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2024-05-05 16:34

1.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5.2.1 资源补偿法律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与利益分享方面还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在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刚刚开始制定,很不完善,有的还处于修订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只是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对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区”。再例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刚刚制定,缴纳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有些法规条款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把握。如国家很多政策均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益分享上照顾和优惠民族自治地区,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针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更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办法。虽然,地方政府和资源地居民在分享矿产资源利益的问题上在部分法律和法规上有所涉及,但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定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区域的立法角度来看,新疆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2001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输出过程中,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给实际操作造成很大困难。
总体而言,我国立法上未能突出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法规,有关资源、环境补偿的立法和理论只散见于零散的规定当中,并且大体上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补偿主体与补偿范围的界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具体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5.2.2 资源产权制度缺陷
5.2.2.1 产权界定不清晰
产权明晰是确立资源补偿机制的前提。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三个特征:普遍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通过有效的产权安排可以实现福利的改善。
但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资源所在地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资源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非资源所在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对资源进行“依法开采”,从而导致资源所在地居民利益与自然资源开发企业利益的不统一。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5.2.2.2 产权配置不合理
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的矿权体制下,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利用权以及资源收益权,资源地获取资源收益的方式就是参与矿产资源税费的分享。
多年来,新疆油气资源开发采取的是中央企业直接开发为主和资源输出为主的方式,所开发的资源主要输送到东部地区进行加工。由于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其技术较先进,就业容量有限,在经济上与资源输出地联系不紧,同时国有企业所得税一律上缴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不利。由于矿产品不在本地加工,资源开发不能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5.2.2.3 产权结构不完整
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缺乏对资源地居民优先受惠权的考虑[77]。由于资源在地域空间分布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和相对集中性,这样同一资源不同地区的居民将自然地拥有不同的权利,距离资源地较近者拥有优先受惠权。在国外,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资源禀赋与资源地居民关联度高,资源地居民大都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丰厚的实惠,如海湾六国虽然是世界上水资源和可耕地占有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但石油资源丰富,因而当地的老百姓很富裕。又如美国科罗拉多州,除了科罗拉多河之外,该州没有其他更多的资源。美国政府立法规定,科罗拉多河流经的每一个州都必须支付水资源使用费,并将该费用补贴给该州。科罗拉多州用水资源换取发展权,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
5.2.2.4 政府和企业的权责不对等
长期以来,国有矿产资源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资源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乱采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资源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矿山企业实行粗放型经营,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建立在不惜代价、不顾后果的掠夺式资源开采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上。而企业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转嫁给政府解决,自身不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
5.2.2.5 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
由于新疆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不够成熟,产权交易运作不够规范,产权流转的风险较大,阻碍了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实现。以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例,自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虽然从制度上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但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出资的“两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现有的14万多个“两权”中有偿取得的还不到一半,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双轨”并行,使国家权益大量流失。加上现行“两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太低,降低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跑马圈地”和资源的粗放利用、无序开发。
另一方面,作为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产权经纪人队伍尚未完全建立,产权中介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不能为矿产资源产权交易提供高水平的决策咨询、政策法规、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产权交易所需的配套服务。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服务体系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其产权价值的实现[78]。
5.2.2.6 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体制不健全
要保障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得以实现,需要从法律、制度、政策、经济等方面营造一个高效率的外部保障环境。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尤其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保障性政策措施,使得新疆在能源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中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5.2.3 资源税费制度缺陷
5.2.3.1 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过低,地方收益过低
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为地方税,收归地方财政。因此,资源税对于调节和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分配,促进资源产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转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低,资源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虽然国家在2005年对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油气资源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79]。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水平过低,同时还要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的社会成本和资源枯竭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矿区出现非法开采油气、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
5.2.3.2 资源税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不合理
虽然资源税是地方税,但由于资源税采取从量计征、税价分离的原则,地方资源税收入与油气资源价格的涨跌无关,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往往被油气资源开采企业获得,地方政府难以从中获益。现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制不能体现油价上涨跌对税收的影响,地方政府不能通过税收形式参与分享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分配,地方财政无法享受资源价格上升带来的利益,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承受由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机制,亟须改革。
在我国,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不区分省内省外消费,并且油气价格比较低,从而造成石油、天然气等初级产品大量输出产地时收益外溢效应比较严重。在国外,当矿产资源从本州输出到州以外的地方消费时要征收跨州税,通过这种手段,资源丰富的州可以最大限度地分享资源价值和收益,增加本州的财政收入[80]。
5.2.3.3 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不能体现资源的价值
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对使用权利的丧失进行的一种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平等性财产交换关系。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绝对地租。在性质上相当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但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平均仅为1.18%,而国外一般为2%~8%。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从1994年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这个补偿标准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足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外权利金费率情况见表5.2。
表5.2 国外权力金费率对比表 单位:%


