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2024-05-19 06:06

1.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按项目的建设阶段,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筹建项目、施工(在施)项目、竣工项目和建成投产项目。
2.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3.按建设规模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
4.按隶属关系,分为主管部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
5.按其投资效益,可分为 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2.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按项目的建设阶段,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筹建项目、施工(在施)项目、竣工项目和建成投产项目。
2.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3.按建设规模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
4.按隶属关系,分为主管部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
5.按其投资效益,可分为 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1.按项目的建设阶段,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筹建项目、施工(在施)项目、竣工项目和建成投产项目。
2.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3.按建设规模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
4.按隶属关系,分为主管部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
5.按其投资效益,可分为 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4.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1.按项目的建设阶段,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筹建项目、施工(在施)项目、竣工项目和建成投产项目。2.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3.按建设规模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4.按隶属关系,分为主管部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5.按其投资效益,可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按项目的建设阶段,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筹建项目、施工(在施)项目、竣工项目和建成投产项目。2.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3.按建设规模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4.按隶属关系,分为主管部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5.按其投资效益,可分为 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6.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什么项目

建设项目按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建设性质划分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7. 基建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基本建设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发展生产面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即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增加固定资产面进行的建筑、购置和安装工作的总称。例如:公路、铁路、桥梁和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工程,以及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的购置安装及与之有关的工作,都称之为基本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基建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8. 基建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基本建设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发展生产面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即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增加固定资产面进行的建筑、购置和安装工作的总称。例如:公路、铁路、桥梁和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工程,以及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的购置安装及与之有关的工作,都称之为基本建设。
一、建筑设计乙级资质承接范围是哪些
建筑设计乙级资质承接范围具体如下: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韶付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二、企业拆迁还需要交税吗
企业拆迁一般来说需要缴税,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将在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变更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搬迁或拆迁所得购置或新建相同或类似性质、使用或新增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且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置换、改良、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的,应当将搬迁收入计入被拆迁的各类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总额,扣除折现值和折旧后的余额拆迁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费用,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专业分包范围有哪些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
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9、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
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
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
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2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22、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2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2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2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2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2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2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2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3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3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3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37、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38、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4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
46、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
47、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9、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50、核工程专业承包
51、炉窑工程专业承包
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4、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55、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
5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60、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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