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没有

2024-05-17 11:39

1.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没有

您好!宣判了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马彪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谭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马彪,被告人吴振及其辩护人张文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辩护人建议延期审理,检察机关因发现新证据,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摘要】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没有【提问】
您好!宣判了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马彪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谭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马彪,被告人吴振及其辩护人张文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辩护人建议延期审理,检察机关因发现新证据,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回答】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伤害

1、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吴马彪、吴振伙同马×等人窜至镇平县印刷厂门前巷道,将受害人王××追至镇平宾馆,持刀将王××砍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的身体损伤构成重伤。

2、2009年9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吴振及任××、张××(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镇平县锦上花购物中心北门附近与李××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将李××枕部、左顶部、左上臂、左前臂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

(二)寻衅滋事

自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吴马彪伙同毛××、张××、梁×(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窜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乐美佳路口及贾宋路口和贾宋街上,以辱骂、手持锥子扎出租车轮胎的手段,拦截并阻止出租车司机在镇平至贾宋的路线上拉客人,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回答】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马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被告人吴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吴马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马彪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吴振的刑事责任。上述犯罪均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马彪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马彪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已被撤销,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回答】
一、被告人吴马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吴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回答】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没有

2.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多少年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吴马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3.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多少年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吴马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判了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马彪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谭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马彪,被告人吴振及其辩护人张文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辩护人建议延期审理,检察机关因发现新证据,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根据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马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被告人吴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吴马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马彪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吴振的刑事责任。上述犯罪均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马彪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马彪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已被撤销,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_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_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_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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