资料来源:江福秀.关于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的研究.南方国土资源,2007,1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5条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率系数。”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计征,但由于补偿费率太低,补偿费的数额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过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然使得西部的自然资源优势无法转变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过低的资源补偿费一方面刺激了对矿产品的需求不合理的膨胀,导致普遍存在的“采富弃贫”现象,另一方面也人为地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导致矿产资源过度过早开采。
5.2.3.4 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存在理论上的矛盾
我国由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构成的“两费一税”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对维护国家的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油气勘查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该体系已不能适应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显得过于复杂、繁琐,并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不利于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
从资源税方面看,存在着普遍征收原则与调节级差收益目标之间的矛盾。资源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贯彻的却是普遍征收的原则,其征收对象既包括开采优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包括开采劣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就说,其实际调整对象既包括资源的级差收益也包括资源的绝对收益。我国资源税的征收主要实现的是通过“普遍征收”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级差调节目标并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将其作为国家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一种方式,是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措施。其所调整的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矿产资源开采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一种补偿。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过低,这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内涵与外延不相称,不能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而且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征收管理难度大,更加降低了其地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成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没有准确反映矿产资源的价值,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反映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5.2.4 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缺陷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资源地居民。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中央与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矛盾。
一是资源开采企业上缴资源地的税收少。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费模式。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资源税费率低,营业税、城建税在企业税务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增值税是一种共享税,另外由于油气资源是国家高度垄断的,归属中央部委管理,地方的干预程度相当有限,许多矿产资源是以初级产品形式输出,留给地方的增值税很少。
在新疆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大都是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大部分税收上缴给了企业总部所在地,这样,中央大型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远不如地方企业。[81]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直属企业,其企业分布在资源所在地,但其收入核算和税收却在北京,地方GDP数字增长了,但财政没有得到实惠。据初步测算,2006年仅此这一项新疆损失的数额约为88亿元。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是塔里木盆地油气田的核心地区,是自治区主要的油气生产基地,也是中国“西气东输”的源头地区。目前,该地区开采油气田的单位,主要隶属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四家央企。受央企税制的影响,该州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据该州财政局测算,2005~2007年,三年预算损失地方财政收入36.3亿元。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只有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企业向巴州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大油田所得税均通过总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税部门规定,各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按照现行所得税分享比例,该州因此损失的地方财政收入2005年为11.5亿元,2006年为17.4亿元。由此可见,在现有财税制度下,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相当有限,虽然石化产业产值和利润高,但其对地税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却不大。
此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全部汇总缴纳,而从事管道运输业的机构,一般都设在东部大中城市,其运输营业税在发达城市缴纳,这种分配政策不利于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例如,我国“西气东输”工程起点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的轮南镇,管线总长4000多千米,在新疆境内有1000多千米,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采的天然气主要负责对上海及沿途地区的供气,但由于“西气东输”的机构总部设在上海,因此,大部分从该州输出的天然气,其税收在上海缴纳。据统计,“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运输业营业税每年达3亿,全部在上海缴纳,每年返还新疆的只有1亿元。
二是资源补偿资金在使用中的分配比例不合理,资源开发利用地区贫富分化,低收入群体扩大。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但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取得较大收益,却要为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埋单”。
5.2.5 资源补偿机制缺陷
长期的资源开发和廉价的资源输出,给资源产地带来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损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加以解决。
5.2.5.1 完善的资源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虽然我国明确提出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但目前从总体来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缺乏资金支持,行之有效的补偿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自治区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虽然开征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由于资源税费征收标准不合理并且也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当中,造成资源环境补偿不到位。按照1998年5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但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低且纳入预算,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方面的支出比例不高。
矿产资料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之一,与国外的权利金相似。征收权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权利金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不用于资源勘查,也不作为征管部门的费用开支,而是用于可替代资源的研究和发现,以补偿资源开发中的资源价值的损耗。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对矿产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这也就是说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政府以勘探投资者的身份,向使用勘探成果的矿山企业收取的勘探成果有偿使用费,而本应对资源开采地的资源损耗补偿却被忽视了。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对自然资源采取粗放式、掠夺式经营,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产品这种区域间不平等的交换模式,导致资源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资源价值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新疆丰厚的资源无法给资源地带来更多的利益。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耗竭补贴制度,勘查投资过度依赖国家,矿业企业投入没有积极性,同时由于矿业投资环境的制约使民营资本不易进入,从而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处于“青黄不接”的局面。我国许多老矿山企业由于资源枯竭,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勘查新矿体,面临着停产闭矿的困难境地。
5.2.5.2 缺乏有效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但缺乏专门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但是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如何来修复补偿没有作出具体要求。虽然我国个别省(区)、市开征了生态补偿费和矿区恢复治理保证金,但是国家层面上没有专门的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非常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从目前我国实施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来看,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持续和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我国颁布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大多是以项目、工程、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因而也都有明确的时限,导致政策的延续性不强,给实施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当项目期限过后,当地居民的利益得不到补偿,为了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他们就不会再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自己的生产和开发,从而持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实践中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反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影响了地区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补偿的主体不明确,补偿金无保证且使用中存在很大漏洞。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评估方法仅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评估制度,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此外,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一直代替破坏者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对新疆矿区生态环境补偿主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由资源所在地方政府组织修复治理。由于新疆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对国家投入依赖性很强,各地方矿产资源修复治理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
5.2.6 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缺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性文件中,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分享机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的政策体系中,除了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设计上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倾斜(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外,在其他的政策体系中,很少有具体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政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主要体现在财政的二次分配上,即中央、省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给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资金支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除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全国普惠制”的政策外,只有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一项政策。而这一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也是针对所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实际上是一项“民族地区普惠制”政策,针对资源开发型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因素,仍没有被考虑。现有的政策框架,只给少数民族地区利益分享提供了一些渠道,但缺乏建立这些渠道的具体措施。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主要在“三大油田”,即准噶尔、塔里木、吐鲁番—哈密三大盆地进行。2005年,新疆形成原油开采能力3400万吨,加工能力2450万吨,生产天然气2393亿立方米,分别较2000年增长110亿立方米、70.6亿立方米,年均增长26.2%、24.5%,形成天然气开采能力160亿立方米。新疆已经建成准噶尔、塔里木和吐哈三大油田,以及克拉玛依、独山子、乌鲁木齐、库尔勒、泽普等不同规模、各具特色的石油化工产品加工基地,现已具备1800万吨/年炼化能力、103万吨/年合成氨、83万吨/年化肥、25万吨/年乙烯、18万吨/年聚氯乙烯等石化产品生产能力。乌鲁木齐—兰州成品油管道、鄯善—兰州原油管道建成投入运营,独山子1000万吨炼油和100万吨乙稀项目、乌石化大化肥改扩建项目、联合化工4万吨聚甲醛项目等一大批项目已相继开工建设,石油和石油化工体系初步形成[65]。
煤炭资源开发主要在“九大煤田”,即准噶尔盆地(之南、之西、之东)、吐鲁番—哈密盆地、伊犁盆地、塔里木盆地(之北、之西、之南),上表产地134处,精查储量占5%,找煤储量占90.2%。2005年,新疆形成原煤开采能力4460万吨,当年生产原煤3938万吨,分别较2000年增长1760万吨和1139万吨,年均增长10.6%和7.1%,煤炭在自治区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以上。新疆建成了乌鲁木齐、哈密三道岭、艾维尔沟三大煤炭生产基地,初步形成了昌吉硫磺沟、塔城铁厂沟、拜城铁力克、和田布雅等18个中小型矿区。2005年,全区有矿井456处,分布在76个县(市),原煤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县(市)达36个,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县(市)为9个。

