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4 15:28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第二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开展中医药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第三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重点课题3年集中受理1次,青年基金课题2年集中受理1次,重大项目可根据情况,随时论证确立。青年基金课题的管理,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青年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高临床疗效及对中医药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3.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4.研究内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可望在2至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5.经费预算适当、合理。
  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对于优秀青年及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优先予以支持。第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结合全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纲领,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实施。第六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开发研究,偿还比例视具体课题而定。第七条 科学研究基金确定资助的形式,以公开招标与委托、计划任务下达相结合。重大项目以组织协调、计划任务下达形式安排;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以招标形式确定。招标的实施步骤为:计划指导、公开招标、志愿申请、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第八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参与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科学研究基金来源于中医药科技3项费用、社会捐赠及事业费等。第二章 申请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需要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意见,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协调课题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组织科研基金课题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工作者。申请资助者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数,连同正在进行的部局级以上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者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指南》的要求,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第十三条 《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统一审核、盖章(一式4份),并集中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第三章 评审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进行。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送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同行专家评审。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如有申请或参加申请的课题,在评审该课题时要回避。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提出,逾期则按评审意见执行。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 除重大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直接管理外,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均委托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管理。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更快地成长,创造脱颖而出的环境条件,推动医药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卫生部决定从1987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第二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全国医药卫生部门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在国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工作。第三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支持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选题方面应围绕解决防病治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2.所立课题根据充分,具有新的学术思想。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4.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科研工作训练,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
  5.所研究的内容有一定的深度,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成功的结果。第四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采取志愿申报,单位和专家推荐,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支持交叉、边缘学科研究课题。第二章 申请第五条 凡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医药卫生科技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附件1)经所在单位两位以上专家(副研以上)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的真实性、提供保证的基本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第七条 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省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和答辩并签署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名额、时间上报。第三章 评审第八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由卫生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组织有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初审和复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造诣(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主持公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思想活跃。第九条 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卫生部对申请课题进一步审核,核定向全国公布,并通知获得资助者单位。第十条 组织和参加评审部门和评审专家本人对同行专家的意见和申请者的思路、研究方案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第四章 管理第十一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于卫生部科教司。第十二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批准经费一次核定后按批准金额分年度拨款。受资助者可在经费开支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第十三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开支范围包括:1.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2.实验材料(包括化学试剂、药品、标准品……);3.加工、测试、计算;4.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开支。课题完成后的节余部分,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课题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监督和支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执行中所遇到的困难。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应于获得资助后按要求及时向卫生部汇报计划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的科研工作报告、发表论文、申报成果时需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并抄送卫生部。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总结。总结材料连同经费开支情况及节余经费的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第五章 奖惩第十八条 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受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选出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有的课题可根据需要追加经费,延伸研究内容。
  受资助者在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按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申报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励,享有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同等权利。所取得国际公认的成果,可经批准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受资助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需及时向卫生部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者,卫生部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停止、追回拨款以至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