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2024-04-30 08:45

1. 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企业股权质押后是可以进行贷款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2. 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a、
PT、ST类上市公司;
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
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5、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①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③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6、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股权质押贷款是需要注意什么?

一、公司股权质押贷款,还可贷款吗
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之后不可以再进行贷款,需要偿还之前的贷款后才能进行再次贷款。、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a、PT、ST类上市公司;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5、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①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③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6、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贷款是需要注意什么?

4. 股权质押贷款注意事项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a、
PT、ST类上市公司;
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
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特点主要是对注册资本与资产以及销售收入的控制、所占贷款公司出资额的比例、贷款期限的时间限制上,并且从公司财务运作以及整体运营来看,这些特点对于公司的资产利用率与运用效率的两个大数据上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5. 股权质押后能否借款

股权质押后能否贷款依据贷款人的条件而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可以再贷款: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一、法人保证担保条件是什么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企业须具备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有代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可按照约定时间向贷款人提供经营状况说明。企业信用等级为BBB(含)以上;
(5)法人担保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贷款证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在哪里获取
法人资格证明就是企业法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办理法人资格证明要交纳相片和有关证据文件最重要的是营业执照和一定费用,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法人证明书》是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向核准设立登记的单位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场所醒目处,正本只核发一份。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份证书副本。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法人证明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法人证明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三、农村小额贷款需要担保人的吗?
需要的,一般农村的小额贷款是需要担保人的,借贷者需要满足贷款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1)对借款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如果对所借金额无法进行偿还,审批过程中,信审人员会对所借金额进行重新评估,把风险掌握在可控的范围内。
(2)具有工商部门办理的年检手续,两类人除外,自然人和无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过高的负债会导致信审员为了规避风险而放弃放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后能否借款

6. 股权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应该注意需要携带质押合同、身份信息等相关的资料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一、股权质押的股东能否变更股权
不能。股权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在质押期间股权是不能转让的,不能转让的股权是不能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东以股权质押贷款的操作步骤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2、公司决议;
3、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4、联系融资机构;
5、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6、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7、出借方发放资金。
三、股权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股权质押贷款的流程为: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签订贷款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办理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7. 股权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股东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应注意:
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
2.注意抵押的股权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
一、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时间多久不合法
法律关于股权质押时间限制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适当的时间更与利于出质人的利益。如果没有进行约定的话,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形判断质押权是否消灭,出质人是否可以开始对股权进行转让的问题。
二、哪些证据能证明股权质押成立
能证明股权质押成立的证据包括股权质押合同及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当事人必须凭借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可以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成立的证据包括股权质押合同及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质押合同或者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出质登记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
三、股权出质什么意思
股权出质,即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对于估值比较高的企业,也就是企业经营状况比较良好的企业,在股东遇到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作为担保获取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授信,获得资金。股权质押,说白了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进行抵押,只能设定质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8. 股权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二)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三)由于股权转让本身受限而导致股权质押行为无效,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债权人仍须了解可能导致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它们包括:股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债权人接受法令禁止买卖股票的人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有限责任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