3.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

要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效补偿,政府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对此应建立起法律约束机制、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协调机制和市场价格机制等,而且要协调好各机制间的关系,建立起良好的互补性关系和替代性关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个相对较独立的机制的作用,让整个经济补偿机制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但目前这些机制相互交叉,相互制约,“缺位”和“越位”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整个系统作用的发挥。因此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对各机制定好位,让这些机制成为各自相对较为独立的、完整的系统体系,同时还需处理好它们的关系,然后在各自的框架内建立起这些机制。
6.3.1 矿产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价格并不能够有效、真实地反映矿产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环境成本,缺乏对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构成不合理,资源性产品生产过程中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没有在其价格中体现。资源的价值既没有在资源价格中得到充分体现,也没有在国家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得到足够补偿。现行的矿产资源价格体系既不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为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从加快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健全市场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入手,创造有利于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外部环境,逐步建立起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以及污染损失成本、代内与代际公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6.3.1.1 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市场取向,政府调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要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作用,但如果矿产资源价格形成过程中过多受行政手段干预,价格杠杆将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要逐步全面放开政府对矿产资源的价格管制。一方面,在具有竞争潜质的领域,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放松政府对价格的直接管制,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市场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对这部分资源性产品价格,必要时,政府主要依靠间接手段加以调控。另一方面,对部分不能形成竞争的经营环节,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的价格监管调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
统筹兼顾,配套推进。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价格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并且需要财税政策等方面的配合支持;资源性价格的变动,又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方面。因此,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必须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是顺利实施改革的重要条件。
完全成本,充分补偿。资源价格的合理性关键在于企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成本必须准确反映它的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以及企业退出和发展成本。资源成本是企业获得矿业权的全部支出,生产成本是企业生产过程全部费用支出,环境成本是资源开采、运输、加工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补偿成本,退出和发展成本是企业用于开发新的资源,寻找替代资源而进行的投资费用。资源开发完全成本加上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合理投资收益率就应该是合理的资源价格。
6.3.1.2 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是推进市场化导向的资源价格机制改革。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必须与市场化相配,一是资源产品成本要充分反映对资源勘查、对生态和环境恢复的补偿要求,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二是资源产品价格要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利于节约和保护资源,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三是在矿产资源价格因素中考虑生态补偿费用,并形成与其他商品的合理比价。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从我国原油、煤炭市场实际出发,与国际市场紧密联系,让资源价格能够准确反映市场变化。加快培育、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产权和资源产品在不同行业、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尽快形成市场决定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和全方位的竞争格局,逐步放开政府对矿产资源的价格管制,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基础和政府适当干预下的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要完善资源产品价格构成要素。目前,矿产资源的价格并未反映其完全价值,并未包括其全部所有成本,这直接导致矿产资源价格偏低。为此,建立和完善资源价格形成的成本费用核算框架,在资源产品价格构成中体现完全成本,将资源的开发成本、资源耗竭补偿成本、资源开发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代内与代际公平成本、企业退出成本列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完整准确地核算矿产资源真实价值。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资源产权评估机构和专业经纪公司等市场中介组织,以提高资源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深度[87]。
五是加快资源型企业改革,通过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更加自觉地接受市场价格的引导。
6.3.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以及当地居民环境权益的损失给予补偿。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实质上是对发生冲突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平衡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生态代内公平、代际公平、自然公平以及公平秩序的基本途径。生态补偿机制是调整损害与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核心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者和受益者征费和对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它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激励机制。目前,我国以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补偿机制,不是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功能恢复、维护、提升为目的而制定的,主要是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以及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没有考虑到补偿环境价值和公平价值,离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还有一定距离。为此应尽快建立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的生态补偿机制。重点解决好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如何筹集补偿资金以及如何补偿等问题。
6.3.2.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思路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一个系统工程,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破坏者恢复、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生态补偿资金投资和保障机制。不断强化国家财政的纵向补偿方式,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可以适当增加生态补偿项目,建立激励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财政补贴制度。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生态的区际横向补偿方式,实现各个地域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的市场补偿方式。积极运用市场化运作,探索排污权交易、资源交易、生态建设配额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最终建立起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涵盖政府、地方区域和行业多层次的、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生态损害的责任、补偿标准和修复义务等。逐步将生态补偿机制纳入到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法律体系中。
6.3.2.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遵循的原则
(1)破坏者付费原则。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给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矿业开发企业应该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矿业开发企业给资源开采地缴纳一定的补偿费用,用于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恢复和治理,使其尽量恢复到原有的生态水平。
(2)使用者付费原则。矿产资源是经过长期的地质作用过程而形成的,具有稀缺性。矿产资源开发者和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使用矿产资源的行为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矿产资源价值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应该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由生态资源环境占用者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向国家缴纳资源使用费。
(3)受益者付费原则。凡是从生态建设中获利的受益者,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污染物的排放者、资源产品的消费者和其他生态利益的享受者,均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环境的自身价值予以补偿。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生态供给者的长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对生态受益者的约束机制,改变以往受益区普遍存在的公共消费“搭便车”的心理。
(4)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对生态保护和建设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其投入的直接成本和因保护而丧失的机会成本应给予补偿和奖励。与此同时,应采取激励原则,调动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积极性,使群众乐于广泛参与到生态保护的工作中来。从现实情况来看,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多是生态脆弱区,生活在本地区的居民相当一部分比较贫困,因此,在推动生态补偿过程中应注意横向生态补偿与扶贫工作相结合。贫困与生态环境恶化既互为原因,又互为结果,因此生态环境的改善必须与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相结合。
(5)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组织原则。这个原则也就是要求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改进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的投入机制,同时要研究制定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通过市场化的运作,逐步建立和形成良性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通过上级对下级、国家对地方的纵向公益补偿和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的横向利益补偿,逐步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生态补偿。
(6)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总体来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过程就是生态资源的所有受益者向生态资源的供给者付费的过程,生态资源的管理者在其中充当两者利益的协调者。生态补偿的过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广泛调查各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合理分析生态保护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研究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以期达到共建共享、双赢发展的目的。
6.3.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方式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方式按照不同的准则有不同的分类体系。按照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按照空间尺度大小,可以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等。按照补偿方向,可以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按照补偿手段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财政转移支付,如国家通过加大对西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该地区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减收;二是项目支持,如对各种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替代产业和替代能源发展项目,以及对生态移民项目等的资金支持;三是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费)或要求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支付生态环境保护的信用基金(姚明宽,2008)。以上补偿模式各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都更多地偏重于市场。
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
(1)政府补偿。政府补偿是指国家通过非市场途径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比如直接给予财政补贴、差异性的区域政策、财政援助、生态保护项目实施、减免税收、利率优惠等。政府补偿是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和环境受益者主体的不确定性。从本质上说,它属于行政补偿。政府补偿是把国家作为补偿主体和实施主体,把资源地政府和居民作为补偿对象,以财政补贴、政策倾斜、项目实施等作为补偿手段,以实现国家生态安全、区域协调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目标。这种补偿模式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最重要的形式,也是目前比较容易操作的补偿方式。
(2)市场补偿。市场补偿是由市场交易主体根据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利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行为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通过市场机制,让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其前提是生态资源的合理定价。市场补偿主要包括:①排污费。矿区排放污染物品的资源开发企业依照其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影响缴纳一定费用。②环境产权交易补偿。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上海、广州、深圳在排污权市场交易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可以借鉴。③环保产业。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或生态环境治理公司,通过市场运作,以满足排污企业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的需要。
6.3.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援助机制
资源开发利用产业援助机制是指国家通过资金和项目支持、财税扶持、政策倾斜、减轻企业负担等方式,对资源枯竭而走向衰退的地区和产业进行直接援助,或通过优惠政策和支持发展接续产业进行间接援助,以促进资源型地区或城市可持续发展。总的来看,我国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机制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援助政策比较分散,援助补偿标准不够合理,缺乏系统的产业援助补偿设计。新疆作为以油气资源开采为主的能源基地和原材料供应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缺乏矿产资源产业反哺政策、产业转移援助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援助政策等,同时也面临着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压力逐年增大、后续产业严重不足、生态环境压力巨大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矿区产业的协调发展和矿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的产业援助机制势在必行。为此,要按照统筹矿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业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机制,促进新疆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88]。
6.3.3.1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援助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1)长期利益与近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资源开发和接续产业确立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避免为了当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一代人的利益,在资源开发中不能竭泽而渔。处理不好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的关系势必会影响到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坚持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资源型区域在经济发展中要坚持的首要原则。
(2)资源开发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的资源开发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运行机制作保证。只有通过加大体制、机制创新,才能促进经济建设与资源开发联动,才会形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促进、和谐发展。国家通过技术、资金、项目援助等方式可以改善和缓解资源型地区的矛盾,但只有通过转变思想和体制创新,才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提高自我造血功能,才能促进资源型地区真正摆脱经济发展落后的局面。
(3)资源禀赋与产业软化相结合的原则。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律看,资源禀赋并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资源比较匮乏,但却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在全球信息化时代,随着知识经济步伐的加快,以资源禀赋决定产业布局的发展理念正在改变,资源软化的观念正逐渐被大家关注和认同,这是产业变动中的一个新特点,也是国家产业政策未来的走向。资源型地区,一方面要注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层次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注重产业软化研究,特别是研究国外资源贫乏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律,逐步摆脱对资源禀赋的路径依赖。
6.3.3.2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援助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是建立资源企业反哺机制。对处于形成期的资源型企业,应从提高技术含量入手,走集约化利用、内涵式挖潜和扩大再生产的道路,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引导,使其尽快进入鼎盛期。对处于鼎盛期的资源型企业,国家应从其实现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源开发补偿基金,用于资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和修复,为发展替代产业和接续产业积累资金,支持资源型企业生存发展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对处于衰退期的资源型企业,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减轻相关产业和企业的税赋,扶持其下游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替代产业和新兴产业,以实现衰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接续产业援助机制。发展接替产业是资源型地区走出资源枯竭困境的根本途径。国家应支持资源型地区发展资源精深加工和非资源型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优势资源产品的产业链,增强资源型城市的综合竞争力。通过国际间和地区间的产业转移,实现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自然过渡。对由衰退产业转产而发展起来的接替产业,国家应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在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国家可适当放宽其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融资方面的限制,国家政策性贷款和金融性信贷可适度向资源枯竭型城市倾斜。
三是建立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适当加大国家转移支付力度,从上缴国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提取一部分返还给资源输出地区,建立接替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国家通过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增加对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的国家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投入。加大对衰退产业集中地区再就业资金的支持力度,设立政府再就业保障金,扩大再就业政策的覆盖人群范围,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6.3.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财政补偿机制
资源型城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部分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补偿机制。为此,国家需要建立科学的资源补偿机制,一方面缓解资源枯竭的资源型城市已经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预防新兴的资源型城市走上资源枯竭城市的老路。
6.3.4.1 改革资源税费,创建新型资源补偿机制
良好的资源补偿机制具有内在稳定功能,可保证资源型城市在转型期内经济平稳过渡。我国目前的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要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税组成。就实际情况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资源开发难以起到很好的补偿作用,而资源税也很难适应我国现有资源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要真正发挥出资源补偿机制的内在稳定功能,仍需对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制度进行充分的调整和改进。
6.3.4.2 运用财税政策引导资源型城市产业向多元化发展
一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资源型城市的产业结构一般是“二产”占很大比重,“一产”和“三产”比较薄弱。因此,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应放在“二产”的内部结构优化和“三产”的比重提高方面。通过大力发展油气化工产业、煤化工产业、煤电化一体产业,实现“二产”内部结构优化。在“三产”方面,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是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资源接续产业发展。从国外资源型城市发展经验来看,实现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快资源型城市接续产业发展。通过对接续产业给予税收等政策方面的支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财政转移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加强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以吸引外来企业投资,从而改变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发展后劲不足的局面。
三是要通过政策扶植资源型城市转型。大部分资源型城市都属于地级以下城市,基本上没有权力出台支持城市转型的政策。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植,国家应出台一些具有普惠性的产业、财政、税收和土地政策,为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运用财税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带动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力,资源型城市应通过利用先进科技来改造传统产业,吸引企业和研究机构围绕新兴产业和新产品的培育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从而培育出新兴产业和产品,调整资源型城市的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资源型城市由单一资源经济向多元经济转变。
6.3.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法律机制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但缺乏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虽然也制定了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的相关内容,但不够具体,对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都缺乏详尽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调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资源开发中进行利益分享的渠道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的依据,但由于该法律仅仅在宏观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具体措施和标准方面并没有细化到位,导致有些条款无法得到实施,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机制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没有考虑到补偿环境价值和公平价值。而且,对矿产资源经济价值的补偿也不充分,与矿业发达国家征收的权利金相比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不足以体现矿产资源的实际价值,尤其是代际间的资源耗竭性补偿价值。现行法律对矿产资源补偿的规定还有诸多不完备的地方,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文件,修改完善资源补偿立法框架和内容体系,明确自然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及补偿的范围、对象、标准、方式和法律责任,健全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确保资源补偿有法可依。切实保障资源地居民在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享。
6.3.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利益补偿机制
建立资源所在地补偿机制旨在通过加大国家对资源所在地政府和居民的补偿力度,以弥补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由于资源开发所蒙受的损失。在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主要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资源开发企业以及当地居民等多方的利益。但是,在我国现行资源利益分配机制中,利益分配明显地忽视了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如何统筹各方利益,实现共生共赢,事关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更关系到新疆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建立资源开发利用利益补偿机制关键是要按照矿产资源所有权特征,以产权为纽带,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合理分享矿产资源开发收益。
一是矿产资源产权分解制度,即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保证矿产资源产权在法律上清晰,使各利益主体在矿产资源产权中所占比例趋于合理化。将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国家所有权、企业产权、地方产权和自然人产权进行分解,并使四方利益主体获得科学合理的各自权利是共享机制的核心。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制度,即根据各利益主体在矿产资源产权中所占的比例,通过矿产资源开发运营,对矿产资源所获收益进行分享的制度。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享制度可以在保证国家和企业收益的基础上,使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所在地居民获得合理的收益,从而将从根本上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冲突、摩擦和短视行为[89]。
三是矿产资源所在地利益补偿制度。即通过加大国家对资源所在地政府和居民的补偿力度,以弥补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由于资源开发所承担的额外成本。利益补偿制度主要通过完善税收制度和建立自然资源的折旧补偿制度得以实现。通过减税和加大税收返还力度等多种方式,增加中央政府对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及居民的经济补偿。通过对资源实行折耗补偿,建立资源耗减及补偿账户,加大对现有资源开发与利用企业的资源折旧与耗减核算,实现资源的资产化管理,从而避免资源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流失和消减。
四是完善税收制度,通过加大税收返还力度,扩大地方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等多种方式,增加中央政府对资源所在地政府以及居民的经济补偿。
五是完善产业关联配套机制。建设一批节能高效的工业项目,使石油、煤炭资源转化成其他高附加值的工业产品向外输出,并由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源就地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地方下游和辅助产业的配套发展。中央企业与地方分工协作机制,错位发展煤化工等深加工产业,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
六是在资源分配上,给资源所在地一定的政策优惠。新疆是我国主要的能源矿产资源的供给地,大量油气、煤炭资源要调出自治区,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地方政府,特别是资源所在地政府,留下的资源份额极小,从而影响了资源所在地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应合理分配调出资源量和留当地深加工资源量的比例,给予新疆石油、天然气一定的调配权,适当增加原油、天然气在新疆本地留存份额,作为当地深加工的原料。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

