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属于哪种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形式

2024-05-05 12:06

1. 行政属于哪种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形式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开始起步,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监管能力由小到大、从弱到强,监管手段从单一监管到综合施治,监管方式从行政为主到依法治理,从作为医保常规工作到医保首要任务的发展演变。基金监管的笼子越扎越牢,基金监管的高压态势持续巩固,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强化和完善。为医疗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社会和舆论环境,也是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的重要保证。【摘要】
行政属于哪种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形式【提问】
风险储备金一般占保险收入的多少进行专户储存【提问】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开始起步,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监管能力由小到大、从弱到强,监管手段从单一监管到综合施治,监管方式从行政为主到依法治理,从作为医保常规工作到医保首要任务的发展演变。基金监管的笼子越扎越牢,基金监管的高压态势持续巩固,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强化和完善。为医疗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社会和舆论环境,也是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的重要保证。【回答】
百分之二十【回答】

行政属于哪种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形式

2. 行政属于哪种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形式

行政属于行政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形式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的主导环节。包括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进行审核,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各级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规定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发现问题要予以纠正,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健康、有序。【摘要】
行政属于哪种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形式【提问】
行政属于行政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形式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的主导环节。包括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进行审核,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各级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规定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发现问题要予以纠正,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健康、有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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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的义务【提问】
参保人员有以下主要义务:1、缴费义务。2、登记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回答】

3.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4.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1、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是所有审计链条的核心。社保基金集中了全国老百姓的“养命钱”,由社保理事会负责,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或机构不可能介入基金的投资运作,从另一角度看,审计体系的三个层次中,会计事务所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审计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对具体的管理、托管业务的审计主要服务于具体的委托人(如社保理事会或投资管理人),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也主要限制在具体的投资管理或托管行为上,只有国家审计机关所处的位置同时具有全面性、权威性和公允性,所以,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是所有审计链条的核心。
2、第二层次的审计全面概括了基金投资管理与基金托管的业务内容和环节,核心审查基金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会计事务所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审计有两种情况:一是社保理事会委托,二是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无论是那一种委托关系,在现行的审计体系下,基本都能全面概括基金投资管理与基金托管的业务内容和环节,不仅是逐级形成报告或披露的基础,而且,通过审计,能反映基金运作的基本情况。

5.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1、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是所有审计链条的核心。社保基金集中了全国老百姓的“养命钱”,由社保理事会负责,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或机构不可能介入基金的投资运作,从另一角度看,审计体系的三个层次中,会计事务所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审计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对具体的管理、托管业务的审计主要服务于具体的委托人(如社保理事会或投资管理人),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也主要限制在具体的投资管理或托管行为上,只有国家审计机关所处的位置同时具有全面性、权威性和公允性,所以,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是所有审计链条的核心。

2、第二层次的审计全面概括了基金投资管理与基金托管的业务内容和环节,核心审查基金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会计事务所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审计有两种情况:一是社保理事会委托,二是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无论是那一种委托关系,在现行的审计体系下,基本都能全面概括基金投资管理与基金托管的业务内容和环节,不仅是逐级形成报告或披露的基础,而且,通过审计,能反映基金运作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6. 医疗保险监督的主要对象

医疗保险监督的主要对象有:
对参保单位的监督。对参保单位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①防止选择性参保。防止参保单位只让年老、体弱、多病的职工参保,不让年轻、健康的职工参保。
②防止少报工资总额。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收缴的,职工工资总额的多少直接决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与安全,为此,必须对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和监督。
③防止突击参保。防止有些单位在职工出现严重疾病时,突击参加医疗保险。
一、工商年检的社保怎么填写
工商年检的社保填写的内容包括参保险种的类型、单位的参保人数、单位的缴费基数、本期的实际缴费金额、以及单位累计的欠缴金额等。
1、参保险种类型: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2、单位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
3、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本年1月到报告期末)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数为准),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当期补缴),不包括个人实际缴费、补缴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5、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二、医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医保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5%到7%,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到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基金征缴、基金支出和基金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以说是对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结余户(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1、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经办机构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帐,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
2、基金支出监督。主要是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行为等。
3、结余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监督。主要是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的行为;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支出户等。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以及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那些违法行为进行控告,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险,有着不同的监督方式,现场监督可能对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更加了解,发现比较隐蔽的问题,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私募基金发行产品的优点
1、利好投资者:每年节省约0.4%的管理费投资者收益将每年提高约0.4%。过去十年,阳光私募基金为走“阳光化”道路,需要借助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产品,其法律地位只是“投资顾问”,私募基金通过信托牌照发行产品每年至少需要承担总资产0.7%的固定管理费用,包括0.5%的信托管理费和0.2%的银行托管费,而通过券商、基金专户发行产品需要承担总共0.4%的固定管理费用。而私募机构独立发行产品,和具有资金托管资格的三家券商合作,托管费+估值费用总计约为每年0.3%。也就是说,客户每年将多获得约0.4%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将受益于行业的规范性发展。过去少数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历史业绩无处可查、净值造假,甚至有私募携款潜逃,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能吃哑巴亏。而获得基金牌照的私募机构将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由管理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可在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机构详细资料,全面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进而避免因道德风险蒙受的资产损失。
2、利好私募机构:树立品牌投资更具主动权有利于优秀私募机构树立自己的品牌。在当下鱼龙混杂的阳光私募行业,老牌、大牌私募机构凭借自身良好的诚信和信誉被更多投资者熟知,而一些业绩做的比较好的小型私募机构则相对默默无闻。私募基金牌照面市后,取得牌照的私募机构所公布的信息更加透明、公开,且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被监管层及社会公众所监督,公开信息更容易取信于客户。因此只要私募机构拥有持续、良好的投资业绩,就会被更多投资者接受,公司就更容易树立自己的品牌。今后私募机构将进入海阔凭鱼跃的世界。私募机构将体验一站式服务,投资更具主动权。获取基金牌照后,阳光私募基金在发行新产品时,将不再需要和通道服务商(如信托公司、券商等),资金托管方(银行)及证券交易商(券商)等多家机构进行多次商谈。证券公司将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仅3家券商拥有资金托管资格,分别是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和海通证券(600837,股吧)。可为私募基金提供资金托管、估值核算、证券交易等综合服务,满足私募基金的所有需求,省时省力。同时私募基金也可以较好的把握产品发行节奏,而无须受制于其他各方的牵绊。在持仓方面,私募基金的投资会灵活很多。目前管理条例试行办法里并没有限制私募基金持仓,包括个股持仓上限、创业板持仓比例限制等。今后私募基金在投资上或将拥有更多自主权,投资也更加灵活,这将更好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真实投资能力。
3、利好私募行业:更加规范,将经历优胜劣汰首批50家私募机构获得监管层颁发的牌照,毫无疑问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对后续获批私募机构形成正向激励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私募机构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已登记并获取牌照的私募机构将直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公募基金一样,在合规、风控方面有着统一的行为规范。星石总裁杨玲表示在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后,一方面可以提高行业的隐性门槛,另一方面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也将逐步提升。在“业绩为王”的阳光私募行业,拥有持续、优秀投资业绩的私募机构将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投资业绩不佳的私募机构或将惨遭淘汰。未来阳光私募行业的集中度必然会有所上升,行业内的马太效应也将愈加明显。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8.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 社会保险 监督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部门、专门监督机关及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我国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 社会保险法 律、 法规 情况的监督; (2)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