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4]81号

2024-05-19 04:58

1. 国办发[2004]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验收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其他市、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司机,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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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4]81号

2. 求国发办[2002]19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二ОО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二ОО二年二月八日)
    
    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大量劳动者和各方面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系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1、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2、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4、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五、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订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九、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3. 国办发200966号解读

法律分析: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作出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办发200966号解读

4. 中办发〔2002〕16号文件全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区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政治参与的需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街道、社区党组织转变工作方式,增强领导、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近年来,我市结合实际,对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党组织对街道、社区党建重要性认识不高,创新力度不大,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街道、社区党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尚不完善;社区建设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匮乏。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把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对于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满足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的社会需求,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开创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新局面。

  2、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2)党员干部队伍好。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工作机制好。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4)工作业绩好。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5)群众反映好。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街道、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二、进一步明确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4、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3)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或指导在社区、驻区“两新”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4)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5)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4)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5)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发挥好社区党员的作用。(6)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三、努力构建新形势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格局

  6、合理调整街道党组织设置。尽快适应“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体制的需要,将街道党委改设为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赋予街道党工委领导本地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街道党工委与街道办事处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辖区内其他系统的基层党组织是组织、指导、协调关系,与辖区内的“两新”组织是组织领导关系。对社区内离退休职工党员、下岗职工党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流动党员、“两新”组织党员、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未安置的复退军人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对市、区直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有双重领导权,并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提出考核、奖惩、任免意见。

  7、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都要单独建立社区党组织,全面实现“一社区一支部(党总支、党委)”。各区县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社区党员的数量及时对社区党组织调整设置,积极探索将党支部建在楼栋,党小组建在单元工作。尤其要注重做好及时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组织工作。在调整社区设置时,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

  8、加强“两新”组织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协调和支持辖区内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突出重点、抓大带小,着力做好在经济实力较强、从业人员较多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新社会组织中组建党组织工作。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挂靠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或采取设立党员联络服务站、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办法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建立街道、社区党组织与“两新”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双向联系制度,结合注册登记、创建检查等工作及时掌握“两新”组织党建、经营情况。

  9、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协调机制。

  (1)建立协调议事机构。建立由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区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或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联席会等协调、议事机构,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运用市场机制,以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需求为纽带,整合社区资源,推进社区建设。

  (2)开展共驻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党组织要树立“立足社区、关心社区、共建社区”的新观念,积极参与、支持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尊重和主动接受街道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教育、引导在职职工党员在社区党建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区域党建工作的协调指导职能,做到在协调中服务,在服务中学习,在学习中指导。努力形成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驻区各单位党组织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格局。

  10、开展发展党员、评先评优、干部监督考察进社区工作。

  驻区单位发展党员、党内典型选树、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听取发展、评选、考察对象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意见。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与驻区单位上级党组织和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定期反馈情况,强化对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的监督。干部的考察、任前公示等工作要逐步向社区延伸,拓宽干部监督的途径和渠道。

  四、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

  11、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区县、街道(城关镇)、社区三个层面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民意反映的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以区县服务中心为指导、街道(城关镇)服务中心为基础、社区服务站为支点的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12、拓展社区服务,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社区服务志愿者等有效形式,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增加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3、发展社区文化,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占领社区思想文化阵地。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增强民族精神,培育城市精神,展示良好的市民形象,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深入开展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对广大居民进行“唯物论”、“无神论”教育,提高居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共同兴办文化事业,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文体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楼院”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动员驻区单位和居民共创社区文明。

  14、努力满足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实现群众政治利益的重要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以居民代表大会为民主决策机构、以议事协商委员会为议事机构、以居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的社区自治管理体系。在社区大力推行居务公开。

  五、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水平

  15、优化街道领导班子结构,选好配强街道领导干部。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的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选配好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尤其是选配好街道党(工)委书记。切实把政治素质好,有城市管理能力,有党政工作经验的干部选配到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上。进一步改善街道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16、健全街道党(工)委党务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根据街道党(工)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强化街道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街道党(工)委、街道机关具体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根据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切实重视和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把素质全面、作风正派、年富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优先安排到党务工作岗位,同时注重在党务工作岗位上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17、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调整和充实力度,配强社区“两委”班子,逐步推行社区工作人员的专职化。引入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大力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依法选举等制度,完善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辞职和辞退制度,注重吸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复员退伍军人从事社区工作,以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认真选配好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尤其要选配好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社区工作,年纪较轻,身体健康。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提倡社区“两委”党员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职同酬。

  18、加强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建立市、区(县)、街道(城关镇)分级负责的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体系。市委组织部重点负责对街道(城关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区(县)委组织部(开发区工委办公室)重点负责对街道(城关镇)党政班子副职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培训,街道党(工)委(城关镇党委)重点负责对社区其他人员及所属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

  19、强化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区县(开发区工委)要定期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末位淘汰制。

  六、加强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内各类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0、加强对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针对社区党员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实施科学有效的分类管理。一是对组织关系隶属社区的党员“直管”,实行目标管理。二是对在职党员实行“双重管理”。街道党(工)委要明确在职党员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依托社区党员志愿者服务组织,适宜、适时、适度地组织他们参加社区活动。三是对流动党员实行“代管”。采取把流动党员编入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党支部或建立外来党员活动之家等形式,积极探索对流动党员加强教育管理的途径和办法。积极接收退休、下岗(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进社区,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要切实关心下岗(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积极开展再就业工程。

  21、加强社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以及对在职职工的推优工作,把培养重点放在社区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下岗再就业模范、社区服务能手上。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组织“推优”等方式,把发展党员工作做到社区内“两新”组织中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符合入党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22、创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活动载体。深入开展“连心工程”建设,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创建“党员示范岗”、“无职党员设岗定职”、争当“五星”党员等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提供舞台。