4.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分析

5.3.1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
随着我国矿产资源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矿业权由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矿权的利益主体由单一变为多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矛盾也日益突出。分析这些利益矛盾,对揭示其产生的根源,协调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各种利益关系有重要意义。
5.3.1.1 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
在现行矿产资源矿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其财产权收益(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等),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矿业管理者,立足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矿业权登记费、许可证费等行政权收益,实现保障资源供给、保障资源安全、保护环境的目标,并调节政府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作为矿业投资者,通过国家矿业公司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和生产加工权利行使来投资获取经济利益,如经营利润和矿业权价款[82]。
第二,国有矿产公司,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中央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一方面,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另一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制度规范、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国有矿业公司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标准及经营利润的分享比例上。
第三,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为矿业权人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形式分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二级开采的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希望不仅能通过矿产资源税费来获得财政收入,而且还通过参与和获得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来促进当地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疆有石油、天然气和煤的各市、县政府,其对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的欲望更加强烈,这也是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源。
第四,地方矿业公司,主要指地方政府所属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矿业开发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是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其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国家和地方财政上缴利润(包括各种行政性收费),同时,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生存和发展。地方矿业公司与国有矿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但在矿产资源的占有上存在着利益冲突。
第五,资源地居民,他们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外部效应的承担者。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一般都会对当地居民的发展权利和生存环境权利构成侵害,他们不仅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应该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或分享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5.3.1.2 利益矛盾及其表现
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利益矛盾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矛盾。产权的核心是收益权,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从根本上是由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制度(也就是矿权制度)决定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其主要税费种类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增值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权利金”的模式不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资源税为主的税费模式。所以,地方政府分享的税费主要来自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从表5.3、表5.4可以看出,2000~2004年间,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除2001年和2002年以外,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45%以上,对新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拉动作用。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却是相当有限的,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基本上低于15%。
表5.3 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区域经济的贡献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
表5.4 油气资源税费对新疆的财政贡献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
注:2001年的贡献率为负值是因为2001年与2000年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投资主体构成不同,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同,存在巨大的收益分配差异。在新疆,由于大部分国有矿业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的大部分以投资利润的形式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中央政府还可得到该企业上缴的国税收入部分。而自治区政府能得到的只是地税收入部分。正是因为谁拥有投资开采权,谁就获得了资源收益权,我国各省(区)政府都千方百计地争取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以期分享更多的资源收益权[83]。
(2)矿产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矛盾。如前所述,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基础能源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的辐射、扩散功能极强,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①产业链发展推动,即通过对矿产资源初级产品的深加工转化高附加产品,延伸产业链条,从而带动石油化工、煤化工以及其他与矿产资源生产和消费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区域内形成产业发展集群优势;②投资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该行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会吸引大量的国内国际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前来投资,这一方面带动了当地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投资者的收入;③消费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了当地餐饮、娱乐、文化等服务性消费产业发展,可有力拉动区域经济发展;④就业推动,即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产业的发展,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了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既解决了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也增加了居民的家庭收入[84]。然而,在我国西部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一种强烈的经济反差现象:一方面,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得到了源源不断的开发,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许多地区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经济依然落后,出现了“富饶的贫困”现象,或者说陷入了“资源诅咒”的窘境。
5.3.2 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与财权分配
5.3.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划分的法律框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划分的法律体系共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思想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总体上遵循了“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层面是一般性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令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精神违背的前提下,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个层面即是具体行业、领域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85]。
虽然,上述法律从总体上界定在各个领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但在在具体的中央、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分配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市场与政府边界不清晰,政府职责“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划分政府间职责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从而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错位。此外,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巨大,形成了高度依赖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国家实施的普惠政策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缺少对西部开发地区的优惠政策。
5.3.2.2 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事权划分
(1)中央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
——拟定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2)省级地方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
——宏观管理:地质矿产规划管理,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地质矿产政策法规制订。
——资源资产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经济权益。
——社会管理:资质管理,地质矿产调查管理,矿产勘查管理,矿业权登记。
——公共服务: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管理,矿产储量确认。
5.3.2.3 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管理收益分配及问题
在我国,石油企业增值税75%,消费税、所得税100%划归中央财政,留给地方比例太低。另外,由于石油工业体制原因,地方企业进入石油、石化领域非常困难,地方油气深加工产业发展十分缓慢。新疆作为油气资源产地,从油气资源开发中得到的就业、税收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高。同时,地方税收分成比例过低,也加大了地方治理修复生态环境的难度。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2001~2006年矿产资源收益在中央与新疆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差距在逐年加大,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矛盾更加突出。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如图5.1所示。

