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2024-05-19 02:56

1.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通过,国土资源部报民政部审核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纪念我国现代地质工作的开拓者、新中国地质事业的奠基人李四光,继承和弘扬他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广大地质工作者献身地质事业,推动我国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百万庄大街26 号中国地质科学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一) 奖励在地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获奖人数最多不超过 15 人 ( 其中: 野外地质工作者奖不超过 8 人、地质科技研究者奖不超过 5 人、地质教师奖不超过 2 人) ;
( 二)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
( 三)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 ~19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 二) 在地质科技界有较大影响;
(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一) 监督 “章程”和 “评奖条例”的执行情况;
( 二) 参与评奖活动,确定奖金额度;
( 三) 按照 “章程”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四) 积极募集基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一) 章程的修改;
(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明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 /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3) 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5)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6)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7)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8)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9)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10) 理事长及理事会决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 一) 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及广大地质工作者捐赠;
( 二)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 三) 投资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 一) 评奖、颁奖活动及颁发奖金;
( 二) 办公用费和制作奖章、证书、出版书刊;
( 三)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李四光学术思想;
( 四)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 一) 不定期地向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募捐;
( 二) 购买国家批准上市的国库券、国债等证券;
( 三) 投资矿业产品开发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所颁发的获奖者证书、奖章和奖金,均归获奖者个人所有,获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容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四) 其他预料不到的情况,而不能继续进行评奖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 一) 捐赠给李四光纪念馆、李四光研究会,进行李四光地质科技爱国教育;
( 二) 其他地质科技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5 月 3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2.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会议纪要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办公室
( 2007 年 6 月 1 日)
时 间 2007 年 5 月 30 日
地 点 中国地质科学院主楼二层第二会议室
主 持 人 陈毓川
出席人员 孙 枢 刘宝和 ( 杜金虎代) 李干生 寿嘉华
王泽九 邓起东 朱立新 姜树叶 孙肇均
董伟良( 王伟元代) 孙升林( 宁树正代) 王香萍
张洪年 张金带( 张秋营代) 廖维凯 赵政璋
( 杜金虎代)
议 题 ( 1) 汇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成立情况
( 2) 学习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 3) 讨论基金会管理办法及基金会工作
( 4) 颁发聘书及其他事项
记 录 马秀兰
会 议 纪 要
一、会议首先由王泽九秘书长对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筹备情况作了说明,表明了基金会已按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办妥了各种手续,宣布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宣读了聘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 共 16 人) 、监事 ( 共 5 人) 的决定,随即向各位理事和监事颁发了聘书( 任期 4 年) 。
二、会议组织学习了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本章程是按照国务院颁发的 “基金会章程”范本制定的,它明确了基金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方法、组织机构,规定了理事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职责范围等。理事和监事表示一定要严格执行 “章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把基金会的事情办好。
三、会议对办公室提出的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管理办法 ( 讨论稿) 》及基金会今后工作进行了讨论,形成以下决定:
( 1) 同意基金会办公室人员的组成,其与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副主任苗培实、李知用,办公室成员马秀兰、尚新,财务人员由院财务处王红、冯钰兼。
( 2) 基金捐赠征集工作在本届理事会期间需要继续进行,以不少于 600 万元为目标。要抓紧办理募集基金免税的手续,为进一步募集资金做好准备。
( 3) 基金资金运作,首先要确保资金安全,力争多增值;要充分调研,寻找最佳投资渠道。对理财人员成绩的奖励由理事会决定。
( 4) 根据与会理事、监事提出的意见,秘书处对 “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尽快印发各理事和监事,请再修改。办公室在此基础上,集中完善,拿出一个修改稿,供下次理事议决。
( 5) 会议还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每次奖励的名额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要求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再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提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议决。

