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的案例分析 马上要 谢谢

2024-05-19 05:20

1. 经济法概论的案例分析 马上要 谢谢

图1是不合法的。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宜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位中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损失。宜昌市一所中学只听到不好的名声上发现的第二个终止交付的首付款是站不住脚的。 

合同法“第68条(焦躁不安抗辩权的)应执行的第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是在一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条件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损失或其他情况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2。宜昌暂停交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68(2):双方当事人没有确凿的证据暂停其性能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一所中学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后接收需求未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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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0分
标签:王芳 王林 王刚 诉讼 约定 
回答:1   浏览:1435   提问时间:2007-10-15 22:10
一、【案情介绍】 刘冬与王芳于1980年结婚。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造成王芳与其公婆之间关系紧张。由于长期精神抑郁,王芳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1990年刘冬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芳离婚。因王芳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王芳父亲王林代理王芳参加诉讼。向王林讲,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王刚作为王芳的代理人。王林告知王刚后,王刚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王芳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 
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分析,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一、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例中,王林的再婚不能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以监护顺序看,王林应当承担王芳的监护人责任。如果王林拒绝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二、 
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二年。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 
“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

3.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首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此处只有20%明显不合理。
其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非货币出资系公司财产是独立法人财产,所以必须办理转移手续。
再次,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时候,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再者,乙与戊签订协议,转让全部股份必须经过其他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最后,甲从公司抽出自己的资金实属不合理。
此案例多处存在错误,可便于更加详细的记忆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则,但注意避免错记。
二、1.合同解除的理由是甲公司明确告知乙公司自己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将不能履行合同,所以合同予以解除。此处我们应该明白合同解除的基本种类以及解除要件,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并在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处显然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所以乙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和甲公司解除合同。
2.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3.A县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明确规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时甲公司算是合同履行者。
4.乙公司。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划分,此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也未能实现交付,所以由乙公司承担。
5.不能。虽然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自己已发出的货物受损,但现实状况是丙并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所以乙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丙公司并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
6.有效。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原则下签订,并没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公众利益。

经济法案例分析

4.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房屋的使用期限,如果30年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超过了使用期限,那么超过期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2、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理由是出租人有责任保证出租的房屋是安全的。
3、这个要求不合理,出租人可以不予理睬。但是如果出租人愿意,那么也是可以的。
4、没有解除。在转租的情况下,原来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新的承租人和原来的承租人之间又建立了一个新的租赁关系。
5、不需要承租人同意。但是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 经济法案例分析

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优先。因为抵押在先,且已经登记。
第一,对于抵押的房子,因为是先抵押,后租赁,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所以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不受租赁合同的限制。
第二,对于车之一,虽然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由于汽车尚未登记过户,所以所有权并为转移给买方,不适用善意取得,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第三,对于车之二,银行可对保险金行使抵押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

6.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1、案情:海天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中型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多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海天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请指出海天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2、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问:(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案 第一题:公司减资需特别决议为之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未在决议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债务清偿或担保后才可以登记。
第二题:1.个人认为应当,因为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其权力,这种行为因视为是公司的行为,如果因此损害到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成为被告。
2.应该支持,公司减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因为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而此处64%不足66.6%,因此此处决议无效。

7.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1 , 价格上涨不能算是不可抗力。这叫情势变更。
2,农贸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同的原则是促进交易,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七种情况以外,其它的因素不能主张合同解除。
3,正确,定金是对合同成立之后的履行进行了担保,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征罚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4,本案不存在履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还可以主张,那就是对合同约定的预付定金可以不予支付。
5.假如农贸公司有证据证明外贸公司无力给付价款,则农贸公司可以享有履行不安抗辩权。
6,在质量方面可以按行业标准执行,在履行期限方面可以按交易习惯进行。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8. 经济法 案例分析

1.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违反的不是合伙企业法)。第二,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的约定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三,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能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2.《合伙企业法》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行为无效。
3.不能。《合伙企业法》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根据《合伙企业法》22 23条的规定,乙想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