图5.1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

(1)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管理中社会公共服务缺失。按照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乡镇政府能为当地居民提供的主要是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一些基本公共产品,而资源开发过程中当地所承担的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乡镇政府没有专门的经费,乡(镇)政府的这种功能的不足,使得资源开发过程中,农村社区建设面临较大困难。在油气矿产资源开发中,乡(镇)政府只有通过与当地资源开发企业的协调,从资源开发企业中获得一些捐赠性收益。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于大部分矿山来说,其开采期一般都在5~10年之间,探明的大储量矿山并不多,矿产企业为了追求较大的经济利润,在矿产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这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并且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交给政府解决,自身却不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治理矿山环境污染的能力和财力,也难以履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

5.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现状及分配格局

4.3.1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收益来源
4.3.1.1 税收收入
(1)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我国自1984年开始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1984年10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主要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税,征税范围比较小。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第一代资源税制度作了重大修改。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把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盐等7种。这次资源税调节的重点是改变了资源税征收方式,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征税,征税的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促进矿山合理开发。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根据资源等级、开采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差异为每一课税矿区规定了使用的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纳税对象为开发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见表4.2。
表4.2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
2005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调油田企业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原油税额为14/元吨~30/元吨,天然气税额为7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原油资源税分7个档位:30/元吨、28/元吨、24/元吨、22/元吨、18/元吨、16/元吨、14/元吨,新疆、吐哈、塔里木以及中石化西北分公司的原油课税标准为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分5个档位:1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12元/立方米、9元/立方米、7元/立方米。资源税属于地方税,除海上石油天然气不缴纳资源税,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归地方所有。
(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采用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对销售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按照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石油适用普通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并实行抵扣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75%上缴中央,25%留在地方,其中25%中的50%留在市地,剩下的分配到县、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原来实现33%的比例税率。2008年1月起,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率税率。计税依据为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利润。计算公式为
应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当期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照6:4分成。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总部汇总缴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所有,在北京汇总缴纳。
4.3.1.2 非税收入
(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照不同矿种具体规定,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1.18%。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人缴纳,由地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并纳入国家预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的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为4:6。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第7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从性质上类似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和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探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也包括国有企业补交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探所形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劳动成果的补偿。国家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前期地质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被企业无偿使用,避免国家地质勘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省、市、县的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矿区使用费。它是一种特殊性收费,目前我国只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年度油气总产量计征,设有起征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为1%~12.5%。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缴纳。海洋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中央收入,陆上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地方收入。对于已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暂不征收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新缰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见表4.3。
表4.3 新疆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开发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5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专门针对石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在2006年3月之前,我国对一般油气开发企业只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及《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从2006年3月26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主要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按石油开发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征,起征点为40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见表4.4。
表4.4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资料来源:《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2006
4.3.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测算
4.3.2.1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的界定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收益便于数量化,能直观地体现在税费中,而社会收益则难以估量,因此,本处测算的新疆矿产资源收益是主要指经济收益。
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中央收益+地方收益+企业净利润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4.3.2.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组成(表4.5)
表4.5 新疆矿产资源总收益组成表


续表


注:*为北京汇款
数据来源: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和新疆统计年鉴
4.3.3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
4.3.3.1 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
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与矿产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上[66]。矿产企业凭借投资获得利润,而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得各种税费收入。在我国,国有矿产企业与国家实行利税分流的政策。所谓利税分流是指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双重权力,通过企业上缴税收和利润两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而不是只采取其中的某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国家和企业间的规范化的分配关系。
从表4.6和图4.1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中,矿业企业收入占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的50%~60%左右,而政府只有40%~50%左右。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际油价持续上涨,现有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所暴露出的缺陷越来越突出,矿业企业收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而政府收益份额则成下降趋势。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而生产型增值税一旦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全额抵扣,将导致当年利润大幅上升,这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和政府的收益分配差距。
表4.6 新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一览表


注:企业净利润是油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行业的利润合计
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新疆统计年鉴

图4.1 企业和政府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图

4.3.3.2 中央和新疆两级政府对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
税收收入方面:增值税75%上缴国家,25%留在地方;陆上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企业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户且在当地注册的企业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按4:6分成。

图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图

非税收收入方面: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和自治区按4:6分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从2006年9月1日之后中央与地方按2:8分成,之前归属地方所有;新疆目前没有收取矿区使用费。
从表4.6和图4.2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格局中,中央政府所得收益始终大大高于地方政府收益,两者之间的差距在4倍左右,且呈逐年扩大趋势。到2006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已经拉大到4倍以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区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递减。2001年,新疆政府在矿产资源总收益中占15%,中央政府占35%,而企业在矿产资源总收益中占50%,到2006年,自治区政府在矿产资源总收益比重下降到8%,中央政府收益比重增长到37%,而企业在矿产资源总收益比重则增长到55%。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现状及分配格局

