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2024-05-16 20:17

1.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工作是我国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实现气象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速气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必须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气象科学研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和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气象部门或地方的特点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参加有关气象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和编制科研长远规划、专题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和总结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管理、评奖和推广工作;组织对引进技术的审查;参与对科技干部的考核、职称评定、晋升工作等。第三条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要贯彻执行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经济建设、气象业务服务中的重大气象科学技术问题;坚持科研为业务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台站服务的方向;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第四条 气象部门研究项目(课题)的确定,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注意合理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对重点项目,应在人、财、物等方面优先支持,使之尽快出成果。第五条 在安排重点项目时,要对科研工作中出现的新苗头、新事实、新概念给予充分重视。
  对其他部门、单位或地方提出的研究任务,凡符合各研究机构既定方向的也要积极承担。第六条 气象部门的科研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部门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凡属国家和部门重点科研项目由中央气象局负责管理,由有关省(市、区)气象局或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凡属地方重点项目由省(市、区)气象局负责管理。一般项目,由下达课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第七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气象部门长远科研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统一部署,由中央气象局科教部负责组织编制。
  2.各省(市、区)气象局长远规划的编制,按照各省(市、区)科委和中央气象局的统一部署,由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负责组织编制。
  3.拟定长远规划必须广泛征求业务部门、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意见,经过气象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地方科委或中央气象局审批。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中央气象局年度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长远规划,按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凡列为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课题)的负责单位(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指第一负责单位,下同)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填报下一年度的计划表。
  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各单位报来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和初步综合平衡,编制气象部门的年度计划及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年2月底以前上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并下发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执行。
  必要时,在年底或年初召开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参加的年度计划工作会议。
  2.省(市、区)气象局的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地方科委的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同时抄报中央气象局。
  3.编制年度计划其预期指标和工作进度要明确具体。对于探索性较强的研究课题,要尽可能提出分阶段进展要求。
  4.年度计划的修改和调整,一般应在年中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时进行,重点研究项目的重大变动应报中央气象局批准后进行。第九条 新开课题的审批程序。
  1.凡计划列入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的新开课题,应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用协商或通过竞争的办法选定项目(课题)负责单位。
  2.项目(课题)负责单位要指定课题负责人,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开题报告。经同行专家审议后,提出计划任务书或研制合同,再经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委托的专家小组审议。重大项目要组织一定规模的会议审议,最后按有关规定正式列入计划。参加协作的单位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用协商的办法选定。
  3.列入地方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开题时,也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4.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负责单位的条件是:
  (1)课题负责人必须是相当副研以上的科技人员,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从事本项科研工作;
  (2)有一批专门从事本项目的科研力量;
  (3)有一定组织力量,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5.参加单位的条件是:至少有相当助研以上科技人员两个,每人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参加本项科研工作。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2.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方案》,从一九八六年起,国家气象局对气象科研计划中的一部分应用基础性、规律性(包括创新的预报方法)的研究项目试行基金制。为此,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气象科学基金)。第二条:气象科学基金是部门基金,主要面向全国气象科研、业务、教学单位。气象部门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也可申请。第三条:国家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下设若干个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气象科学基金的最高领导机构。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是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委员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三年轮换二分之一,任期三年。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教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科教处。第四条: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基金有关政策和章程;聘任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审定各项目科研规划,掌握基金的支持方向;听取和审查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各项目科研经费额度;发布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
  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本项目的规划;拟定本项目的项目指南;评审和批准申请的课题及其经费;检查课题进度,审理验收结束的课题,上报年度计划和总结。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办事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承办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或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保管项目和课题档案;其它有关事宜。第五条:气象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费和机关团体、个人捐助。国家气象局每年从国家计委拨来的科技三项费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气象科学基金。第二章 气象科学基金课题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两年发布一次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者可以根据项目指南中的课题目标和要求选题申请。同时亦可根据气象科学发展的动向,自行选题申请。
  每个课题的研究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七条:气象科学基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定期审批的办法。
  气象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具有工程师、助研、讲师或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务的青年气象科技人员申请气象科学基金需有两名同行副研、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或以上人员的推荐。
  课题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由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第八条:凡申请气象科学基金者,均应填写课题申请书(见附件,略),课题申请书内容要填全,笔体要工整,字迹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严谨、扼要。所填内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课题申请书一式五份直接寄该项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办事机构。第九条:课题申请书由有关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受理,申请者应按项目指南的规定时间提交课题申请书,评审组根据需要组织同行评议。同行评议由评审组邀请三至五名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或以上的科技人员,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写出书面评议。同行评议名单要严格保密。
  在同行评议与初审的基础上,由气象基金项目评审组审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总额和年度分配额。第十条:气象科学基金课题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审:
  科学性:审度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合理性,评估预计成果的水平和科学价值。
  实用性:审度预期科技成果转化为气象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及其将带来的实际效益。
  可行性:审度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及所在单位可提供的条件,有无完成任务的可能性。第十一条:为了有利于促进边远地区气象科学事业的发展,在基本条件相同时,对于边远地区的气象科技工作者申请的课题要优先予以考虑。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合作,以充分调动我国气象科学技术力量,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十二条: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在下达资助课题时,通知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资助课题纳入各自的研究计划,加强领导和监督,并给予保证和支持。课题承担者应服从本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气象部门科技工作者从事气象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气象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气象部门业务、科研、教学单位或个人,通过观测、实验、分析、研究,阐明了大气现象、特征及气象科学理论、规律,并对气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可授予气象科学奖。第三条:气象科学成果包括:
  1.为阐明天气动力、气候、农业气象、大气物理及人工影响天气、大气化学及大气污染、大气探测、卫星气象、雷达气象等气象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新观点、新发现、新理论,并经过检验或国内外公认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以及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并在实际应用中收到突出效果的理论性成果。第四条:气象科学奖分为三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               奖励证书        1500元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学术意义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气象科学奖奖金在气象科研事业费中支付。第五条:气象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提出新的气象理论或有新的创见(发现),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气象科学或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普遍意义,并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二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突破,学术上接近国际水平,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显著作用,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三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发展和补充,学术上在国内领先,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第六条:气象科学成果采取延时评审鉴定的方法,一般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年以后(或经气象业务实践验证后)才能进行评审鉴定,由成果完成者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提出评审鉴定申请,评审鉴定工作可由:
  1.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
  2.中国气象学会专业委员会;
  3.同行专家(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五人以上。
  通过评审鉴定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须填写“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第七条:气象科学奖只设部门级一级,每隔三年(1987年、1990年...)评定一次,由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技教育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视成果的学术水平和社会(业务)、经济效益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成果的评审鉴定及国家自然科学奖。第八条:气象科学奖申请办法:
  1.凡申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有推荐单位(者)和省气象局级的申报单位,一般推荐单位(者)为评审鉴定单位(者)。
  2.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申报。
  3.请奖项目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申报书》及以下文件:
  (1)“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推荐文件;
  (2)有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
  (3)论文;
  (4)“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5)研究试验报告等科技文件。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1)(2)(3)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4)(5)一式三份。
  3.请奖单位须按规定每项交纳评审费四十元,个人(指非职务研制者)请奖每项交四元。第九条:经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达到奖励条件的获奖项目,在国家气象局公布、授奖之前通报气象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及排列顺序的争议,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述,并由其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并由其裁决。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未处理完毕者,暂不授奖,半年内仍未解决问题者,取消本次授奖资格,待争议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奖励。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