审查的介绍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的内容和和表现形式、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制度是广告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审查的介绍

8. 广告审查的概念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既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审查制度,要有熟悉广告法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审查是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广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证明文件的审查。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对末查验证明、核实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 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 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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