6.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现状、优势、潜力及其配置和供需平衡研究

能源矿产(主要指石油、天然气、煤,下同)是新疆最主要的矿产资源,在全国和自治区国民经济中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截至2005 年底,已发现的能源矿产有8 种: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铀、泥炭、煤层气。其中上表并开发利用的有6种: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铀。泥炭,煤层气在新疆虽有一定资源远景,但工作程度很低,资源储量未上表也未开发利用。
截至 2005 年,石油剩余可采储量 41378 万吨,占全国的16.60%,采出量2408.32万吨,占全国的13.58%;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6023.6亿立方米,占全国的21.37%,采出量106.24 亿立方米,占全国的22.27%;煤炭保有资源储量1008.2 亿吨,占全国的9.70%,产量3942.29 万吨,占全国的3.33%。天然气居全国首位,石油、煤也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
2005年,新疆能源矿业产值721.56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0.59%,其中,石油、天然气产值694.63亿元,占全区能源矿业产值的96.27%,煤矿产值26.93亿元,占能源矿业产值的3.73%。能源矿产是新疆的最重要矿产,也是新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第一节 石油、天然气资源
一、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发现状
新疆主要沉积盆地有30多个,其面积为90万平方千米。经过地质勘探证明,油气资源非常丰富,油气资源总量为360亿吨油当量。截至2005年,已发现油气田87 个。其中,大型油气田6 个,累计探明石油储量33.68亿吨,天然气1.15 万亿立方米。2005 年全疆已有40 多个油气田投入开发,产油2408.3 万吨,天然气达106.6亿立方米,年储量及产量增长居国内陆上之首,塔里木已成为我国第二大天然气区,将成为我国油气资源主要接替区之一。
(一)准噶尔盆地
准噶尔盆地面积达13 万平方千米,是新疆主要大型含油气盆地之一。截至2005 年,共发现油气田27 个,其中大型油气田2 个。油气资源总量106.9 亿吨,其中石油85.9 亿吨,天然气2.1 万亿立方米。累计探明石油储量 18.71 亿吨,可采储量43691.9 万吨,剩余可采储量21764.7 万吨;累计探明天然气储量2173.15 亿立方米,可采储量951.4 亿立方米,剩余可采储量707.18 亿立方米。2005 年产油1124.34 万吨,产天然气28.95亿立方米。
(二)塔里木盆地
塔里木盆地是我国最大的内陆盆地,面积达56 万平方千米。经地质勘探证明,塔里木盆地油气资源十分丰富,已发现油气田36个,其中,大型油气田4 个。其资源量为229 亿吨,其中石油115亿吨、天然气11.4 万亿立方米。累计探明石油储量11.49 亿吨,可采储量2.19亿吨,剩余可采储量1.40亿吨;累计探明天然气储量8257.49亿立方米,可采储量5262.33亿立方米,剩余可采储量5042.63亿立方米。目前已有28 个油气田相继开发建设,其中主要有柯克亚、东河塘、雅克拉、牙哈、轮南、塔河、达里亚、塔中4、哈德逊等油气田,2005年产油1010.81万吨,天然气61.9亿立方米。因此,塔里木盆地成为我国第二大天然气区和油气储产量快速增长的地区之一。
(三)吐哈盆地
吐哈盆地总面积为5.3 万平方千米,已发现23 个油气田。油气资源总量19.4 亿吨,其中石油15.8 亿吨,天然气3650 亿立方米。累计探明石油储量31372 万吨,可采储量8170 万吨,剩余可采储量4987万吨;累计探明天然气储量95.7万亿立方米,可采储量450.74亿立方米,剩余可采储量330.26亿立方米。2005年产油194.39万吨,天然气15.06亿立方米。
(四)焉耆盆地
焉耆盆地面积1.3万平方千米,已发现4个油气田,油气资源量4~5亿吨。累计探明石油储量3239.8万吨,可采储量779.4万吨,剩余石油可采储量606.6 万吨。天然气累计探明储量107.66亿立方米,可采储量40.53亿立方米,剩余可采天然气储量35.96亿立方米。年产油20万吨左右。
(五)三塘湖盆地
三塘湖盆地面积2300 平方千米,已发现3 个小油田。油气资源量为3~4亿吨油当量。累计探明石油储量150 万吨,可采储量36.7 万吨,剩余可采储量 332.121 万吨;累计探明天然气储量13.89亿立方米,可采储量7.57 亿立方米,剩余可采储量7.57 亿立方米。
二、开发利用前景分析
(一)油气资源潜力巨大
全疆油气预测资源总量360 亿吨,约占全国陆上油气预测资源总量的1/3,占中国西北地区总油气资源量80%,其中,石油预测资源总量为222 亿吨,天然气预测资源总量 13.8 万亿立方米。
(1)塔里木盆地:预测油气资源量为229 亿吨,其中,石油115亿吨,天然气11.4万亿立方米。
(2)准噶尔盆地:预测油气资源量为106.9 亿吨,其中,油85.9亿吨,天然气2.1万亿立方米。
(3)吐—哈盆地:预测油气资源量14亿~17亿吨,其中,石油16亿吨,天然气3650万亿立方米。
(4)三塘湖、柴窝堡、伊宁、焉耆等诸小盆地预测油气资源量12亿吨(当量)。
(二)油气资源转化率低
1.油气勘探程度很低
新疆的准噶尔、塔里木及吐哈盆地,虽然经过50 多年的油气勘探历程,但是总的勘探程度还相当低。
准噶尔盆地已施工探井2479口,二维地震14万平方千米,三维地震约1.64万平方千米。但主要集中在盆地西北缘、中部及东部地区,分布很不平衡,有不少地区仍属基本空白区。
塔里木盆地已打探井520 口,平均1000 平方千米有1 口井;二维地震32.9万平方千米,每平方千米内只有2.0 平方千米;三维1.57万平方千米。说明塔里木盆地勘探程度非常低,而且这些工作量主要集中几个有限的地区,如塔北、塔中、库车、叶城等。况且,尚有20多个小盆地基本未开始实物工作。
2.油气资源转化程度低
新疆油气资源总量为360亿吨,探明石油探明储量的33.68亿吨,占石油总资源量15.17%;天然气探明1.15 万亿立方米,占天然气总资源量的8.33%,与全国比都低得多,特别是塔里木盆地229亿吨油气资源量,目前探明油气储量为15.49亿吨,仅占资源量的6.76%左右。总之,塔里木盆地仅处于油气勘探初级阶段,准噶尔盆地处于油气勘探早-中期阶段,均处在大油气田发现和开始时期。
(三)油气勘探领域广泛
本区虽然发现60多个油气田,但还有很多含油气领域亟待突破和开拓。天山山前、昆仑山前等逆掩推覆带及断褶带的勘探才刚刚起步,前景广阔;塔里木盆地寒武、石炭及古近-新近系膏盐层之下还有大的发现。岩性、地层油气藏、勘探前景大有可为;准噶尔盆地中部深层勘探(含高压层)潜力较大。
三、配置和供需建议
(一)油气勘探战略设想
“十一五”进一步贯彻石油工业“稳定东部、发展西部”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新疆处在最重要地位,根据国家和新疆经济发展的需要,“十一五”石油储量和产量在“十五”的水平上翻一番,天然气翻两番,开始形成我国石油天然气工业接替区。
具体目标:2006~2010 年新增探明储量石油14 亿~16 亿吨,天然气5000 亿立方米;2010 年产油4800 万~5000 万吨,天然气330 亿立方米。从油气资源丰富程度分析,我国陆上看西北,西北看新疆,新疆看塔里木盆地。所以,必须加强加快新疆油气资源大省区的开发力度,早日实现国家石油天然气基地的接替。
(二)油气勘查建议
新疆含油气盆地虽然经过50 多年的勘探历程,但潜力巨大,正处在大油气田发现阶段。建议在以下领域加强勘查工作:
(1)塔里木盆地台盆区的古生界,特别是古隆起古斜坡区,如沙雅隆起、卡塔克隆起、巴楚隆起、古城隆起、麦盖提斜坡、孔雀河斜坡等。特别是寒武-奥陶系碳酸盐岩古岩溶油气田。另外,志留-泥盆系及石炭系构造油气藏等。
(2)准噶尔盆地中部。除了注意隆起地区—斜坡区外,对坳陷区及目前勘探程度较低地区,要加强勘探。
(3)塔里木和准噶尔盆地山前坳陷区的勘探才刚刚起步,如准噶尔南缘山前坳陷、塔里木盆地的库车坳陷、塔西南坳陷等油气资源丰富领域广泛,潜力大。
(4)三大盆地中的地层—岩性油气藏勘探刚刚开始,是今后勘探的重要领域之一。
(5)中小盆地仅在焉耆、三塘湖发现几个中小油气田,尚有20多个基本未开始勘探工作,建议择选勘探亦会有新发现。
(三)加工业配置建议
