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失业的关系

2024-05-17 16:21

1. 就业与失业的关系

失业与就业相对应。所谓失业是指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在总量或结构上的失衡所形成,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处于没有就业岗位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给予的定义是: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就业失业人员定义不同。调查失业率中使用的就业失业人员定义采用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国际标准。就业人员指为取得收入,在调查周内工作1小时以上的人员,或由于休假等原因在职未上班的人员;失业人员指当前无工作,正在努力寻找工作,有合适的工作后能够马上开始工作的人。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统计范围不同调查失业人员统计范围是16周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不考虑其户籍所在地和类型;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是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的城镇常住人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就业与失业的关系

2. 失业再就业规定

 失业再就业规定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失业再就业规定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失业再就业相关规定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失业后再就业登记 
    拿着失业证去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取消失业登记,把个人档案改为就业状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
    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的'不可以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不能领取。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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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浅谈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浅谈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浅谈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转型,失业问题日益凸显。“就业乃民生之本”,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成为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幸福感的大事。作为一个国际都市,作为国家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科技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北京市在创建国际和谐宜居之都的建设进程中,解决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所系,更是民之所盼,也是现阶段摆在各级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面前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有自身素质不佳、择业观念不当、年龄性别歧视等方面。
    1、自身素质不佳
    下岗失业人员的自身文化素质不全面,技术技能单一,缺乏就业竞争力,直接影响其就业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有的下岗失业人员之所以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就是由于自身的技能素质较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岗位的需要,难以在现代科技知识密集型的企业中寻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另外一个因素,就是有的失业人员往往还面临着跨行业、跨工种就业的现实问题,原有的技术派不上用场,新的技能还没掌握,在寻找就业岗位时他们没有任何优势和竞争力,必然会力不从心。尤其是“4050”人员,其中懂技术的人员太少,大多缺乏就业竞争的技术实力,就业岗位渠道窄,在就业竞争中大多处于劣势。
    2、择业观念有问题
    下岗人员再就业难,除了失业人员自身素质能力不佳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认识有误区,择业观念有偏差。一是脱离实际,好高骛远。比如,有的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虽然自身素质差距较大,但选择就业岗位时,却偏重高、大、上的工作岗位,要求做一些比较体面的工作,不愿意到基层从事那些技能要求较低、相对简单的工作,如清洁工、服务员、小时工、协管员等,以至于他们小工作看不上,大工作干不了,闲在家中无所事事。二是过分依赖政府,等靠思想严重。有的失业人员认为只有政府安置了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才能算就业,长期等待政府安置,缺乏进取意识精神,不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即使政府已经制定和落实了关于保障再就业和鼓励自主创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很多失业人员似缺乏敢为人先的精神和勇气。
    3、性别和年龄限制
    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存在不同程度的性别、年龄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设定的年龄要求比较严格,有的限定不招女性,有的甚至在招收清洁工时,还有年龄、相貌等方面条件要求,从而造成部分大龄的失业人员再就业比较难。在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加上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等问题,实现再就业的难度就比较大。特别是一些“4050”人员,往往因年龄偏大而丧失许多再就业的机会。
     二、坚持主动作为,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失业人员思想认识水平参差不齐、家庭情况各异,需要人们认真研究,因事、因地、因人开展再就业服务指导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把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当成“民心工程”来抓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在机构建立、设备购置、拨付资金、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开展就业培训服务、实际增加就业岗位、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落实,使再就业工作确切开展起来。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规范管理
    首先,要健全工作机制。街道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将失业再就业工作拓展到社区。各社区要设立专职劳动协理员或劳动协管员,从机构、人员上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将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人;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政策;坚持工作例会制度,街道社保所每周要定期开例会,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听取社区工作情况汇报,沟通情况。第三,要建立工作台账。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要把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搞清楚,对下岗失业的时间、对就业岗位的需求、技能素质状况、家庭生活状况等方面情况,要逐人进行核对统计,做到一人一档案。按照年龄、专长、从业经历、求职意向等不同特点,为每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建立一表一卡,即“下岗人员情况明细表”和“动态跟踪卡”,用来记录下岗失业人员工作安排情况,使下岗失业人员切实感受到政府对百姓的关怀。
    3、积极搭建就业平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针对就业压力加大的新形势、新问题,政府应努力搭建教育培训平台、就业信息平台,为社区下岗人员、新增适龄待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一是开展教育培训提升能力。街道、社区协同,协调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就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普及相关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引导他们转变观念,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适应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拓宽择业渠道,营造良好的再就业工作氛围。
    二是拓宽信息渠道,提供就业岗位。各基层社区组织要加强与辖区内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收集和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就业机会。加强与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指导机构的沟通联系,动员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及时反馈辖区外的就业信息,最大限度地开拓就业门路。
    三是发挥基层社区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困难帮扶活动。各社区党组织要加强与失业、待就业人员的情感沟通,了解他们的需要,努力通过开展“党员一帮一”“党组织结对帮扶”等活动。对下岗困难职工,社区党组织逢年过节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家庭困难,同时主动为他们出点子、想办法,鼓励其自主创业,营造家园氛围,使其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安心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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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4. 充分就业就是经济中不存在失业者,这句话对吗?你对经济学中的失业概念是如何理解的?

