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处罚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2024-05-19 16:20

1. 2019年行政处罚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主要有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扩展资料:
法律修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2、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地方性法规是同位法。
参考资料来源:安岳县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行政处罚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2. 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

法律分析: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二、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强化源头规范。三、健全行政处罚规则,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防范行政不作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3. 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

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二、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强化源头规范。
三、健全行政处罚规则,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
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防范行政不作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一、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人身自由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例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是以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处罚手段。人身自由罚只通适用于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没有人身自由,那么其他任何权利,如财产权、名誉权、专利权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础。因此,以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
二、行为能力罚
行为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这类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通过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的资格,达到惩戒的目的。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比较普遍而且量比较大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给予财产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行为能力罚。一般情况下,对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要确立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由行政机关选择具体的处罚内容。
四、申诫罚
申诫罚是行政下罚中最轻的一个,是以违法行为人名誉、声誉权利造成损害为处罚标的方式,也可以称为精神罚,这类处罚如警告。作业一种正式的行政处罚方式,警告应当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一个保证政令畅通、协通统一、调控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其基本要求是权力统一、机构精简、富有效率。不改革分散性的执法体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二,现行立法中“办一件事,设一个机制,立一个法,多一道办事手续,增加一项收费、罚款”的现象,实际上是现行行政执法法制在立法上的反映。如果不采取措施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就会削弱法制建设,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第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行政权力都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只是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履生某一方面的专门职能。第四,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建立综合执法制度,使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核心要求是什么
明确一个统筹协调机构。市委依法治市办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形成市镇两级综合行政执法统筹机构。市委依法治市办履行“一统筹四统一”职责,即统筹全市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指导、统一监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作为各镇街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平台,具体承接和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办的“一统筹四统一”工作。
确立一种事权下放方式。坚持“成熟一项放一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方向,按照以实行授权下放为主、审批权与处罚权衔接一致、实行事权动态调整、执法便民、兼顾专业执法5项工作要求确定执法职权的下放。采用全领域调整县级行政执法事项的方式,共梳理并下放2234项行政处罚权、12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167项行政检查权。
组建一支队伍综合执法。授权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独立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事项。目前,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文化、房屋安全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等,打破原各执法队伍“条条”管理体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构建一个平台运行办案。将省“两平台”的本地化部署作为改革重要抓手,今后将全覆盖市属部门和各镇街,解决多头录入、重复录入的问题,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促进执法效率提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

4. 行政处罚法修改

法律解析:所谓 行政处罚 的程序,是指由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 法规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5. 行政处罚法新修改内容

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体现全过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一是要求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针对实践突出问题,强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体现司法最终原则。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一是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三是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增加疫情防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新修改内容

6. 行政处罚法修改

法律分析: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二、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强化源头规范。三、健全行政处罚规则,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防范行政不作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增加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有案不立,明确立案依据等应当公示,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明确处罚期限要求,防止行政处罚案件久拖不决,规定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7. 行政处罚法新修改内容

法律分析: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体现全过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一是要求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针对实践突出问题,强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体现司法最终原则。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一是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三是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增加疫情防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新修改内容

8. 行政处罚法修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经历了三次修改,分别是2009年、2017年和2021年进行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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