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注册条件

2024-05-07 15:03

1. 会计事务所注册条件

会计事务所注册条件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设立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伙人超过2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人数在5人以上。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5、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全职实习。
3、在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境内的从业经历不少于3年。

会计事务所注册条件

2. 会计事务所注册条件

会计事务所注册条件如下:1、整体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 会计事务所注册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
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事务所注册条件

4. 注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什么条件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询。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审查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审查岗位:会计处 
(四)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5.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手续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手续

6.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第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第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五名以上的股东 
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第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第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 
第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 
第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第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第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藏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硌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7.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手续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1、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企业会计事务所,需要两个以上合伙人。
2、申请设立特殊的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时,其合伙人需要15人以上,注册会计师需要有60多名会计师,合伙人不得超过60岁,他们还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过去3年没有申请会计,没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财务部门决定不受理、核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书面合伙协议。
4、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办公场所,此外,拟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应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侵犯公共利益或误导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名称。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手续

8. 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一、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设立会计事务所所需材料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5、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
6、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需要注意注师证身份证号、注册时间和有盖章的年检、转所记录页需复印;
7、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8、设立会计事务若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而承诺函需要提交原件;
9、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10、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并且需要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1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