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宗旨

2024-05-05 06:05

1.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凝聚中国金融界、投资界、企业界人员之间的经验和力量,促进互助与合作。协会有资料信息库,设立了会员管理中心,由专人负责,并与中国有关机构和信息网络互通信息;协会通过举办各种经贸洽谈会、研讨会、讲座、培训活动,促进本国金融界、投资界、企业界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宗旨

2. 中国投资协会的介绍

中国投资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投资建设领域权威性、综合性社团组织。1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国际金融协会的介绍

国际金融协会是目前唯一和最具影响力的全球性金融业协会,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其成员包括世界所有的主要商业银行和金融投资机构,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养老基金、评级机构和保险公司等,共计400多家,来自70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协会成立于1983年,最初的目的是应对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不断扩大的拉丁美洲国家债务危机而设立的。2010年11月,国际金融协会在北京成立其亚洲代表处,以增进与亚洲地区的合作与了解。

国际金融协会的介绍

4. 中国金融学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学会是从事金融科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金融学会经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1991、2000年经民政部重新登记。中国金融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5. 中国金融学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陈慕华 乔培新 黄达 李贵鲜 戴相龙 胡石英会长:周小川副会长:王广谦 王洛林 刘遵义 羊子林 何界生(女) 吴小平 吴志攀 吴晓灵(女)秘书长:唐 旭副秘书长:李 民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会秘书部主任、高级经济师王大用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高级经济师王国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云清 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发展研究部总经理、研究员朱 民 中国银行行长助理、研究员朱英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宋先平 中国农业银行研究室主任、高级经济师宋逢明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主任、教授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陈雨露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教授赵海英(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副主任、教授郦锡文 中国建设银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高级经济师张承惠(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袁 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主任、副研究员詹向阳(女)

中国金融学会的理事成员

6. 中国金融协会?

中国金融分析协会(China financial analysis institute)根据全球金融标准在中国设立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旨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前提下帮助金融行业制定行业准则和标准,加强风险管理,以协会成员利益和遵循全球性金融秩序为出发点在全国面向亚洲以及全世界开展金融以及经济政策分析活动,并在协会的支持下开展与世界各国央行、金融监管机构等开展国际行业性合作。

中文名中国金融分析协会外文名China financial analysis institute性 质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服务以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金融投资强国而奋斗。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金融投资行业市场行情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金融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金融投资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投资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金融投资行业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投资投资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投资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三)促进金融投资行业投资市场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投资市场行为,(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金融投资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投资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投资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交流会;(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九)办好金融投资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十)参与项目及金融投资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金融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8.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简介

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投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投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投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主要业务:年度发展报告;行业评优表彰;政策信息研究;行业高峰论坛;专业人才培训;行业门户网站;企业资质认证;资本项目对接;法律咨询顾问;国际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