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行政处罚办法

2024-05-19 15:15

1. 银监局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已经由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5号)同时废止。2020年8月1日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施行,《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废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百零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银监局行政处罚办法

2. 银监局行政处罚有哪些

 第十三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三)日常监管和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的;

  (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异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

  行为发生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或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征求对方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第十六条 因交叉检查或者跨区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向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银监会派出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指定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当由其负责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颁发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批准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3. 银监局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已经由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5号)同时废止。2020年8月1日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施行,《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废止。
一、《劳动合同法》哪一年施行的?
中国最新《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安全法从几年起实行
国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国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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