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调整政策

2024-05-18 15:41

1.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调整政策

近日,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规定: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省直职工,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该调整从10月15日起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16﹞60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现对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同时按以下三个条件核定:
1、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2、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
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夫妻双方均在省直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为夫妻双方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单身或配偶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及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此次申请贷款前6个月未办理柜面提取业务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贷款申请前6个月在柜面办理过提取业务的,按实际余额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
3、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以1、3两个条件核定。
二、其他有关规定
1、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
2、征信查询有贷款记录已结清,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查询无此套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合同。
3、对于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购买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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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调整政策

2.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法律分析: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3.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省辖市(含所属行业分中心)、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提取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有关“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确定,由各地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维护、修缮住房的费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地管委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综合确定;      (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六)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会确定提取额度。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5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四)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提供维护、修缮合同或维护、修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五)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等手续;      (六)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十一)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十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管委会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会确定需要提供的手续。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职工本人支付。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4. 河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公积金单笔贷款新政策一、最高贷款额度60万首次申请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其他贷款不超过40万。二、按照个人公积金余额规定倍数发放贷款1.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2.夫妻双方均在省直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为夫妻双方余额之和;3.此次申请贷款前6个月未办理柜面提取业务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4.贷款申请前6个月在柜面办理过提取业务的,按实际余额认定;5.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6.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三、每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公积金贷款限制政策1.加强贷款人家庭的实质性审核;2.有贷款记录已结清,且郑州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无此套住房的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买卖合同;3.非郑州市户籍家庭,已有1套住房的,购买180平米下的住房,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条件上述两方面都是河南省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政策,当然,如果要申请贷款,首先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在郑州市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三、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四、具有不低于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比例的购建房自筹资金;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六、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七、贷款的月还款额最高不能超出借款人家庭月均收入的60%;如借款人和配偶同时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月还款额要合并计算,最高不能超出借款人家庭月均收入的60%;八、贷款职工家庭有短期负债,需结清后可申请贷款;九、如贷款申请人、配偶和共有人信用记录中存在逾期记录的需合并计算,累计逾期超过6期,单笔连续逾期超过3期的,不予贷款;十、暂不向购买第三套以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十一、家庭住房套数的确认方法:以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屋信息证明和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为依据确认首套、二套房贷。贷款申请人在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证明》中无此套住房信息,同时无法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交易证明,仍确定为家庭有住房;十二、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5. 2019年解读河南郑州公积金和提取公积金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只要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   公积金支付房租。
  昨天,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郑州暂未收到通知。待收到通知后,将严格遵照通知规定执行。
  新规
    
  连续缴纳3个月且无房可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记者昨天见到这份“通知”。今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说,通知规定,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手续也开始简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三部门的“通知”,在提取额度方面,有明确规定。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落地
  郑州暂未接到“通知”
  昨天,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已经在网上看到三部门的“通知”,但是还没有接到正式的文件。“收到‘通知’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会遵照实施。”
  他说,新规执行后,老百姓办理公积金提取会更方便。
  来自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只占公积金提取总金额的1.07%。
  买房、翻建、大修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除去租房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申请流程,可登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或致电服务热线12329咨询。

2019年解读河南郑州公积金和提取公积金

6. 2019年河南省公积金提取材料

 想要进行公积金的提取?那么大家想要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吗?下面就随我一起去阅读河南省公积金提取材料,相信能带给大家帮助。
    
    一、商品房申请材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二手房申请材料
  1、一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完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双方签订的《房屋契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三、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材料
  1、贷款银行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帐户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公证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异地工作生活的,需异地《长期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五、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1、离退休的职工,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文件或审批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3、申请人*(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调离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1、出具本行政区外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或与本行政区外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7.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如下:是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因离职、婚姻变更、死亡等原因形成的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降低贷后风险。办理条件如下:1、借款人离职后(不含异地转出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借款人因离婚房屋产权发生变更,产权人为非缴存人的;3、借款人死亡,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非缴存人的;4、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如下:1、贷款经办机构为职工开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或继承人携带《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和身份证到中心委托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申请,不需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3、住房公积金卡;4、个人信用报告(由经办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8. 河南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青年人才公寓),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金额,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租。二、租赁普通自住住房,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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