3.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奖项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纪念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地质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我国地质工作的奠基人之一李四光,对我国科学事业和地质事业的巨大贡献;继承和发扬他从国家建设需要出发,积极从事科学、技术和教育实践,不断开拓创新,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多做贡献,特设立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二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面向全国地质工作者的、最高层次的地质科学奖,一人只能获得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第三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共分四个奖项: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第四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逢单数年评奖),届时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向全国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五条每次评选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不得多于8人;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不得多于5人;李四光地质教师奖,不得多于2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一般不受名额限制。第六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由地质工作各主管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是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章 评奖条件第七条 凡是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学风正派,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地质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八条 各类奖项条件1.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简称“野外奖”)(1) 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包括矿山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勘查技术等)工作,并有重大发现或重要新认识,或出色完成重大地质勘查任务,并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2) 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提出建议,并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者;(3) 创造性地组织和领导野外地质工作卓有成效者。2.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简称“科技奖”)(1) 在地质科学技术的某学科、某领域有重要的创见或发现,为丰富、发展和提高其学科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者;(2) 在地质科技实验工作中,有新的发明创造;在改造、研制、仪器设备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提出某种新的技术、方法和理论,已经初步验证者;(3) 通过科学研究,对地质调查、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国土整治、地质环境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者;(4) 在科研组织管理工作中创造性地做出重要贡献者。3.李四光地质教师奖(简称“教师奖”)(1) 长期从事地质教育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培养出较多的优秀人才;编写出高水平的、有创新见解、阐述新理论教材者;(2) 在教好书、育好人的同时,科研工作也取得重要成果,有新的创见、发现和发明创造者;(3) 通过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对人才培养、地质调查、资源勘查、改造仪器设备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者。4.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简称“荣誉奖”)凡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经本奖委员会讨论通过即授予荣誉奖。以上各类奖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者,即可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三章 评奖办法第九条 申报程序:个人申请、单位提名、主管部门推荐。1. 个人申请: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必须用第一人称填写本奖委员会印发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申请书》一式三份,随附主要成果、获奖证明等各种材料一份,并有不同单位的两位教授级专家推荐,推荐意见由推荐人书写,并签名。2. 单位提名:一般5000人以下提名一人,以上每10000人提名二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要逐项进行核实,并提出客观的评价意见,报送各自主管部门。3. 主管部门推荐:根据单位的提名,对被推荐人做出客观地、实事求是的评价。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办公室。各主管部门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各奖项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条 评选办法:办公室登记、专家组初评、委员会终评。1. 登记: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按通知要求逐项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限期返还,逾期未返还者,被视为放弃申请。2. 初评: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分野外奖、科技奖、教师奖三个组进行初评。各组按评奖规定人数的30%差额进行遴选,即野外奖11人、科技奖7人、教师奖3人。初评专家组要对初选者做出全面的、客观的评价,并形成文字,填入申请书有关栏目,组长签字生效。3. 终评: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负责进行,2/3委员出席,会议有效。委员会在听取专家组初评汇报后,全面客观的审阅申请者(包括申请荣誉奖)的材料,并进行酝酿讨论。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注意遴选人不要过多集中在少数单位,要在横向对比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人数,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到会人数2/3票者即可入选。入选者公示十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即当选。如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者,留下次评奖时复议。第十一条 颁奖1. 颁奖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定在当年的10月26日,李四光诞辰日颁奖。2. 奖励形式:分别向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颁发获奖证书、奖章和奖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只颁发证书和奖章。3. 奖金额度: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确定。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组成,下设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野外奖、科技奖、教师奖三个初评专家组及办公室。1.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1) 委员会是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2) 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委员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推荐;(3) 委员要积极推进委员会各项工作,并客观、公正、公平、认真地做好评奖工作;(4)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5) 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评好奖、颁好奖,弘扬李四光精神,积极推进地质工作和地质科学事业的发展;(6) 委员会负责筹集基金,修改章程,确定奖金额度等;(7) 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本届委员申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时,在评奖过程中全程回避,本届委员亦不能作为推荐专家。2.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1) 基金会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筹集和管理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2) 基金会由15-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3) 理事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推荐;(4) 理事会依法行使《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5) 基金设监事3-5名,组成监事会,依照《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3. 专家初评组(1) 组长由本奖委员会委员担任,并聘任有关方面的地质学家,一般由5-7人组成。(2) 负责初评工作,按各奖项分配的人数进行差额评选,并向委员会提出初评报告。4. 办公室(1) 由主任(秘书长兼)、副主任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办公费用由基金利息支付。(2) 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评奖的组织协调、申报材料的登记核对、颁奖的准备及宣传工作等。编辑出版有关书刊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十三条 基金1. 基金来源(1) 由国内地质工作各主管单位集资;(2)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3) 其它合法途径。2. 基金管理(1) 基金会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进行基金管理;(2) 基金会每两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基金收支情况供审议;(3) 每两年拿出不多于一名获奖者奖金额度的资金支持宣传李四光的学术活动和青少年科普活动。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若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奖项章程

4.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介绍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面向全国地质工作者,最高层次的地质科学奖。有明确的办奖宗旨,严格的评选条件和程序。主要奖励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为发展地质科学和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根据“章程”规定分野外地质工作者奖、 地质科技研究者奖、地质教师奖和 荣誉奖。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除荣誉奖外,共选出获奖者不得多于15人,获奖者一生只能授予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

