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的法律法规

2024-05-11 14:20

1. 重大资产的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和个人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重大资产的法律法规

2. 有哪些法律法规涉及 国有资产监管的

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纲领性意义。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等,都对国有资产监管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行政性法规以及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安排中,此类法规是大量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制定的关于本辖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

3. 在法律上冻结个人资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这样法院就可以对被告进行帐号冻结、查封财产等程序。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冻结、查封的裁定。
如果申请有错误的,则由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在法律上冻结个人资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4. 法律问题咨询,资产问题

你好,我是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网律师很高兴为你解忧。父母长辈对个人财产具有自主决定权,私自给大儿子钱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合理合法,你没有干涉的权利。至于与父母长辈的感情隔阂建议多多沟通消解。最不至,你可以自己购买小区回迁房,获得独立产权。不过应注意:(1)应当仔细审查出售人是否真实取得《房产证》及相关过户手续。(2)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应当是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购买回拆房一定要查清性质。经济适用房不得买卖;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拆迁的回迁房,回迁房的所占土地性质,一般是划拨所得,没有交土地出让金,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时,需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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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不同国家对于本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规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依照的核心依据。详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词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 。 内容如下:
金融资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问及解题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升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 “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6、《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
该文件将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从风险控制角度制定了监管制度。
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54)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详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百度词条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8]191号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9第42号)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6. 我国法律上都有哪些资产不能抵债

一、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二、银行可实施以物抵债的情形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7. 法律问题:公司资产分配问题

对于财产分配,可以查看一下公司法中关于财产清算的部分,还有破产法里面关于财产分配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只要财产清算比较透明真实,分配的时候就不存在套多问题了。

法律问题:公司资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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