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

2024-04-27 14:14

1. 江西省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地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第七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江西省审计条例

2. 《江西省审计条例》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我省的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审计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县、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市和县、区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下列部门、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五)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六)审计机关认定的其他单位。
  上款所列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九)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事项;
  (十)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制止;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同级审计机关反映。

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4. 江西省审计厅的介绍

江西省审计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

5. 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会计工作秩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会计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行政公署财政部门,下同)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并颁布施行。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会计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会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条例等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二)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三)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会计人员,核发会计证;
  (四)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五)指导和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
  (六)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及管理其他会计事务。
  制定、补充、审定会计制度以及协同人事部门组织评审、管理高级会计师工作由省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 会计业务较多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单独设会计机构;企业可设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未设会计人员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代理记帐公司进行代理记帐。第八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若干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经济业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
  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九条 实行会计证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取得会计证后上岗。
  禁止任何单位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本单位的人员和有关部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支、计量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
  (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参与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二)依照《会计法》、本条例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经营状况;
  (四)不得办理违法收支或偷漏税收、虚报盈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设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设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应当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副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的职责。第十三条 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考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总会计师的任免或聘解,按国家《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办理。

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6. 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我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各级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
  (五)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授权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依法安排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七条 审计机关通过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与本级预算执行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审计,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上解上级财政收入资金、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支出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及时对上一年度本级各部门实施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前一个月,分别向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前,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及时抄送上一级审计机关。第九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四)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五)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六)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
  (七)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听取审计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审计机关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有关财经工作的综合性会议;各部门召开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会议,应当通知审计机关参加。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预算执行有关的抄告事项,同时抄告审计机关。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办法;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审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7. 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有效吗

预算执行审计应注意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突出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一是审查上年结转支出和当年既得财力年初预算是否安排到位,向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与人大批准预算是否存在差异,预算调整是否及时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二是审查预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库,退库依据、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数额是否准确。三是审查预算支出是否按预算及调整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结转下年支出是否合理,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理。四是审查各项税收超短收的主客观原因。五是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是否有利于保值增值,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准确。六是审查财政及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按步骤实施预算执行审计一是听取财政、地税、国资部门关于本级预算安排、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结果、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汇报。二是审阅文件、账簿、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并延伸部分单位揭示预算执行及行政性收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将预算收支执行结果与年度预算比较,上年决算数据比较,分析预算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四是在搞好对财政、地税审计的同时,深入重点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揭示财政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五是将审查出的问题反复核实、整理汇总、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收支管理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预算执行审计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监督检查到位。开展审计时做到严肃认真、审深查透、事实清楚。二是交换意见到位。做到按政策、规定办事,该说的问题全盘托出,使对方受到一次撞击或震撼。三是处理处罚到位。对问题的处理处罚要充分考虑主客观原因,分清责任,做到依法审计、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宽严适度。
四、要切实提高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鼓励大家要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技能,努力掌握预算执行审计所必备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切实增强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意识,扩大预算执行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推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向纵深发展。

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有效吗

8. 江西省审计厅的内设处室

 财政与金融审计处组织审计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相关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财政金融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审计一处组织审计省委办公厅、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民主党派、省人民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人口和计生委、省民族宗教局及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出版集团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审计二处组织审计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省档案局、省科学院、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省社联、省文联、省科协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审计三处组织审计省工信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联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农业审计处组织审计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省委农工部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扶贫移民专项资金;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农林水专项的审计;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农林水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资源环保审计处组织审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矿局、省测绘局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金和项目;组织审计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资源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资源环保专项的审计;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组织审计省发改委、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农林水、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工业和高技术产业等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组织审计省人防办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建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省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经贸审计一处组织审计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煤炭行办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不含金融企业、省建工集团);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国有企业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市县审计机关企业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经贸审计二处组织审计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安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供销社、省机械行办、省轻工行办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障审计处组织审计省人保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民政、卫生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外资运用审计处组织审计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侨联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外资运用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为:服务、管理、协调和保障。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厅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后勤建设规划、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服务措施、标准、经营计划及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二)、负责对赣审大酒店、服务站、庐山培训基地和机关所属门面房的管理、使用;(三)、承办江西省审计厅机关授权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办公楼和自管宿舍区的通讯、保卫、供电、供水、供气、清洁、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四)、负责厅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调配、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及油料供应等管理,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处理交通事故;(五)、负责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住房实物分配和货币分房工作;(六)、开展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爱国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八)、协助承办以江西省审计厅名义召开的会务和公务接待工作;(九)、承办机关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的采购、发放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福利工作;(十)、按照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分配的预算,管理、使用机关后勤保障有关专项经费。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和经营开发、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管理,人员任免、调配等按江西省审计厅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十二)、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工作;(十三)、承办江西省审计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信息中心江西省审计厅信息中心履行协调指导全省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直接承担厅机关信息化建设的职能,是江西省审计厅负责审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化事项实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承担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贯彻执行审计署、省政府制定的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全省审计机关和厅机关的信息化规划、计划、方案;三、建设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网络及其配套设施,建立和施行网络运行的安全保密机制;四、在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推广应用审计署统一开发的审计实施系统、审计管理系统以及其他审计应用软件,开展补充性、适应性的软件研发和引进;五、建立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资源收集、存储、处理体系以及厅机关数据库,从事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六、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技术专业培训、考试,开展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的交流、评审、考核;七、管理、维护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网络、因特网站、计算机及其关联设备,承担计算机及其关联设备的选型、配置;八、编制江西省审计厅机关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按照批准的预算与建设的进度、规定的程序与权限用于专项工程和专门费用支出;九、对全省审计机关和厅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助江西省审计厅有关部门实施计算机审计和实行办公自动化;十、承办江西省审计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