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如何认定的

2024-05-06 03:54

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如何认定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如何认定的

2.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标准有哪些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会如何处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怎么认定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一般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衣村信用合作社等。从本案“顺发借寄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看,其经营方式符合我国《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典当行的特征,即“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从典当行为的本质看,典当行应当属于金融机构。由此而论,二被告人违法成立实际从事典当活动的“顺发借寄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特征。然而,从实质上分析,刑法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法本意并非如此简单,对该罪的认定应当结合罪质进行判断。由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在社会经济中担负着特殊功能,其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稳定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放任这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势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给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造成危害。该罪不要求有金融业务的具体开展,处罚的只是单纯设立行为,但刑法之所以将此种单纯设立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在于该类行为对金融安全具有一种潜在的严重危险。从这一罪质分析,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本质上必须是对金融安全产生潜在严重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可能对金融产生严重危险,则不能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字面规定,似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就可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但在具体案件中,对符合该罪构成特征的行为要认定构成该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怎么认定的

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条件,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达到了严重的情节的,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

5.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关于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处罚
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既遂量刑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是指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批准文件的行为。
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法院如何判?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转让金融机构批准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三、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怎么判?
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标准是什么

6.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设立、开业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擅自设立、开业便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一经设立,对外挂牌,就构成本罪,盈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行为人犯本罪后,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为了集资诈骗,其行为即同时触犯其它罪名,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并罚。
5、将“经人民银行批准”,改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批准权已发生变化,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均已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6、“擅自设立”,是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管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擅立分支机构,只可进行行政处罚,不属犯罪。

7.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适用本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 刑法 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