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07 22:57

1.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是指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第四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第七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八条 除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行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第九条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第十条 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第二章 企业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财政机关。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在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三)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在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完成部分工作,但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事务所应至少承担60%的工作量,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执业规范等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应该披露的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以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拒绝。
  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资料或不给予配合,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应该说明的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做必要的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工交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是指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国有工交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第四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第二章 企业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第七条 企业应按时完成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办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手续,并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第八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九条 除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第十条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帐表等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认,并按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第十二条 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资格,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
  (三)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第十四条 在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可以实行多个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原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执业规范等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企业潜亏、财产损失、递延资产等特殊事项的处理,应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拒绝。
  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3.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  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  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  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  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  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  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4. 财企[2000]905号有没废止?

  这个依然在执行的。

  我们这里的国有企业,都在接受审计的。


  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0]90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印发后,对于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审计的企业范围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以下特殊规定的行业企业外,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1、军工企业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已撤销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军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论审计与否,均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复。
  2、国家物资、粮食及副食品等三种储备企业,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及其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3、监狱劳教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和边境农场,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
  5、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金融企业,其实行审计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承办以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或者独立核算单位
  (含内设成本中心)达到40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对其进行年度会计
  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60名以上、上年度
  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条件。
  2、对于拥有上市子公司控股权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业的从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任何地方、部门或行业不得干预。
  三、关于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范围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以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其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四、关于审计重点关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对于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以下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l、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办法;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办法;
  5、企业长期投资的类型、主要项目及投资效益;
  6、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7、企业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工程结算情况;
  8、银行借款期限、利率、借款条件等情况;
  9、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主要债权人;
  10、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11、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12、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变化数额及其变化原因;
  13、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14、公有住房出售、职工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周转金转销处理情况;
  15、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上述审计重点关注事项,注册会计师如对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 报告个洽当反映。
  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个注意到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五、关于企业集团审计工作的组织
  以资本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以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集团公司为单位,按照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财务管理职能,统一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以招标等合理方式选择多家符合《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第: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中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牵头审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对于公司所属基层企业,或者由原政府主管部门改组而成的行业性企业集团下属县级公司或者没有县级公司的市级公司,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牵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总体审计方案,并组织其他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在总的审计报告中,应当恰当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与变更问题
  各级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确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连续审计两年以上、具备《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没有出观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是牵头审计企业集团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参与审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企业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其中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企业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跟踪上年审计差异的调整结果,在年度中间进行预先审计。
  七、关于年度审计报告的管理
  各级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审计报告应当连同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主管财政机关不再批复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对于审计报告披露的审计差异,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国有企业及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报送的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不予受理。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不委托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从2000年度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生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经字[1998]355号)即予废止。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5. 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会计法规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会计部门规章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适用条件的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鼓励提前执行。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施行。该准则对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予以规范。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施行。对于想要提高财务知识的学员可以选择恒企教育,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已累计在全国24个省市、150多个城市开办了近400家校区,致力于培养各种财务人才。

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6. 谁知道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百度网盘免费资源在线学习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nnwLZfC7YW86EpnV9U8ckw
 提取码: z4wk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14(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1-2(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1-4(打开文件夹下载)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4.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

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3.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2.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1.avi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02.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出班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01.avi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avi

7.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出现于哪年?

我国社会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中国,社会审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之后的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当时,一批爱国的会计学者为打破外国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垄断,致力于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1918年9月,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作为注册会计师事务的主管部门,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同年,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被批准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并创办了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全国各地有了一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分布在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城市。? 
  新中国成立不久,由于受前苏联影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注册会计师生存的条件不复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随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与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财政监察制度。?进入8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社会审计制度也应运而生,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得到恢复和发展。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1年1月在上海成立了社会审计制度建立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8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对社会审计工作做了完善和补充。 
 
 
恢复制度
  中国的社会审计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恢复重建于80年代。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公正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创造了条件。为适应这一需要,财政部随后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恢复和起步。从此,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业务领域以三资企业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为起点,逐步扩展到国内各类企业的查帐验证、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外汇检查、经济纠纷调解、司法经济案件鉴证,以及受聘担任企业会计顾问,对经济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各类鉴证与咨询业务。 
 
完善法规
  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主体地位。同时,《公司法》、《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证券法》等法规也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执业要求。199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提出: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信息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采取分步到位办法。据此,财政部制定了《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就国有工交企业年报审计工作开始进行试点。1998年10月,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至此,中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正式建立。 
  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新《会计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会计监督制度的重大转变。
 
 
综上,1998年10月,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至此,中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正式建立。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出现于哪年?

8.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包括哪些内容

一共60件,包括独立审计准则28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件、执业规范指南5件、相关准则3件、指导意见4件、审计技术提示2件、相关文件8件。
独立审计准则(28)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会计报表审计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
——审计计划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
——审计抽样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
——审计证据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
——审计工作底稿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
——审计报告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
——错误与舞弊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
——审计重要性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
——分析性复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
——期初余额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
——期后事项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
——关联方及其交易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
——持续经营
(1999年2月4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
——违反法规行为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
——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
——管理当局声明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
——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
——会计估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
——存货监盘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
——函 证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003年4月1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验 资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1年1月21日修订)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
——管理建议书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
——盈利预测审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
——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
——会计报表审阅
(2002年3月5日发布)
执业规范指南(5)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
——审计工作底稿(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
——验资(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2001年6月26日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
(2001年7月19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
——审计报告(试行)
(2003年5月13日发布)
其他相关准则(3)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指导意见(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27日 会协字[2000]29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会协[2002]4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会协[2002]16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会协[2004]27号
审计技术提示(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会协[2002]20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
2002年9月13日 会协[2002]243号
相关文件(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12月2日 会协字[1997]29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活期储蓄存单能否作为验资凭据的答复
1997年12月15日 会协字[1997]310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财协字[1999]1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财协字[1999]1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 财协字[1999]103号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会[2001]1035号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