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需要回避吗

2024-05-16 14:41

1.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需要回避吗

首公发行股票并市管理办第五节专门写: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明确使用向原则应用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现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管理及其律、规规章规定
第四十条 发行董事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行性进行认真析确信投资项目具较市场前景盈利能力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同业竞争或者发行独立性产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决定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行性研究报告定要做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需要回避吗

2. 如何理解基本分析中募集资金的运用

在研究基本分析中募集资金运用的过程中,投资者要格外当心,不要轻信一些包装出来的项目和利润预测。遇到质量好的公司,这些公司会把募集到的资金用到正当的地方,而一些自身行业不佳、发起人实力不强的股份公司在享受到发行上市的实惠后,资金娜用、项目变更,从而使经营情况变得更为恶劣。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通常对募集到的资金用作哪方面进行一番研究分析,看是不是可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否可信。另一方面大致的对募集到的资金收益情况进行粗略的统计,并预测投资后可能会有的收益。若是分析时该公司尚未上市,那可以通过这个估算一下他第一天的开盘价格怎样才合理,否则就失去了意义。因为一段时间之后,这公司对外公布年报或中报后,再观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往往可能会使另一些投资者大失所望。
  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占了很大成分,尤其是新股发行后,投资者对它的走势热切关注。若一张漂亮的招股说明书中有一张诱人的募集资金运用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相信每一个投资者都想在上市的头几天在他们认为合理的价位买入,以期待获得那“神圣而遥远”的投资回报。机构大户往往也挑中这些股票进行炒作,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项目前景诱人的股票在上市后出现高开高走的原因。在分析项目时,若充分信任其报告的数据,则建议重点关注项目的来龙去脉以及建设期、回收期等指标。若项目合作伙伴优良,且建设期和回收期都短的话,则该项目当属不错。
  同时,投资者关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收购股权的项目,因为这些项目中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容易预侧且投资回收期也很短。一般这些股票在低位盘整后,不论股本大小,均有一波大级别的行情。所以,投资者可以在该公司募集资金实施收购后在适当价格买入,相信回报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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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转换公司债时由谁发行的

就由发债的这个公司自己发行。这种债券附含了一个期权,在约定的条件下可转换为该公司股票,将对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权。

可转换公司债时由谁发行的

4. 急求:可行性分析报告与股票发行的关系!!!

如果是公开发行,需要考虑募集资金投向的问题,在招股说明书里也有专门的一个章节具体介绍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是否有投资价值及未来收益等情况是考查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申报材料中必须有专门机构出具的关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不知道你提到的股票发行是指哪一类,如果是公开发行,可行性分析报告就是专指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是申请发行的必要文件。 
yin yong

5. 如何把公司做到上市???


如何把公司做到上市???

6. 如何让IPO募资做到合理必要

IPO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介绍:
  企业通过IPO或再融资募集来的资金投产的项目,称作募投项目,募投项目是企业IPO成功的关键。募集资金运用是招股说明书4大核心章节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章节。募投项目也是证监会审核阶段非常关键的一环。证监会和投资者会根据企业的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含量、财务数据等综合来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和成长潜力,从而判断是否要企业成功过会,因此,上市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上市成功。
  前瞻产业研究院募投项目设计部,结合细分市场报告和企业自身特点,合理预测项目前景和盈利能力,准确描述与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及持续盈利能力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对其可行性、必要性和可控性进行论证,充分吻合证监会审核思路,设计出合理的、严谨的、符合IPO要求的募投项目,以确保通过证监会审核。
  IPO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内容:
  根据不同行业类别,IPO上市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侧重点差异较大,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政策可行性:主要根据有关的产业政策,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
  2、市场可行性:主要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确定项目的市场定位;
  3、技术可行性:主要从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
  4、经济可行性:主要从项目及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资本预算,评价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进行投资决策,并从融资主体(企业)的角度评价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

7. 上市辅导到lpo还有几个阶段

有6个阶段
上市辅导到lpo还有以下6个阶段:
第一阶段 成立股份公司 确定成立途径(股份改革)
·制定改制方案
· 聘请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
· 申请设立资料
· 召开创立大会
第二阶段 上市前辅导 ·聘请券商(主承销资格)
· 辅导期≧1年,有效期3年
· 上市方案与可研报告(董事会)
第三阶段 股票发行筹备 确定发行结构
· 发行目的
· 发行规模
· 分销架构
· 投资者兴趣
· 估值
· 草拟招股书
· 准备法律和会计文件
第四阶段 申报和审议 申报材料制作
· 开始审议程序
· 估值/定位
· 准备对监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回应
· 刊登招股书
第五阶段 促销和发行 审核通过后决定发行
推出研究报告
· 准备分析员说明会和路演
· 向研究分析员作公司和发行的介绍
· 询价、促销
· 确定规模和定价范围
第六阶段 股票上市及后续 ·定价
·股份配置
·交易和稳定股价
·发行结束
·研究报道
·后市支持
企业上市流程操作细则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订章程草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变更的,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设立方式和程序
1、新设设立。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4)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上市前辅导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
(一)辅导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二)辅导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筹备和发行申报
(一)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二)申报股票发行所需主要文件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三)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4)预披露。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委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审委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初审完成后,由发审委组织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
(6)决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此外,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上市辅导到lpo还有几个阶段

8. 非上市公司怎样才能变成上市公司

一、改制与设立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发行上市的合规性。


(一)改制与设立方式


1、新设设立。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2、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改制与设立程序


1、新设设立基本程序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基本程序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基本程序


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上市辅导


股份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为一年。


(一)上市辅导的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二)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发行申报与审核


(一)检验公司是否达到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设立股份公司已满3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可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3、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公司发行前股本不少于拟发行股本的35%,且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7、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发行前1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后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9、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累计对外投资额和净资产按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二)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三)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四)股票发行审核


1、受理申请文件。申报文件要求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三个月内。


2、初审。具体包括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发行部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反馈意见、发行部审核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在此过程中,证监会还就公司募股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的意见。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7名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核准发行。


四、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


(一)股票发行


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


1、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2、发行人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发行路演(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3、投资者通过各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5、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6、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7、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8、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0、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11、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二)股票上市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3、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受到上市申请文件并审查完毕后,发出上市通知书。


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