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这一举措有何意义?

2024-05-10 00:01

1. 银保监会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这一举措有何意义?

如今大家上班一般公司给缴纳的都有社保,不过这是最基础的保险,很多人还会额外买一些商业保险,这样双重保障下自己如果有什么意外也能将损失降低最低,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如今保险类别五花八门,保险也会有一些坑大家可能会掉进入,如今银保监会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这一举措意义非常大,首先是可以规范保险销售的行为;其次是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能让大家对于保险的接受度大大提高,对于家庭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一、银保监会拟出台管理办法,这一举措的意义很大,首先是规范了保险销售的行为。
这次银保监会出台的管理办法,很多都是针对如今保险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有些销售自己业务不熟练还去给别人介绍保险,还有就是知道一些问题却不跟被保险人说,这次出台的办法就是改掉这些问题,让保险行业更加完善。

二、其次是更多的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既然是针对保险行业的一些规则的管理,那么对于投保人就有很大的帮助,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投保人的切实利益,让他们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买保险,并且也能更加了解保险种类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

三、最后是能够让大家更加接受保险,从而受到商业保险的保护。
最后此次的措施意义对于推动商业保险在群众的影响力有着很大的作用,之前很多人不买这样的保险就是担心受骗和售后难,如今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服务更到位,相信很多人也能放心的购买商业保险,以后有什么疾病也不用担心没钱治病了。 

银保监会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这一举措有何意义?

2. 保监会银监会联手规范银保销售行为

银行保险要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三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降低经营成本;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发展离不开对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对于我国来讲,在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合作,创新产品服务,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加大激励机制,完善相关法律,促进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发展。一、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深层次合作,建立长期利益共享机制。一是保险公司与银行应立足长远,加深银行保险合作的紧密程度,积极拓展银保合作新领域,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推动深层次的资本合作;二是要站在战略高度,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寻找共同的客户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保证客户的长期满意度;三是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挖掘有潜力的合作点,探索多元化的销售模式,避免短期行为。二、提高研发能力,开发适销的银行保险产品。一方面,充分开发与利用客户资源,对市场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针对不同需求层次的准客户和潜在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银行保险联手开发产品,以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达到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机结合,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如开发捆绑式混合型产品,与信贷存储、信用卡等银行金融工具相关的保险等,丰富可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服务内涵价值。一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联合培养专业的个人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产品推介、条款解释和制单等服务;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培养银行员工的销售习惯,即将银行产品、保险产品的被动销售变为主动销售,由客户主动上门来“买”变为走出去向客户去“卖”;三是联手建立银行保险售后跟踪服务系统,使客户在一家银行就能获得方便、快捷、准确、多元的超市式服务,享受到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的多种优惠附加值服务。四、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管理系统。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保险公司数据库系统和银行业务处理与结算系统的联网,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自动核保系统、投保信息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与银行的合作,开发出适合银行保险需要的业务处理系统,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质量。同时,加大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相匹配的客户管理系统,共同利用客户资源,提高续保率。五、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对银行保险、网络保险等创新产品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标准,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防止出现“制度陷阱”和“制度真空”。另一方面,要加强保监会与银监会的协调合作,通过建立密切合作机制,以填补“模糊地带”的监管真空。在制度上对银保业务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市场准入、对外宣传、手续费收取等方面加以规范,规避和控制银行保险的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保险健康、稳健、持续发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保险业销售误导防范制度

保险销售误导虽然属个人行为,但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息息相关,最重要的就是在日常培训学习中必须严谨,对于代理人业务技能的提升做出正确引导,用词切不可模棱两可和随意滥造,造成代理人在实际销售中也会有同样的行为,在制度上必须要加大法律宣传,让代理人明白误导的严重后果,必要时需要杀鸡儆猴。毕竟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众多,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几乎不可能,只能是尽量遏制误导性销售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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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销售误导防范制度

4. 保监会对银保业务规定

看了下面这段话,你会有正确答案,尽管我看不到选项,希望采纳!!!!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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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业务员违规了,银保监会有没有规定勒令保险公司退回客户保费

能直接证明保险业务员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例如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你可以要求银保监会介入调查此事,然后也会得到一定的答复。【摘要】
保险业务员违规了,银保监会有没有规定勒令保险公司退回客户保费【提问】
有规定退回客户保费【回答】
就是不知道在哪里查【提问】
去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叫走法律程序【提问】
可以向银保监会设立的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进行投诉【回答】
我和你说只要你去法院起诉,你肯定能赢【回答】
我不想浪费律师费,而且我这个是1.1投诉的【提问】
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要求退保并退还保费。如果保险公司不进行处理,你可以向银监会投诉【回答】
能直接证明保险业务员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例如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你可以要求银保监会介入调查此事,然后也会得到一定的答复。【回答】
您去保险公司了吗?【回答】

保险业务员违规了,银保监会有没有规定勒令保险公司退回客户保费

6. 保险销售误导防范制度

保险销售误导虽然属个人行为,但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息息相关,最重要的就是在日常培训学习中必须严谨,对于代理人业务技能的提升做出正确引导,用词切不可模棱两可和随意滥造,造成代理人在实际销售中也会有同样的行为,在制度上必须要加大法律宣传,让代理人明白误导的严重后果,必要时需要杀鸡儆猴。毕竟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众多,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几乎不可能,只能是尽量遏制误导性销售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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