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2024-05-07 21:35

1. 北京市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北京市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政策: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北京市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2. 北京遗属补助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 北京遗属补助政策最新2022

一、北京遗属补助政策最新2022
《公告》指出,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将不予批准。
《公告》要求,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公告》还规定,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并出售给个人的,个人应符合名下在京无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并连续五年缴社保或纳税。
商住房是指将商业、办公用地改建成为住宅形式的项目。此类住房不能落户口,不能使用学区等住宅配套,只有40年或50年的产权。
二、最新遗属补助标准是如何的
(一)遗属补助的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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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市遗属补助计算公式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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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25366.5元 (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回答】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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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为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遗属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暂行办法中明确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遗属范围包括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都属于遗属待遇领取的合法主体,即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关系。支付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2、抚恤金标准,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种情况:(1)在职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2)退休参保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6.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方式如下:1、点击申报业务管理模块下,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进入;2、勾选我已阅读并知晓,后点击确定;3、输入身份证号、姓名后点击确定;4、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5、查看业务反馈结果;6、如果交易失败,可以下载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告知书,查看失败原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其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7. 企业遗属补助政策

遗嘱补助政策:员工死亡可以按下面的标准赔偿:丧葬费为该地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发放给亲属;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为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外还有一些医疗费之类的。
一、工伤死亡赔偿新标准
1、工伤死亡赔偿新标准: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怎么计算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职工因工死亡单位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企业遗属补助政策

8. 申请职工遗属补助的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遗属补助的项目有哪些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二、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