新疆的油气资源十分丰富,为发展下游工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油气工业已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并规划将新疆建成我国油气及油气化基地之一。因此,在加强发展油气勘探开发的同时,必须加速油气下游产品工业的大发展。
1.我国石油、天然气供应基地建设
“西气东输”管道建成,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独山子的原油管线建成,乌鲁木齐至兰州的成品油管线和塔里木至兰州的原油管线即将建成。三条石油管线的建成和西气东输工程投入运行,标志着新疆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基地。依托油气输送配套建设大型原油炼制和天然气分离装置,将为新疆石油天然气化工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原料,科学合理地用好油气资源,必将促进新疆石油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
2.建设4条石化产业链主线
(1)大乙烯及其下游产品路线。依托独山子石化基础,利用哈国原油,建设1000万吨炼油和100 万吨乙烯生产装置。利用大乙烯生产的合成树脂(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合成橡胶和有机原料(苯乙烯、丁二烯、MTBE、苯、混二甲苯、碳五、碳九等),延伸各类石化产品,发展橡塑加工业。
(2)大芳烃及其下游产品线路。扩大乌石化催化重整及配套装置能力,利用北疆各炼厂及大芳烃的芳烃资源,形成以45 万吨对二甲苯为主体的芳烃生产基地。以此为原料,重点发展对苯二甲酸、苯酚、丙酮、己二酸、MDI、TDI等石化原料,进一步发展聚酯、聚氨酯等合成材料。
(3)以大甲醇、大化肥为主体的天然气化工产品路线。利用南北疆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建设大型甲醇生产基地,发展甲醛、聚甲醛、二甲醚、醋酸、碳酸二甲酯等,跟踪甲醇汽油和甲醇制乙烯。继续建设大型合成氨和尿素装置,形成国家级氮肥基地。
(4)精细化工系列产品的产业链延伸路线。利用各类石油化工资源,发展精细化工,重点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塑料加工助剂、胶粘剂、高档涂料、新型工程材料等。
3.建成四大石化基地
(1)独—克石化基地。依托独石化和克石化,辐射乌苏、奎屯等周边地区,建设独—克石化基地。在独山子重点发展乙烯、重芳烃、碳四加工、聚异丁烯、塑料加工、新型建材与精细化工等一批中下游深度加工项目。在克拉玛依重点发展高档润滑油、高档溶剂油、高档道路沥青等特色油品,同时利用碳四和丁二烯抽余碳四资源,建设碳四催化制乙丙烯装置。
(2)乌鲁木齐石化基地。依托乌石化,辐射昌吉及周边地区,建设乌鲁木齐石化基地。重点发展大芳烃、大化纤、大化肥和有机原料等产品。规划建设大型对二甲苯、对苯二甲酸、聚酯等石化装置。利用各类有机原料,培育地方中小型特色石化企业。
(3)南疆石化基地。依托天然气资源和库尔勒、库车两个炼厂的基础条件,建设南疆石化产业带。阿克苏地区形成以库车为中心的稠油加工和天然气化工,建设大甲醇、大氮肥、聚甲醛(POM)二甲醚装置,发展精细化工产品。巴音郭楞州以库尔勒、轮台为中心,建设天然气化工基地,争取库尔勒250 万吨/年炼油装置形成生产能力,建设两套30万吨/年大化肥、30 万吨/年复合肥和30万吨/年聚氯乙烯,做大炭黑、化纤等产品。
泽普利用现有两套合成氨和尿素装置的良好基础,发展复合肥及碳—精细化工产品,满足南疆五地州对化肥的需求。
和田利用境内和田河气田天然气建成的产能,以及已建成的5.5亿立方米/年天然气输气管线,加快天然气利用。依托天然气和现有装置条件,发展城市气化、车用压缩天然气,进一步研究利用4亿立方米天然气建设甲醇一体化深加工联合项目,下游发展醋酸、醋酐、醋酸纤维素系列产品,同时研究建设二甲醚的可能性。
(4)吐—哈石化基地。依托吐哈天然气优势及现有基础,建设大型LNG项目,扩大甲醇和顺酐规模,发展精细化工。
4.新疆石化工业行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进一步确立新疆在我国石油和石化工业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推进新疆石化工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提高新疆石油化学工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实力;进一步发挥石油化学工业在加速新疆工业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
为此,2006~2010 年新疆石化工业加快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战略目标是:以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在疆企业为龙头,加大石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对石化领域投资的步伐,建成独山子100万吨/年乙烯和45 万吨/年乌石化大芳烃项目,使新疆拥有世界级规模和高技术水平的合成树脂、合成橡胶、有机原料装置,包括建设世界级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PTA、丙烯腈等,支持疆内10 个左右在国内有竞争能力的大中型石化企业快速发展,建设五大产品系列,形成完整的上下游一体化产品链,带动下游纺织、建材、塑料加工等相关行业发展。2010年新疆石化行业的总产值达到1248.09 亿元,是2000 年的2.45倍。工业增加值达到600亿元,是2000年的2.45倍,占自治区工业总增加值的50%以上。
第二节 煤炭资源
一、资源现状
(一)煤炭资源地域分布
新疆煤炭资源分布广泛,全疆14 个地(州、市)中有13 个都有煤的分布,只有博尔塔拉州为无煤区。但储量十分集中,天山及其南北坡煤丰,南、北边远地区煤贫,和田、喀什、克孜勒苏州和阿勒泰地区缺煤。哈密地区、乌鲁木齐、吐鲁番地区、昌吉州、塔城地区、伊犁地区和阿克苏7 地区占全区保有储量的98.30%,其中,哈密大南湖煤田查明保有储量为143.81 亿吨,沙尔湖煤田224.57亿吨,准南煤田西段157.5 亿吨,奇台窝头泉煤田132.68亿吨,都是百亿吨以上的特大煤田。而南疆的和田、喀什和克孜勒苏州3地(州)只有全区煤炭保有储量的0.15%,阿勒泰也只有全区保有储量的0.05%。
(二)资源储量
1.查明资源储量
新疆煤炭资源储量丰富,截至2005 年底,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023.04亿吨,其中基础储量133.79 亿吨,资源量889.25 亿吨,约占全国煤炭资源10%,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排第4位。
在已查明资源储量中,长焰煤、不粘煤和弱粘煤为主,约占已查明资源储量的91%,其次为气煤、肥煤和焦煤约占8%,高变质的瘦煤、贫煤和无烟煤储量很少。
2005年全区上储量表的煤产地 319 处,其中,大型矿区45处,中型15处,小型259 处。查明资源储量中大于100 亿吨的煤田有准南煤田西段、准东窑头泉、大南湖和沙尔湖4 个,50~100吨的煤田7个,5~10亿吨煤矿区6个。
2.保有资源储量
截至2005年底,新疆煤炭保有资源储量1008.2亿吨,其中储量55.29亿吨,基础储量122.39亿吨,资源量885.82亿吨。
保有储量中,主要煤炭种类是长焰煤占71.74%,其次是不粘煤占18%,气煤6.5%,这三种煤占了总量的96.2%,剩余的其他煤种总共只占3.8%,其中肥煤0.69%、焦煤0.68%。
二、开发利用现状
新疆煤炭开发利用长期处于稳定增长状态,从1995 年的煤炭生产量2545.2万吨,发展到2005年的3942.29 万吨。而经过产业结构调整,淘汰9万吨/年以下矿井,矿山企业从1995年的973个减少到2005年的586个。
煤炭是自治区固体矿石产量最多的矿种,2005 年生产煤炭3942.29万吨,占全区固体矿石产量45.51%;实现工业产值26.93亿元。煤炭产品13 种,有焦煤、1/3 焦煤、肥煤、气煤、瘦煤、贫煤、弱粘煤、不粘煤、长焰煤、风化煤、未分牌号煤等。
自治区3个国有重点煤矿:乌鲁木齐矿务局、哈密矿务局、艾维尔沟煤矿,2003 年分别生产原煤 412.48 万吨、382.8 万吨、97.94 万吨。总产量为 893.22 万吨,占自治区原煤产量的31.56%,再加上其他国有煤矿,共计生产原煤1364.36 万吨,占到全区原煤产量的48.21%。
三、资源优势及开发潜力与发展前景
(一)资源优势
