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多项选择题6.18

2024-05-08 04:17

1.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多项选择题6.18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三/68)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
    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
    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
    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
     参考答案 
    1.【考点】公司资本;公司增资
    【答案】AB。解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A项三位股东协商一致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属于股东自治行为。A项正确,当选。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采用认缴制,并未要求实际缴足到位,增资时的出资适用于设立时的规定。故三位股东在增资时不必实际缴足增资。B项正确,当选。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的备考内容,也是公司登记时必须提供的信息,所以增资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且办理变更登记。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多项选择题6.18

2.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单项选择题6.22

  一、单项选择题 
    1.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28)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参考答案 
    1.【考点】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而不是由永平公司通知。A项错误,不当选。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项错误,不当选。
    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永平公司的债权,故当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时,不必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C项正确,当选。
    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关于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3.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单项选择题6.18

一、单项选择题
   
 1.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26)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参考答案
   
 1.【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相关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任职的此种延续对于公司营业维持的必要。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兵虽有违反董事义务的情形,但其他董事也同样有此情形,因此彭兵不应承担全部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彭兵的行为不属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情形。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单项选择题6.18

4.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单项选择题6.20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27)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参考答案 
    1.【考点】出资形式;出资义务
    【答案】C。解析:对公司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根据甲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17年5月份之前文某对甲公司出资即使未完全实缴到位也并不违反股东的出资义务,此阶段文某可对其所持甲公司的股权进行处分。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时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且对所出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故股东文某将其所持甲公司的股权投资设立乙公司,只要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和股权价值评估,即可构成对乙公司的出资。在2017年5月前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并不一定会因为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而有权利瑕疵。A项错误,不当选。
    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某对经营不善造成的股权贬值不用补足差额。B项错误,不当选。
    到2017年5月,甲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截止时,文某如果没有缴足剩余出资,则应承担出资瑕疵责任,此时甲公司、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文某缴足。C项正确,当选。
    对于乙公司而言,文某出资的股权经过价值评估且不存在对乙公司出资违约的行为,故乙公司不能要求文某履行缴纳甲公司剩余出资的义务。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5. 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经济法-多项选择题(1.12)

  一、多项选择题 
    1.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一/67)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参考答案 
    1.【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答案】AB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依据审慎监管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是不能降低。A项正确,当选。
    《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条规定了对投资商业银行的限制。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经济法-多项选择题(1.12)

6. 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合伙企业法》-单项选择题【12.7】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合伙成立一家餐馆,甲用其一辆运输车出资,后来由于甲父病重住院,需要一笔手术费,情急之下甲将运输车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运输车虽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甲有权处分
    B.由于该运输车已属于合伙企业的资产,甲以个人名义出售给丙,该买卖合同无效
    C.需合伙企业予以追认,赵某才取得该运输车的所有权
    D.丙取得该运输车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1.【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将运输车出资后,运输车即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不再享有所有权,甲未经合伙企业同意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A项错误,不当选。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和丙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该买卖合同为有效。B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赵某为善意的受让人,即使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售该运输车,无需合伙企业追认,赵某取得该运输车的所有权。C项错误,不当选。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甲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运输车属于无权处分,结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甲将不属于其所有的运输车以市场价出售于不知情的赵某,只要交付了该动产,丙取得该运输车的所有权。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思路点拨】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7. 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经济法-单项选择题(1.21)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一/69)
    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
    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参考答案 
    1.【考点】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答案】C
    解析: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而非财产税。A项错误,不当选。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采用住所加居住标准而非国籍标准。B项错误,不当选。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C项正确,当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经济法-单项选择题(1.21)

8. 2020法考模拟题【商法】公司的分立的单项选择题(9.16)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公司欠银行贷款500万元,后由于业务发展,该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B.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C.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公司的分立
    【难度】★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原甲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甲公司和新设立的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B、D三项错误,C项说法正确。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
    1.种类: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存续分立:a=a+b;新设分立:a=b+c
    2.程序:均需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不进行法定清算);均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10日通知,30日公告)
    3.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