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资金是什么

2024-05-18 09:21

1. 同业拆借资金是什么

问题一:同业拆借是什么意思?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问题二:人民币同业拆借是什么  同业拆借(放)(inter-bank lending /borrowing)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发生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银行对账目进行结算时发现资金出现多于或短缺的情况下,为了使第二天的工作照常进行或对富余款项进行利用。 
  同业拆借(放)的主要交易对象为超额准备金,拆入行向拆出行开出本票;拆入行则对拆出行开出中央银行存款支票即超额准备金。对资金贷出者而言是拆放,对拆入者而言则是拆借。同业拆借发生量大,交易频繁,对市场反应敏感,能作为一国银行利率的中间指标。 
  同业拆借除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外也可以是双方直接联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拆借是借助于一些亥规模商业银行作为媒介,这些大银行除自己拆借外也向同行提供信息,为有需求者牵线搭桥。还有部分国家通过专门设立的拆借公司来进行。同业拆借期限短,一般为1至2天至多不过1-2周,拆款利息即拆息按日计算,拆息变化频繁,甚至一日内都会发生变化。 
  
   问题三: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  以下仅供参考:1、 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合法行为方式;2、 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3、 是一种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的融通资金的行为。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因资金头寸不足,发生临时性资金拆出、资金拆入:(1)同业拆借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的资金是真正用于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2)稽核拆借资金的来源是属于暂时闲置的资金;有执行短期资金的拆借的期限规定鼎无用低息拆入,高息拆出,转手倒卖资金,从中获取利差的情况。 
  
   问题四:同业拆借中的场内拆借和场外拆借分别指什么? 5分 场外拆借:经与对手方进行报价、询价并最终确认交易后,双方签订同业拆借合同或以录音电话、路透交易机、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交易,然后进行资金清算,拆借资金在约定起息日期到账。与非全国同业拆借中心成员达成的场外拆借交易需通过人民银行利率备案系统进行报备。 
  场内拆借:宁波银行经与对手方进行报价、询价并最终确认交易后,由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交易系统进行确认交易,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单》作为交易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拆借资金在约定起息日期到账。 
  
   问题五:同业拆借属于银行什么业务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问题六:请问银行同业存款和银行同业拆借有什么区别?  银行同业存款指的是一种存款行为,它是银行自己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将多余的流动资金存入同业银行的一种行为。同业存款(VOSTRO)是其他银行存在我银行的存款,包括活期和定期,但一般指的是活期。我银行的同业存款,是另一个银行的存放同业。 
  而银行同业拆借是银行的流动性资金面临短缺时,向同业银行借入短期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同业拆借是规定了到期日和利率的,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短期头寸调拨,不分你我,只分拆入和拆出。 
  
   问题七:资金短期拆借是什么意思  短期的资金周转,通俗点讲就是企业与个人或者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种由于差钱产生的借贷。 
  
   问题八:什么叫银行同业拆借??要解释的通俗点的~~  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之间的借款活动,同业拆借既可以及时调配银行结算账户上的头寸,也可以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资金来源。但是,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充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商业银行法》中没有规定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由于《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废除任何以前的法律,因此,这一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同业拆借利率只能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 
  
   问题九:银行同业拆借,是什么意思啊?  您好,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哗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 
  通俗的说下,各家银行为了资金周转,互相借对方的存款准备金,并支付给对方利息的行为就是同业拆借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问题十: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是什么?  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短期资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交易的是资金和票据,是一种以调剂为目的的市场。

同业拆借资金是什么

2. 什么是同业拆借,资金拆借?


3. 同业拆借,拆入资金可以用于投资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同业拆借的利率是多少
同业拆借市场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表示金融机构愿意借款的利率;拆出利率表示愿意贷款的利率。
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通过直接协商确定;在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根据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通过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或从中撮合而确定,当拆借利率确定后,拆借交易双方就只能是这一既定利率水平的接受者。
目前,国际货币市场上较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以下四种: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是拆借市场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短期资金供求关系。当同业拆借利率持续上升时,反映资金需求大于供给,预示市场流动性可能下降,当同业拆借利率下降时,情况相反。
一、民间借贷正常利率是多少
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算是合法。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约定不能超多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的保护。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同业拆借,拆入资金可以用于投资吗

4. 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特点:
1.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
2.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
4.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5. 同业拆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第十六条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六)违约责任;(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第十九条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一)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四)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六)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七)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八)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临时调整辖内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限额。 第二十八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第三十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向市场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异常交易等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第三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同业拆借市场日常监测和市场统计,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同业拆借市场统计数据,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供备案系统统计信息,发现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该金融机构采取限期补充信息披露、核减同业拆借限额、缩短同业拆借最长期限、限制同业拆借交易范围、暂停或停止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联网等约束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交易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拟定辖区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并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拆借备案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交易进行监管。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同业拆借异常交易,认为有必要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报告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同业拆借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实施处罚:(一)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二)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三)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四)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五)同业拆借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六)同业拆借资金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七)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八)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二)交易系统和信息系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三)因不履行职责,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四)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五)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未及时上报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六)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 为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为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应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上一级分支机构,由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法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同业拆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同业拆借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同业拆借的管理办法

6.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7.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向往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的活动。
它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性借款,主要用于弥补头寸的暂时不足。
当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结算时,有的银行会出现头寸盈余,有的银行则会出现头寸不足。
头寸不足的银行需要从头寸盈余的银行临时拆入资金,以达到资金平衡。
而多头寸的银行也愿意将暂时盈余的资金借出,以获得利息收入。
同行业拆借的借款数量一般比较大,单期限很短,通常是隔日偿还,最多一周左右,所以也叫隔日借款或隔夜借款。
同业拆借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银行借款灵活,手续也比较简便。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

8. 同业拆借流程

同业拆借,或同业拆款、同业拆放、资金拆借,又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
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摘要】
同业拆借流程【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同业拆借是在人民银行组织的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各家银行要先取得交易席位,在交易平台上(也叫做场内)进行竞价或者撮合交易。在场外直接交易一般不能办,可是有些地方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地方的信用社)也有私下交易资金的,不过量很少,抵押也是双方交易的私下约定条件。正式的同业拆借不会采用抵押担保的【回答】
同业拆借,或同业拆款、同业拆放、资金拆借,又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
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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