(1)煤炭是新疆的优势资源,储量丰富、远景可观、开发潜力大、发展前景广阔。已查明保有资源储量1008.2 亿吨,居全国第4位,2000米以浅的煤炭资源预测量2.19 万亿吨,占全国资源预测量的40.5%,居全国之首。准噶尔煤盆地煤炭资源量7600 亿吨,吐哈煤盆地资源量5100亿吨,都属世界级资源量5000亿吨以上的10个大型煤盆地之列。
(2)煤炭种类齐全,配套程度高。有褐煤、长焰煤、不粘煤、中粘煤、不粘煤、气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煤、无烟煤,以中灰—特低灰、低硫—特低硫、低磷—特低磷的长焰煤,不粘煤和弱粘煤为主,其次为中变质的气煤、肥煤和焦煤。高变质的瘦煤、贫煤和无烟煤少。
中灰—特低灰、低硫—特低硫、低磷—特低磷是优良煤质、浅变质煤是煤炭液化和地下气化,实施煤炭洁净技术的理想煤质。
(3)大型煤田多,储量集中,有利于大规模开发利用,如哈密的煤变电工程,就是依托大南湖大型煤田而建设的。
(4)煤层多,煤层稳定,煤层厚度大,几个主要煤田的煤层总厚度一般都有几十米、100米,最大的可到182.24米。
(5)地质构造简单,地质变动小,煤层产状平缓,有利开发利用。
(6)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相对比较简单。
(7)煤炭资源集中分布于兰新、北疆、南疆三条铁路沿线,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外部建设条件好。
(二)开发潜力及发展前景
新疆是全国煤炭资源最丰富的省区,远景资源量居全国第1位。煤种齐全,配套性好,开发潜力大,发展前景好。
1.准东煤田
具煤层数多、厚度大、间距小,结构较简单、产状较缓、埋藏浅、属稳定—较稳定型等特点,煤质较好,低灰—特低灰,低磷—特低磷,高发热量,是良好的动力、化工和民用煤。预测资源量3747.6亿吨,其中探明保有资源储量达13.84 亿吨。区内交通方便,地形平坦,易于开发。
2.准南煤田
区内煤炭资源丰富,具煤层多、厚度大较稳定、结构较简单、层间距小等特点,煤质较多,煤种齐全,配套性好。预测资源量1831.45亿吨,其中探明保有资源储量达274.30 亿吨。这一地区又是新疆工农业,经济较发达地区,交通方便,煤炭开发利用前景广阔,尤其是今后环保型洁净煤开发的优选基地。
3.和什托洛盖煤田
是新疆北部地区煤炭的主产区,预测资源量1019.43亿吨,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60.54亿吨。是塔城、克拉玛依、阿勒泰等地煤炭供应基地。开发以民用和动力为主。
4.吐哈煤田
煤炭丰富,探明资源储量较多,煤层多,厚度大而稳定,结构较简单,煤质较好,埋藏浅,易采,低灰,低硫,低磷,高发热量。预测资源量为5305亿吨,其中已探明保有资源储量440.16亿吨。该煤田交通方便,是新疆进入内地的门户,为以后环保型洁净煤的良好开发基地。
5.伊犁煤田
煤层多,厚度大,储量丰富,煤质较好,低灰、低硫、低磷,高发热量,属优质动力、民用煤更适宜开发环保型洁净煤。预测远景资源量4773亿吨,其中已探明保有资源储量23.24 亿吨。伊宁地区与哈萨克斯坦相邻,在煤炭开发上除满足本地区工农业的需求外还可西出国境走向国际市场。开发利用前景看好。
6.库拜煤田
区内煤炭资源较丰富,煤质好,煤种较全,低灰、低硫、高发热量,有气、肥、焦瘦等各种煤类型,最适宜做炼焦及动力、化工、民用等多种用途。预测远景资源量358.7亿吨,其中已探明保有储量16.37亿吨。
区内交通便利,煤炭开发利用前景较好。
7.焉耆煤田
煤层多,煤层厚度较薄,可采层数较少,属低灰特低硫,高发热量煤,煤种以长焰煤、气煤为主。预测远景资源量达594.1 亿吨,其中已探明保有资源储量为8.36 万吨。该煤田位于新兴石油工业城库尔勒市的北侧,具有交通便利的优势,是开发环保型洁净煤的有利地区。
8.其他煤田
除了以上7处主要煤田外,在南疆的塔里木盆地西缘和南缘还分布有一些构造盆地型的聚煤小盆地,如乌恰县托云盆地,阿克陶县—叶城县零星小盆地,和田地区的杜瓦—布雅盆地和甫鲁—吾鲁克赛、且末县—若羌县江格沙依—艾西山间小盆地等。但这些小盆地成煤环境差,煤层少,极不稳定,含煤程度很低均属缺煤地区,可采煤量很小,形不成规模,是煤炭开发利用困难地区。
四、煤炭供需形势与资源配置
新疆是我国原煤生产的重要省区之一,排名在第10 位上下。原煤产量以3.5%的增长率稳定增长。2003 年生产原煤3482.9 万吨,工业产值278632.0万元。
(一)煤炭需求情况
目前,我区煤炭需求主要是火力发电煤消费量大,其次是民用煤和一般工业用煤。“十一五”时期,随着自治区积极推进哈密大南湖、准东北塔山、库车—拜城、伊犁、阜康等五大煤电、煤焦化、煤化工基地建设,逐步形成煤电一体化、煤液化、煤焦化、煤化工等多产业融合发展的联动体系,对煤炭的需求量将大幅度增长
(二)自治区煤炭消费量与产量预测
根据多年来我区煤炭产需平衡的状况,这里只对煤炭的产量作了预测,同时对各时段的煤炭储量需求也进行了预测。
2005年新疆煤炭产量3898.81 万吨,以此为基数,按煤炭增长指标6.7%测算,对煤炭储量的需求,以可采系数0.4测算。
(三)煤炭资源配置
依据上述煤炭产量预测结果,以2003 年矿产储量表中的煤炭基础储量为依据进行配置,以减量法计算剩余储量和保证年限。
自治区“十一五”煤炭预测产量是19633.4 万吨,对煤炭储量的需求量是49084万吨。以此进行资源配置后,还有剩余煤炭储量867747万吨。剩余储量还能保证2010年之后有150年以上服务年限,这说明新疆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可持续发展潜力大。
五、煤层气资源
(一)资源现状
煤层气是一种非常规天然气资源,是一种高效洁净资源,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不仅改善我国能源结构,改善能源状况,而且能从根本上防止煤矿瓦斯事故,改善煤矿安全条件。我国煤层气甲烷含量大于等于4立方米/吨,据预测,全国埋深2000米以浅的煤层气总资源量为14.34 万亿立方米。新疆煤层气资源2202 亿立方米,居全国第11位。
煤层气在煤层中的储存状态,可分3种形式即吸附气、游离气和溶解气。吸附气是其最主要的存储状态,约占煤层气总量的80%以上,其次为游离气,而溶解气只占煤层气总量的1%左右。
煤层气含气性一般用含气量,甲烷浓度,资源丰度和含气饱和度加以评价。全国平均含气量介于4.0~27.1 立方米/吨之间,平均9.76 立方米/吨,煤层平均甲烷浓度 83.3%~97.0%,平均90.6%,资源丰度为0.06 亿~8.77 亿立方米/吨,平均为1.15 亿立方米/吨,含气饱和度平均为45%。
新疆主要煤田和煤矿区,主要由侏罗纪的低—中变质阶段烟煤为主,总含气量较低。
(二)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前景
煤层气资源在全国来说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不管是对资源的研究程度还是矿区的工程程度都很低,还需要做大量基础地质勘查工作后,才能对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前景作出全国客观的评价。
对我们新疆来说,煤层气资源的勘查研究程度同样也是很低的,所以要想作好新疆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工作,首先就要加强煤层气的基础地质研究工作,深入研究煤层气的控气地质因素,选择较有利的生、储聚气区开展煤层气的资源评价,重点对煤储层特征、渗透率、含气量及其开发利用前景进行分析评价,开展低渗透率煤储层煤层气的开发工艺研究,选择最有利地段,做煤层气地面开采的试验研究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区推广。
椐国内外煤层气勘探开发选区评价参数,比较有利于开发的地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区内煤炭资源丰富,煤层分布面积大,煤层总厚度达8米以上,单层厚度2米以上,厚度稳定。
(2)煤层含气量达到 8 立方米/吨以上,渗透率 0.1 米/日以上。
(3)煤层埋深以300~1000 米为宜,煤层产状平缓,地质构造简单,存储条件好。
(4)距城市较近,便于利用。
根据以上条件,综合分析新疆主要煤田煤层气的赋存条件后认为:新疆的准南煤田、吐哈煤田、伊宁煤田、库拜煤田等4大煤田以及规模较小的准西北和什托洛盖盆地、焉耆盆地都是有着比较好的生、储煤层气条件的地区。这些煤盆地内煤炭资源储量丰富,煤层多,单层厚度大,煤层稳定和较稳定,且分布范围广阔,面积达数万平方千米以上,在这样广大范围的煤盆地中一定会存在一个乃至数个气量丰富、储存较好,适宜煤层气开发的有利区段,这些煤盆地的煤变质程度较低属中—低变质阶段,镜质组最大平均反射率RoX在0.5%左右,显微煤岩组分以镜质组和惰质组为主,生气能力较差,但吸附能力较强,地质构造多数较简单,断层少,产状较平缓,易于煤层气的保存而不易散失等有利煤层气生、储的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