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及几点建议

2024-05-16 13:49

1. 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及几点建议

存在问题:
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程度还不是很高,还有不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因为不知道法律援助而没有从这一惠民工程中受益。
服务水平不高。由于受司法工作人员少,业务能力限制,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法律援助服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经费保障,但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不足。


几点建议:
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积极拓宽宣传渠道,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实效。
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按照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完善镇乡街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关设备,方便困难群众就地申请法律援助。
突出法律援助工作重点。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加强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基层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根据特定困难群体的特定需求,组织开展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专项服务活动,总结经验,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效果。
强化保障措施。健全完善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及几点建议

2. 法律援助的程序困难问题

法律援助旨在让没有钱的普通百姓也能打得起官司。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从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并逐步建立起来的。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贫弱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国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方面起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援助立法滞后。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律,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和主要领导的认识水平。虽然有些省市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促进了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但地方立法毕竟有其局限性和不统一性,因此迫切需要由国家立法来规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编制短缺。目前全国仍有11%的地级市和28%的县区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越是贫困且法律援助需求多的地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越困难。有些省市虽然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机构性质不统一。有定为行政机构列为政府部门的;有定为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全额拨付或部分拨付,不具备行政职能的;有定为自收自支单位,全部经费靠律师自己筹集的。由于定性不统一,编制多种多样,直接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各地强烈反映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1年全国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为5541万元,人均不到5分钱。与香港每年8亿港元的财政拨付相比差距很大。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如英国2001年法律援助的政府财政拨款为17亿英镑。我国深圳市法律援助拨款在全国是比较多的,从1997年始,每年有100万元的财政经费用于法律援助,但是除去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真正用于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不足20万元。由于经费短缺,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甚至不敢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主要是靠社会律师办理一些法院指定代理的刑事案件,而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为了维持生计,违规从事有偿服务,严重违背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如下:      (一)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好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二)建议加快全国性法律援助立法。政府规章具有一定局限性,难以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建议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尽快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建议尽快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职能,统一机构名称,增加编制,全额拨付,扩大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列入公职律师序列,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稳定法律援助队伍。      (四)建议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发法律援助资源,要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法律援助资金应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必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可以从律师税收中提取法律援助附加费用于办案。中央还应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可采取为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提供优惠政策,利用捐款等多种形式筹措各方资金,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3. 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

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种救济措施,法律援助一般适用对象是那些经济困难的人员,经济有困难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那么请求法律援助的一些注意事项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请求法律援助的一些注意事项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各种与法治相关联的行政制度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方式,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那么那些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呢,本文加以概括和评述。      法律援助只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此类案件当事人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具体来说,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指定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二、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要多久      法律援助劳动纠纷,你可以提交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证据去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如果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一般会在5日之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如果需要补充资料,工作人员会通知受援人的。      法律援助是政府部门为帮助困难全体而设立的一项司法救助体系,只要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提出申请,一般法律援助是不收取一分钱的,所需费用有国家财政给予拨款。      申请法律援助时,应该到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申请,并提供: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如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就会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三、法律援助审批程序      (一)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登记。      当值律师接待来访,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交援助处;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法律援助申请的全面审查。      法律援助处负责援助申请审查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期限是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三)援助处主任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分管业务的副主任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本处工作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任做出审批决定。      (四)本处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援助处主任提交的重大疑难的申请事项做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请求法律援助的一些注意事项”问题进行的解答,当事人申请法律援用时,首先要明确自己符不符合申请的条件,然后再确定申请的案件是不是法律援助的范围。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

4. 法律援助问题

法律援助是由我国司法部下设的针对弱势群体给予法律援助的部门,我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区都有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只要你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有援助的案件范围,你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要提交困难证明,如果你的申请得到审批,会由法律援助中心派出律师为你委托处理案件。
你可以打电话咨询问一下辽宁盘锦司法局的电话,然后就可以找到法律援助中心了。

5. 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6. 法律援助的存在缺点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第一,经费严重短缺。第二,人员远远不足。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第五,现有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第六,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身份尴尬。

7. 有关法律援助的问题

  根据你说的情况,不符合应当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9月2日发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1997〕046号 1997年4月9日发布实施)
  四、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需律师辩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有关法律援助的问题

8. 有关法律援助的问题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虽然您的情况不符合以上的情况,但是您可以去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一下试试,一般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是有指标的,还是比较会帮助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