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理才业务归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2024-05-03 23:15

1. 基金理才业务归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基金理才业务归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2. 请问与政府共同建立产业基金应与哪些部门沟通?

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媒介,政府通过成立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公司,参与基建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三个问题:一是解决新建项目融资问题,二是解决存量项目债务问题,三是解决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约束问题。
应该与地方财政机关、行业的投资发展公司、银行等进行沟通。

3. 城市发展基金属于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吗

可以这么理解。

城市发展基金属于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吗

4. 各政府部门下设投资公司是否合法?投资公司违法由谁监管

需要核实一下工商登记信息,同时进行经营范围核实,再调查其口碑如何。

5. 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做股权投资是否需要出具批复文件

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一般有三种类型:1、后补助类。2、贷款贴息。3、引导性入股、不同的方式需提交的资料也略有不同,具体的你可以参照其专项的管理办法与通知和附件准备相关资料。

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做股权投资是否需要出具批复文件

6. 清科私募通关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历年数据,可以付费购买,因为是学生,直接购买此数据包价格太高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显示,截止到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数量增至16,287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10,348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1,837.98亿人民币。从LP数量来看,富有家族及个人、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位列前三名,这三类LP的总和占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总量超七成份额;从可投资本量来看,上市公司继续领跑,可投资本量为15,338.31亿人民币,占全部可投资本量的24.8%。

富有家族及个人LP占半壁江山,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继续领跑
从LP数量上分析,截至2016年3月底,清科研究中心收录的LP共有16,287家,在所有的收录的LP中,披露可投资本量的机构共10,348家。在清科研究中心观测的19类LP中,富有家族及个人、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位列前三名,分别有8,517家、2,376家以及1,527家,分别占比52.3%、14.6%以及9.4%,这三类LP的总和占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总量超七成份额。VC/PE机构、上市公司及政府机构LP数量均超过400家,分别为1,030家、799家和490家,占比分别为6.3%、4.9%和3.0%。政府引导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以及FOF的LP数量占比均达到1.0%以上,分别为391家、275家以及260家,占比分别为2.4%、1.7%以及1.6%。

从LP可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资本量方面看,截止2016年3月底,全体LP共披露可投资本量为61,837.98亿人民币,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以15,338.31亿人民币继续领跑,其占比为24.8%。公共养老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居于其后,可投资本量分别为11,520.52亿元以及9,729.46亿元,占比分别为18.6%以及15.7%。紧随其后的是FOF、企业、投资公司以及企业年金LP,可投资本量分别为3,435.80亿、2,898.63亿、2,897.20亿以及2,060.76亿美元,占比分别为5.6%、4.7%、4.7%以及3.3%。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险资运用因此再度松绑一环。目前,保险私募基金GP有两家,分别是光大永明资产联合五家保险公司设立的合源资本和阳光保险集团单独发起的阳光融汇资本。随着险资参与非标市场程度的逐渐深入,资产配置结构会有所优化,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水平将稳步回升。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向市场化与规范化转变,有助于保险机构提高投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土机构募资活跃,为市场增添活力
从LP类型来看,截至2016年3月底,16,287家LP中共有14,908家本土LP,1,257家外资LP, 122家合资LP,占比分别为91.5%、7.7%以及0.7%。本土LP中包含有大量富有家族及个人投资者,共有9,621家,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本土LP数量依然领先于外资LP的数量,整个LP市场数量的增长有九成来自于本土LP数量的上升。

可投资本量方面,市场上LP可投资本量共计61,837.98亿人民币,其中,本土LP可投资本量达到20,015.25亿元,占比为32.4%;外资LP可投资本量共计41,359.82亿元,占比为66.9%。其中大部分外资LP均为机构投资者,包括上市公司、公共养老金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可见运作历史悠久,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外资LP依然占据着市场主导。在可投资本量上,虽然本土LP与外资LP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本土LP增长势头愈发强劲,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未来本土LP的发展相对比较乐观。

规模小于1亿元的LP数量居多,超200亿元规模的LP掌控市场逾六成资金
从可投资金数量方面分析,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LP数量最多,共计8,041家,占总数量的49.4%,主要由富有家族及个人构成。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LP数量位列第二,共1,297家,占比为8.0%。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LP分布较少,数量加总为139家,仅占比0.9%。

从可投资本量方面分析,可投金额小于1亿元以及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的投资者尽管数量较为集中,但是其可投资本量分别为1,404.22亿元和2,716.37亿元,占总可投资本量比例分别为2.3%和4.4%。相比之下,38个规模在200亿元以上的LP可投金额则达到了40,121.81亿元,占可投总资本量的64.9%,可见当前股权投资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以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其投资意愿及方向对市场影响颇为深远。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开闸,可投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2015年9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险资运用因此再度松绑一环。《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强调市场化运作和绩效评价制度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在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7. 新设立一个国有企业,可不可以以财政局作为出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不可以的依据是什么

代表国家做出资人的是国资委,全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财政局。

新设立一个国有企业,可不可以以财政局作为出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不可以的依据是什么

8.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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