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2010修订)

2024-05-18 15:29

1. 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农村医疗卫生的目标是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农村医疗卫生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支持,并对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水利、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人口计生、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医疗卫生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八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其他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九条 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符合医疗机构的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十条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第十一条 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承担乡镇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乡镇卫生院还应当配备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并经过专门培训的预防保健人员。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第十二条 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一所卫生室。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使村卫生室的建设逐步实现规范化。第十三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与配送。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技术交流,建立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支援农村医疗卫生的工作制度。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支持,采取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技术指导、人员交流、人员培训和远程医疗指导等形式。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补助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所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以通过签订定点合同等方式,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支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安全和质量实施监督考核。监督考核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保证农村居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其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2010修订)

2.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那一年开始

新农合2009年全面实行,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指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出资,以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互助、互助制度。
重大疾病。通过个人捐助、集体支持和政府补贴等方式筹集资金。
新农合缴费标准逐年上调,但农民可享受到的医保福利待遇也有相应的提高。农民关心的问题是新农合报销能给他们看病带来实际的福利,即使缴费标准上调农民也愿意缴纳。
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们对新农合的报销制度还是有一定诟病的。新农合本身是一项惠民的福利政策,只有将其落实到位,才能让农民看得起病,不再为巨额医疗费用担忧。

3. 请问云南省文山州农村新农合跨省就医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新农合异地就医报销流程:1、患者本人/家属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两张一寸彩色照片、新农合医疗证到参合地经办机构转诊备案手续,也可以致电办理;2、携带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和转诊备案手续到转诊医院就医,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只能找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3、患者住院接受治疗;4、出院后,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单(有的是发票形式的)、住院费用清单、转诊备案手续到参合地经办机构报销。二、异地新农合报销所需材料1、患者的《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2、全省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外地务工或外地居住的不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需提供务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级以上部门证明);3、诊断证明;4、出院证;5、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6、住院收费发票(如提供地方税务监制的民营医疗单位发票,须提供其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文件,是复印件要加盖出台文件单位的公章);7、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

请问云南省文山州农村新农合跨省就医报销比例是多少???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5. 关于云南省新农合的问题

要回勐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门诊的医药费,要出示发票(有的可能要出示诊疗及药品明细处方)。住院的医药费,要出示出院发票、出住院证明、出院一日清单。担报销比例不同,本地区看的报销的要多些,异地的报的少些。看你当地新农合的比例来算了。

关于云南省新农合的问题

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您好!一般来说,如果是在省外就医,需要转院手续才给报销的。外地急诊的,住院三天内向老家当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登记(各地政策不一样)。报销时需要回老家报销。
下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 :
  1、门诊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2、区内住院:住院患者痊愈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明细清单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
  3、区外、市外住院费用:出院后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价及复印件)、病例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印章)、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清单到区新型合作医疗单位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4、对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要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诊断证明、商业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后,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报免,并为商业部门提供相关手续。

7. 请问云南省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

推荐--云南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RYvA3Buj1TgpQ17FNWz-u_g5cuJTLLGvoSP_xbc7GzRvgQ1NmzDjvcdr3Jh5CMNWoH7iB6PBLXAjwRylSxzydK):
大概比例如下,市级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40%,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50%,乡级医院,起付线200报销比例60%.中医院的话,起付线减一百,报销比例调高5%,各地比较可能不太一样,但大致应该如此.需要带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本.并复印.  在本市一般不用办理转诊手续,也不用去村及街道等,一般的医保认可的医院都有新农合办公室和城镇居民医疗办公室,去办理相应手续即可,详细情况到医院询问,他们办理的这种很多,会指导你的。

请问云南省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

8. 国家关于新农合有哪些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好,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过以下文件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简化程序,易于操作。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地区要根据情况,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六、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办法,本着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管理基础较好的原则选择试点县(市),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各级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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