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是哪些?有哪些特点

2024-05-04 07:46

1. 非法集资诈骗是哪些?有哪些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日对外公布并施行。司法解释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吸收单位内特定对象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编造公司上市虚假信息发售“原始股”可定罪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为集资犯罪做广告宣传可按相关犯罪共犯论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犯论处。

非法集资诈骗是哪些?有哪些特点

2. 传销与集资诈骗的直接区别有哪些

传销与集资诈骗的直接区别:
1、传销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资格、层级等销售模式谋取非法利益,而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骗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传销在客观行为上主要是通过上级向下级传递消息,具有一定的人员特定性;而集资诈骗的行为对象则具有不特定性。
一、怎么去区分集资诈骗犯罪与正常民间借贷
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都是不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而自行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两者的差别在于:
1、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
民间借贷则是债务主体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并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往往数额较大,虽然利率高低并不是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本质区别的界限,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对于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传销是否属于过失犯罪?
传销犯罪不属于过失犯罪,而属于故意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三、捡1000元没有归还是什么罪
捡到1000元没有归还属于侵占罪。
侵占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而“目的”乃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以上几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律师的赔偿责任,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实际控制被骗财物,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中,而只要该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即可,有形资产的使用比如教室、实验室等均是挖掘了学校现有的潜力用并非市场成本价格进行了合理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有哪些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
ICO、
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一、网络诈骗的危害
1、违法犯罪的新高地。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淘宝等网购潮流的兴起,在给社会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给许多不法分子开辟违法犯罪的新土壤。其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辐射范围越来越大。据统计,网络诈骗发案率逐年大幅度递增,涉案金额也成倍增长,网络诈骗已成为典型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
2、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给群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有时受害人及其亲友因公安机关未能及时侦破或未能追回受损财物,便对公安机关不满,严重影响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有的甚至产生对社会的极端报复心理,滋生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3、传统侦查的冲击波。
此类诈骗案件作为新型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特点,使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犯罪地与被害人所在地分离、犯罪所得在异地实现,给“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且侦破过程涉及银行、电信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在管理上是“以条为主”,使得地方公安的侦查方式难以在上述部门顺畅贯彻。
二、非法集资的种类有哪些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有哪些特征

4. 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5. 借区块链之名行骗,区块链成了传销诈骗“招牌”

近期,打着区块链技术相关名义的招摇撞骗显现抬头之势。一些币圈自媒体及非法发币公司再度活跃,利用社交软件推销代币,企图浑水摸鱼。投资100元能赚100万,这种盈利回报您见过吗?天方夜谈的东西,却因为加上“区块链”这个高大上概念之后被包装成了“下金蛋的母鸡”,在现实生活中被不法分子利用且屡屡得手。
  
 
  
  
  区块链成了传销诈骗“招牌” 
  
 区块链技术的火热,也让一些假借区块链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的恶行死灰复燃。中国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理事长郭宇航告诉记者,最近他在中部某省调研时,该省金融部门官员透露,当地已累计查处40多起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非法集资案件,最严重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多亿元。
  
 
  
  
 
  
  
 
  
  
 不久前,一款自称“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运动APP被湖南长沙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该软件被指为“典型的金字塔传销模型”,是传统传销手段结合“区块链”“大健康”等新概念的结果。
  
 
  
  
 类似案件今年以来呈多发态势。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等多地破获以区块链名义实施的诈骗案。湖南省衡阳市警方今年5月破获一起诈骗案,作案团伙以区块链为噱头,发行没有价值的“空气币”,募集到价值近3.5亿元的以太坊。
  
 
  
  
 在曝光的假借区块链传销、集资诈骗的案例中,“拉人头”的特征十分明显。他们往往利用大众不熟悉区块链但听说过比特币“造富神话”的心理,为非法行为披上“时髦”外衣,承诺低投入、高收益,发展下线回报更高,不明真相者就很容易上当受骗。
  
 
  
  
 
  
  
 
  