5.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科学奖概况

奖项名称: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创办时间: 1989年主办单位:“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奖项介绍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中国地质行业最高层次的荣誉奖,1989年1月设立,这一奖励以世界著名科学家、地质学家李四光的名字命名,是为了纪念他创立地质力学,从理论上推翻“中国贫油”的谬论,对我国科学和地质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激励中国的地质工作者献身于祖国的建设事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共有四个奖项: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和李四光特别奖。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用来奖励在野外地质工作中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员,包括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在工作中有重大新发现、重要新认识,或出色完成某项地质找矿任务,并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者;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及地区经济建设提出建议,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者;创造性地组织和领导野外地质工作,并卓有成效者。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用来奖励在地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在地质学某学科蜮领域中,有重要的新创见或发现,或经总结后丰富、发展和提高了某项地质学科领域理论者;在地质实验工作中,有新的发明创造、改革仪器设备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提出某种新技术、方法和理论者;通过科研工作,对地质工作及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者;创造性开展科研组织管理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者。李四光地质教师奖用来奖励长期从事地质教育工作,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方面表现突出,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李四光特别奖。专门用来奖励对地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地质工作者,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颁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获奖候选人先由基层推荐,报各自所属主管部门初评后在颁奖前6个月,也就是4月26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供申报推荐材料,由委员会下设的野外地质、地质科研、地质教师三个评奖小组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委员会评选,确定获奖者。李四光奖每两年评定一次,一人只能被授予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奖。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5人左右,其中野外工作者获奖人数不得少于50%。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负责颁奖,奖品包括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额度由委员会确定。颁奖日期定于李四光诞辰日,也就是10月26日。1989年李四光诞辰100周年纪念日时首次颁奖。该奖自设立以来截至2011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12次颁奖止,共有195位地质工作者获得这一荣誉。其中23位在获得本奖后当选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科学奖概况

6. 一分钟了解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7.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出版物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办公室在每次颁奖后,出版一本反应获奖者成就的图书,第一、二次颁奖出版物名称是《地质之光》,第二次未出版,从第四次开始,出版物名称统一为《****(年份)第*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第一次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从第二次开始全部由地质出版社出版,一般逢单数年的9月出版,在当年的颁奖大会首发。出版物详细情况如下:1、地质之光——首届李四光奖获得者事迹报告集,中国工人出版社,1991;2、地质之光——第三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事迹汇编,地质出版社,1997;3、1995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1999;4、1997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1999;5、1999第六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2001;6、2001第七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2003;7、2003第八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2005;8、2005第九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2007;9、2007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2009;10、2009第十一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2011;11、2011第十二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地质出版社,2013。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出版物

8. 地质学家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中国地质行业最高层次的荣誉奖,1989年1月设立,这一奖励以世界著名科学家、地质学家李四光的名字命名,是为了纪念他创立地质力学,从理论上推翻“中国贫油”的谬论,对我国科学和地质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激励中国的地质工作者献身于祖国的建设事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共有四个奖项: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和李四光特别奖。  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用来奖励在野外地质工作中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员,包括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在工作中有重大新发现、重要新认识,或出色完成某项地质找矿任务,并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者;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及地区经济建设提出建议,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者;创造性地组织和领导野外地质工作,并卓有成效者。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用来奖励在地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在地质学某学科蜮领域中,有重要的新创见或发现,或经总结后丰富、发展和提高了某项地质学科领域理论者;在地质实验工作中,有新的发明创造、改革仪器设备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提出某种新技术、方法和理论者;通过科研工作,对地质工作及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者;创造性开展科研组织管理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者。李四光地质教师奖用来奖励长期从事地质教育工作,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方面表现突出,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李四光特别奖。专门用来奖励对地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地质工作者,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颁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获奖候选人先由基层推荐,报各自所属主管部门初评后在颁奖前6个月,也就是4月26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供申报推荐材料,由委员会下设的野外地质、地质科研、地质教师三个评奖小组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委员会评选,确定获奖者。  李四光奖每两年评定一次,一人只能被授予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奖。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5人左右,其中野外工作者获奖人数不得少于50%。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负责颁奖,奖品包括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额度由委员会确定。颁奖日期定于李四光诞辰日,也就是10月26日。1989年李四光诞辰100周年纪念日时首次颁奖。该奖自设立以来截至2001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七届颁奖止,共有117位地质科技工作者获得这一荣誉。 中国科学院院士於崇文教授1991年被授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2001年度第七届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有17位获奖者。叶连俊、杨起、张彭熹3位中国科学院院士获得了李四光地质科学荣誉奖;潘元林、蒋炳南、潘龙驹、王启民、吴奇之、骆耀南、姜剑虹、王福同等8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获得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王铁冠、龚再升、廖椿庭、蒋志等4位教授、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获得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杜汝霖、何国琦2位教授获得李四光地质教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