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怎样发放?

2024-05-19 04:21

1. 优抚对象怎样发放?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每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2021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所需增量资金,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22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每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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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发放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进一取整,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如遇特殊情况,维持上一年度发放标准。赴新疆地区服役的按1.5 倍标准发放,赴西藏地区服役的按2倍标准发放。


  七、调整后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1年起执行(抚恤补助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八、2021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定期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优抚对象怎样发放?

2. 优抚金发放标准2022

优抚标准是每年8月1日会提高,其中一级至十级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标准不同,也会提高对这些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一、2022年优抚标准是多少?2022年优抚标准还没有下发,预计8月1日前会公布。但总体还是会上调的,在2021年的时候就提高了补助标准。预计2022年按照百分之五的标准进行提高,但具体还是以官方通知为准。也就是说你是一名在乡老复员军人,现在补贴 标准是3000元一个月,从今年8月份起,会多加150元。2021年6月25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了调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并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调整。附最新优抚对象抚恤标准一览表如下:1.2022烈属抚恤标准现行标准为33860元/年。而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2.202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标准现行标准为为29080元/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16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3.2022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标准现行标准为为27360元/年。4.2022退伍红军抚恤标准现行标准为:乡退伍红军老战士7396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7396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3370元/年。5.2022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①一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②二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③三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④四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⑤五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⑥六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42360元/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⑦七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32200元/年,因公28820元/年。⑧八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20330元/年,因公18610元/年。⑨九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16890元/年,因公13560元/年。⑩十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11860元/年,因公10140元/年。注意:以上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二、2022年8月优抚增长消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的会议最新消息,将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逐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这足以说明,今年很大程度上,战友们的优抚补助还要在原来的标准上,继续增长。而去年国家在七一前就公布了抚恤补助标准提高的好消息,预计今年如果要继续提高补助标准,应该也会在七一前后进行。三.抚恤金主要分类1、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2、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3、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四.抚恤金能不能代位继承?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的。而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因为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单位向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和生前被抚养人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也不能在遗嘱中确定自己的抚恤金的归属。因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继承只是针对遗产的特定概念,所以代位继承同样不适用于抚恤金,也就是说,抚恤金不存在代位继承的说法。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本身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话,也是可以与其他近亲属一起主张分割抚恤金的。法律依据: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3. 优抚发放细则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一、抚恤金发放对象如下:1、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2、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此外,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二、死亡抚恤金的发放程序如下:1、政策咨询;2、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按死亡性质和审批程序分别出具证明书;3、直系亲属递交证明书及家属户籍、身份证材料;4、审核;5、发给抚恤金。残疾军人领取抚恤金不是我们主动的凭证领取,而是民政局依据电脑档案记载直接发到银行卡里的。发放时间间隔是不一定的,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和护理费一般是每月发放的,五级以下的残疾军人有的是每月、有的是每季、有的是半年,反正不会少于民政部抚恤金标准。具体你可以到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看看就知道了。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第二十四条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第二十五条 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优抚发放细则

4. 最新优抚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八级
   
因战
   
11470
   


因公
   
1050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3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9120
   
16410
   
15440
   


农村
   
14510
   
13850
   
1327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41750
   
41750
   
18840

5. 优抚政策

法律分析: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优抚政策

6. 优抚政策

法律分析: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法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7. 优抚政策

法律分析: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优抚政策

8. 2017年优抚政策调整

 《民政优抚政策新消息2017,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