  
 行业专家称,“空气币”尽管可能真的用了区块链技术,但发行目的却描绘得过于宏大,如“人类健康”“重构商业模式”,几乎不可能实现。一旦投资者入套,资金积累到可观数量,项目发行方就有很大概率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靡2019年币圈的共振模式,就是其中的典型, 目前我国多地已出现CXC、VDS这种共振模式的典型项目,而且很多用户投入的资金还没有收回自己的成本。 接下来随着监管,这些项目被清算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下,我们要透过表象看本质 
  
 “区块链与比特币之间不能画等号,显然也不等同于‘暴富’。”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强调,区块链是一种底层技术,依托于这种技术诞生了比特币等一众数字货币,但不能因此就混淆在一起。发现真相需要穿透重重迷雾。除了加大区块链知识的普及,让大众了解并能识别披着“区块链”外衣的传销诈骗之外,更关键的是监管也要与时俱进。尽管这几年针对数字货币炒作、滥发币、传销诈骗的监管从未放松,但由于区块链概念的复杂性以及在法律上仍处于空白状态,传统监管方式目前看存在不小困难。
  
 
  
  
 专家指出,要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多数以区块链为名的传销项目,都会在网络上频繁传播、留痕,借助现有金融科技监管手段,就有可能及时发现、查处。
  
 
  
  
  当然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我们还要学会如何区别区块链项目的优劣 
  
 区块链是良莠不齐,有莠就有良,所以我们也要善于发现优质项目,PASS劣质项目。如何发现垃圾项目?
  
 
  
  
 垃圾项目的显著特征: 比如CXC和VDS、以及被查的趣步包赚不赔,拉人头发展线下虽然很多正常的加密货币也需要做营销推广,也需要宣传项目优势,并希望被更多的人知道与使用,但宣传归宣传,绝对不会许诺包赚不赔,更不会用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推广。但是对于空壳的传销币,目的就是圈钱,所以必须给你描绘一幅美好的赚钱情景,然后直接或变相的用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聚集资金。 
  
 
  
  
 当然对于优质项目,我们也要去维护,因为处在一个行业的初期,优质项目很容易被成本更低以及不明觉厉的用户无意践踏,所以我们要维护优质项目,比如2019新秀SBO。SBO通过星跃计划,打造一个稳定的生态体系,建设完善闭环的底层设施,为发展数字经济、助力经济社会搬砖添瓦,采用独创的SBO生态体系已经开始兼容链上所有DAPP,同时方便开发者移植其他链上的DPAA。另外一个投资层面,SBO开放内置交易功能,虽然现在SBO没有彻底上线,但是基于这个功能用户可以提前投资SBO,共同享受区块链红利,与SBO一起探索未来的区块链应用模式。目前已经有很多的用户通过SBO盈利,因此SBO凝聚了非常强大的社区力量,这些力量来为SBO的发展保驾护航。
  
 
  
  
 
  
  
 
  
  
 而为了用户考虑,现阶段SBO也将延迟上所,目前随着国家政策收紧,项目目前上交易所存在很多问题,一个是“抛压问题”,大量用户砸盘会导致项目崩盘,另外一个是“交易所携款潜逃”,目前很多交易所都存在问题,国家重拳出击下,很多交易所已经开始吞掉用户资产,转移到海外了,所以目前SBO不上交易所是曲线救国,通常长远的角度,维护了项目价值和用户收益。
  
 
  
  
  行业初始,保持初心 
  
 在区块链应用的商业模式尚未成熟时,我们要睁大双眼,理智投资创新有潜力的项目,拒绝垃圾项目,同时紧跟国策,共同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生活应用场景的结合,共同迎接新时代!

借区块链之名行骗,区块链成了传销诈骗“招牌”

6. 区块链成传销新骗术,区块链到底是什么?

区块链到底是什么?

7. 十大领域非法集资骗术曝光有哪些?

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银监会日前召开座谈会,分析近期非法集资的趋势和新花样,梳理出十大领域各有哪些非法集资的骗术。
民间投融资中介
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网络借贷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虚拟理财
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至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私募基金
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地方交易场所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相互保险
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养老机构
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消费返利”网站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农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十大领域非法集资骗术曝光有哪些?

8. 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两者的区别是哪些?

有关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两者的区别: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B、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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