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2024-05-04 13:52

1. 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农村电网改造不需要农民直接出钱,国家对农村电网改造的资金投入作了如下规定:1,贷款投资:农网改造投资采取一省一贷和一省两贷两种投资体制。其中:一省一贷是以省电力公司为单一的贷款和投资主体,以“统贷统还”方式,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全省的农网改造投资和还贷,包括向未与省电力公司建立资本纽带的趸售代管县供电企业的投资;一省两贷是省电力公司和省政府下属的地方投资主体分别作为贷款和投资主体,负责各自供区的农网改造,其中地方投资主体负责未上划或代管部分的地方电网投资;省电力公司统一负责代管县供电企业的投资。陕西、山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吉林7个省属于一省两贷。2,电建基金还贷 :为解决一、二期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政策,将原“2分钱”电建基金取消后的电价空间,改为用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具体征收方式为:一省一贷的省份直接并入销售电价;一省两贷的省份作为农网还贷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返还后作为补贴收入。由于按规定对部分电量进行了减免,“2分钱”的实际征收水平为1.58分/千瓦时。

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2. 农网还贷是什么意思

财政部驻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力公司:“九五”期间每度电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政策已执行期满。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从2001年起每度电2分钱并入电价,其收入专项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具体分两种情况处理:即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农网还贷资金,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一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企业自收自用。根据分工,财政部制定了《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财 政 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下同)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第二条       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标准,并入电价收取。第三条       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包括: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第四条       农网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量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第五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年征收额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将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在销售收入中单独核算,集中到省级电力企业,由省级电力企业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情况,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比例开具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省级国库。具体缴库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批准的农网改造贷款计划确定,详见附表。农网改造竣工后,实际投资没有完成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相应调整缴入中央和地方省级国库的比例。缴入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暂时分别列入《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0101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及第800102项“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第八条       农网还贷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其中,中央单位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中央单位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由财政部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比照缴入中央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拨付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暂时分别列入《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0101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支出”、第800102项“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支出”。第十条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农网还贷资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5年,即从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征收期满后,根据农网改造还贷情况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