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票管理试行办法

2024-05-09 02:52

1. 陕西省股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发行和转让的股票(含新股认购权证书)。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转让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股票发行与转让,不得有虚伪、欺诈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误信的行为。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是陕西省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第二章 股票第六条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第七条 股票票面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票名称;
   (二)公司名称、注册地;
   (三)股票种类、每股面值、股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五)批准发行股票的机关名称、文号及发行年份;
   (六)公司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七)股份登记处名称及地址;
   (八)股票转让登记栏;
   (九)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应按规定设计,并送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凭《股票票样审批表》和同意发行股票的正式批文到指定厂印制。第九条 股票均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第十条 股票可以依本办法规定转让,并可抵押、继承、挂失,但不得退股。转让必须在指定的证券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用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 股票发行第十二条 发行股票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股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定合格正式批准的公司;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三)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
   (四)发行人或发起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法人认购股份的比例由主管机关规定,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正式文件: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招股说明书;
  (五)股票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新设立公司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公司发起人已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
  (七)原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资产评估报告、股权构成、验资证明及近两年财务报表,如涉及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的预测文件;
  (九)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十)股票发行对象;
  (十一)采用委托方式发行的,须提交与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承销股票意向书;
  (十二)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申请增发股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份制运行较为规范;
  (二)前次发行以来经营业绩良好,连续盈利;
  (三)所筹资金运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距前次发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五)申请发行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份总额。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申请增发股票,除须按首次发行股票的规定提供文件外,还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申请增加股本的报告及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申请增加股本的决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年和上一季度的财务报告。第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一经批准即行生效,其内容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发行人必须终止发行或重新办理发行申请。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如获批准,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按指定的方式公布,并将有关文件副本存放指定地点备查。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委托发行者应与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经过公证的承销合同,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股票承销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承销方式及发行起止日期;
  (三)股票名称、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的付款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六)剩余股票的退还方式及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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