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什么意思

2024-05-16 04:17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什么意思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什么意思

2.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如何使用?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五条的规定,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4.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补偿标准是什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四条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5.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不健全表现在哪些方面

从全国范围来看,很多地方反映农民损失性补偿标准定得过低,一些地方出现了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的呼声。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与其发挥的生态效益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与林地租赁、流转等其他经营方式可能带来的机会成本、潜在价值相比也存在差距。更重要的是,公益林补偿资金主体、筹资渠道、补偿方式单一,仅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尚未形成。

具体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产权未明确。
产权是公益林市场化经营的前提,是调动利益主体积极性的基础。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山林纠纷等错综复杂的矛盾。在补助标准单一、农民经济利益差距不大的情况下,林农相互之间的矛盾可以暂时被压住,但随着公益林经营效益的提高,因林农经济利益差距拉大而引起的山林纠纷会越来越多。因此,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公益林的确权工作。在确保各方主体利益的同时,还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公益林生态效益核算评估体系,确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统计方法。

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各地方的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只对公益林的利用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公益林流转、生态效益交换、经营权的保障和救济等问题未作规定。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不健全表现在哪些方面

6.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7.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 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标准

8.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