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05 23:18

1.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营改增项目除外)、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提示】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些?

2. 增值税中什么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进项税额注意事项:
1、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理,其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专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是否经过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其发票是否已经及时申报或认证。
2、其进项税额有无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其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任然申报。
4、其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不结转进项税转出,如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或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的。
5、其进项税额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价格和增值税款的,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抵扣

3.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在增值税的核算和管理上,有些情况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或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己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而末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2)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四、未按规定保管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6)丢失专用发票;(7)损(撕)毁专用发票;(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一)对手写版发票的规定。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二)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证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收款单位与凭证开具单位不一致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的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六、兼营免税项目及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七、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发生的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达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0年12月1日起,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出版发行方式取得广告收人的纳税人,应对本单位广告业务占用版面数量单独记账核算,不能准确划分广告所占版面比例或不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采取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应以上一年度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平均比例,作为下一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所占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比例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作调整。新开办的出版单位,可以开办初期前三个月(前三个月按当月实际)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作为当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出版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第二年度再作调整。出版单位无论采取哪种计算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采取下列方式销售货物的邮寄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邮寄方式销售货物;(2)邮寄方式购买货物。
  
    十、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不得进行抵扣
  
    (一)对纳税人在进口环节享受的减、免税税款,以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其他直接减、免税税款,均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二)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4. 简述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5. 增值税中什么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1、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4、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十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550号)的规定: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十四)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兼营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准确划分者,应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划分。

增值税中什么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09年新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7.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主要有: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5、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10、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1、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2、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3、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4、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些

8.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