这种观点是不对。
充分就业并不等于全部就业,而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失业。但所有的失业均属于摩擦性的和结构性的,而且失业的间隔期很短。通常把失业率等于自然失业率时的就业水平称为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也称作完全就业,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假设,指的是除了正常的暂时不就业(比如工作转换等),所有的人都找到合适的职务,没有浪费现象。在充分就业情况下,仍然会存在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充分就业与一定的失业率并存。
充分就业是凡是愿意并有能力工作的人都得到了一个较为满意的就业岗位,与之相对应,失业是指愿意并有能力工作的人没有得到就业岗位,失业是想得到就业岗位而被动地失去了就业机会,那些有工作能力而又不愿意工作的人不被视为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失业,因而通常叫做自愿失业,那些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两端(如18岁--60岁)之外的人口也不认为是失业人口。
达到充分就业的经济措施: 刺激私人投资,为扩大个人消费创造条件;促进国家投资,通过公共工程、救济金、教育费用、军事费用等公共投资,抵补私人投资的不足;政府通过实行累进税来提高社会消费倾向。

5. 从哲学角度,如何看待就业与失业的关系?

要说从哲学角度,,关系为辩证统一
 
从短期来看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前进中有曲折,在曲折中向前进
 
就业难免有失业,同样失业也会再就业,只不过你的标准降低些,要求少一些
 
长期来看,是偶然与必然的关系,即就业是偶然,失业是必然,这里的长期,指的是三五十年,
 
乃至更长有就业就有失业,同样失业也会再就业,有人穿 职业 的外衣,就有人脱离这职业外衣,
 
即穿的不能穿一辈子,他也会退耕还林,归于田园生活的时候,把他的位子让给后来者

从哲学角度,如何看待就业与失业的关系?

6. 失业再就业人员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再就业是指已经就业后又失业的一批人的重新就业,它是属于曾经有过工作与经济收入,并且已经与企业建立了一系列劳动关系的这部分人的再就业。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如实申请填写《凉山州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表》,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3)学校毕(肄)业的,应提供毕(肄)业证书;(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5)从事个体经营或私企停业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歇业)证明;灵活就业的,提交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和未安置证明;(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应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8)失地无业农民,应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和公安部门提供的农转非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如何理解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关系

失业保险与就业的关系:有参保失业保险,就可以在非本人原因的情况下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可以参加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相关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可以尽快的让你掌握相应的技能,能够尽快的再就业,再就业后就终止领取失业救济金。
一、失业保险的组成内容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没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长给付期。《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实务中,各地可能根据失业者缴费时间的长短,在同一档次内适当拉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如何理解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关系

8. 失业再就业的方法 失业再就业技巧

1、首先,你得有一个方向,看自己是继续从事之前的相关工作,还是想接触新的领域,如果是相关工作的话,还是好好的总结一下自己的工作业绩,给用人单位一个用你的理由。
 
 2、其次,要更好的规划自己的工作目的,以及前景,需要再接触一些相关的工作内容,使自己的简历更加的丰富,更加能够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
 
 3、找一个合适自己的工作,又是自己满意的,其实不是那么的容易,如何能够在这么多应聘的人里脱颖而出,关键还是自己有自己擅长的东西,有时候把自己擅长的事情,做到极致,也是一种非常有说服力的条件。
 
 4、看看各大招聘网站的招聘信息,找出适合自己的,看看对于岗位的要求,自己要扬长避短,有自己的强项,然后在充实一下自己的不足,不断学习,会使你越来越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