  七、为街道、社区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23、切实解决社区运转相关经费。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和市政府《关于落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的通知》(宿政秘[2005]67号) 精神。将城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经费从200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城区社区办公经费原则核定为每社区每年5000元,由市、区、街道按照2:2:1的比例负担。各县及开发区要参照本文件精神出台具体措施,努力拓宽经费的筹集渠道,切实解决本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办公经费等问题,为社区建设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政府职能部门交给社区承办的行政性事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24、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区县、开发区要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等支持措施和新建、改建、插建、置换和购买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成片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新建的居民区,社区用房要根据《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标准,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要征求区县、街道(城关镇)意见。各地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转发民政部等中央十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社办〔2005〕5号)、《转发市民政等部门关于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34号)文件精神,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到实处。通过努力,三年内达到皖社办〔2005〕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市辖区的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到300平方米,县城的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到200平方米,并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室和警务室、图书阅览室、社区服务站,及党员、老年活动室等。

  八、加强和改进对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

  25、切实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切实将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纳入当地党建工作的整体布局,与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其他领域的党建工作进行有机衔接。按照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及时研究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26、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责任制。区县委、开发区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区县委、开发区工委要成立有组织、宣传、民政、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部署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帮助街道党(工)委理顺各种关系,保证街道党(工)委在区域性党建工作中的领导权、组织权、指导权和协调权。市委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考评作为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也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其他基层党建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27、完善区县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社区制度。要求党委、政府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1个社区,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解决问题。联系领导不但要及时地把上级党组织关于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落实到社区,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还要注重总结经验、培养典型,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28、鼓励探索,大胆创新。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解决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区县委、开发区工委和街道党(工)委要抓住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市级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点活动,对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 “五个好”街道、社区党组织创建活动。在创建活动中,要注意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新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区县、开发区工委要根据本《意见》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5. 国办发2004、9号文件全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
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事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施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构建和谐辽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分离过程中涉及教师待遇问题有关认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已关闭破产、已转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统筹外项目的认定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应享受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国有企业支付能力和盈亏状况的认定工作。�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范围、待遇标准及发放
  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所任教的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在职教师是指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当地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和退休金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0号),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发〔2004〕14号)规定的确保发放的标准认定。�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按月支付给地方政府指定机构,由指定机构按月予以计发。�......

国办发2004、9号文件全文

6. 中办发【200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 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7. 急求国发[1998]26号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
  为切实做好199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和安置工作,根
  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退出现役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
  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
  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
  服现役期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其中: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
  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除个别
  技术尖子外全部退出现役;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
  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在大军
  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其他精简单位编
  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
  未满13年的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但人数要从严控制,这部分
  志愿兵的转业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军区和海军
  、空军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农
  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1年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
  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
  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出现役时间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
  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
  前基本报到完毕。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
  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
  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
  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

  志愿兵转业的档案集中移交等问题,由省民政厅、省“双退”领导小
  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伍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
  划、精心组织,确保接待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铁路、公路、民航、水运
  、公安、民政和当地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保证退伍士兵购票、行李托运、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并
  确保安全。各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坚持优质服务,切实做好接待转运工
  作。各车站、码头、机场和主要街道,要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营造“当
  兵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热烈气氛。对成批返乡,特别是参加过今年抗
  洪抢险救灾的退伍士兵,有关领导要出面迎接。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为圆满完成退伍士兵的接待转运任务,在长沙市由省民政厅牵头设立临时
  接待转运站。各地接待转运站所需工作人员和车辆,可从有关单位或当地
  驻军抽调。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
  军队裁减员额50万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
  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职工
  下岗分流的情况下,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妥善安
  置这批退伍士兵,对贯彻落实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推进军队的
  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
  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执行各项安置法
  规和政策,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
  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对部分精简单位9月份
  离队的退伍义务兵,将安置任务纳入1999年计划。对9月份离队的转
  业志愿兵,安置任务随1999年春季交接计划一并部署。对9月份离队
  的退伍士兵,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今年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资
  金,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
  必要的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特别是帮助家庭受灾严重的退伍士兵解决
  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
  地人民政府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工作。

  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
  及《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
  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
  并实行指令性分配,确保城镇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伍士兵的责任
  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安置退伍士兵。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
  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退伍安置部门,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各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制定政策和确定
  招工招干计划,下达增人指标,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违背,不得限制下
  属单位接收退伍士兵。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伍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
  和体检录用,不得试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等。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
  年内不能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退伍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
  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由拒绝接收退伍士兵,转业志愿兵配偶所
  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
  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省“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
  地、各部门的接收安置情况,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
  ,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本行业、
  本部门局部利益,不接受当地政府分配计划,这种不顾大局的做法必须坚
  决纠正。

  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办法,有条
  件的地方,要引进市场机制,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
  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
  地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部分行业因工作需要而跨地区安置的退伍
  士兵,按照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民安
  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办理。对驻湘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转工
  留用的退伍士兵,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由省民政厅审批,当地公安部门
  予以落户。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
  特别要做好特等、一等伤残和抗洪救灾致残的伤病残军人的安置工作。

  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
  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
  使之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
  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有条
  件的地区,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
  才一体化服务。在“双扶”工作中,要把较贫困和受灾严重的农村退伍军
  人作为重点,予以优先扶持。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特
  殊困难,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对以退伍军人为
  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急求国发[1998]26号文件

8. 谁有国办发[2008]9号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实施范围转业、(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职的; 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 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1.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转业、自主、复员、退役、退伍军人交流的平台,中国最具人气、规模最大的退役军人论坛。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 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