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2024-05-11 15:33

1.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公司破产后谁全额偿还所有债务
由公司资产偿还所有债务。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
二、执行变更股东公司欠债新股东需要偿还吗
股东不需要偿还公司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条文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权、债权债务进行了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2.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3. 最新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新设经济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加,在经济主体的多种存在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大部分中小型的生产制造、商业贸易和服务企业都会选择这种形式注册成立公司,那么,最新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七、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首先对设立公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等,并对以上逐项作出了具体要求,对股东的责任、义务和权力进行了明确。

最新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是什么?

4. 最新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新设经济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加,在经济主体的多种存在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大部分中小型的生产制造、商业贸易和服务企业都会选择这种形式注册成立公司,那么,最新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七、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首先对设立公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等,并对以上逐项作出了具体要求,对股东的责任、义务和权力进行了明确。

5.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式有哪些

你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相对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来说,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较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限定了创业者承担的法律风险不会超过注册资本金。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及运作过程仍会存在风险。创业者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规范股东之间的股份分配、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的运作,以降低法律风险。创业者一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注意明确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

   在法律实践中,有些创业者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采取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与股东名册不致的方式。我国法律法规不支持隐名股东的做法,隐名股东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式有哪些

6.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规定是设立有限公司需有符合法定人数股东;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7.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一、发起人对设立股东公司的责任是什么
发起人对设立股东公司的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设立公司前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返还已收股款的责任,对认股人支付的股款,以及返还股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投资比例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哪些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8.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01条、102条、103条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加以规定: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职权的,所以,股东会议能否及时召开以及如何召开是直接关系到股东大会职权的行使。为此,《公司法》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因为监事会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公司极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在穷尽以上途径而未能实现时,在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临时提案
要使股东大会顺利召开,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各股东或者向股东公告。为此,《公司法》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根据该条规定,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进行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会议召开前十五日进行通知;在通知无记名股票的股东时,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作出公告。当然,无论是通知,还是公告,都应当明确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以便股东进行必要的准备并在会议上进行审议。除此之外,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有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即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符合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该临时提案在收到后二日通知其他股东。为了保障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只能对通知和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如果是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临时提出的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则不得就此事项作出决议。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其相关问题。股东会一般召集的程序是要经过法律的规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股东会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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