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扣除的税费有哪些?

2024-05-05 05:54

1. 允许扣除的税费有哪些?

1.允许扣除税费的所得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3)适用于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4)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2.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先扣除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销售额),按照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所得不得扣除中介和相关人员报酬
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件还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与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规定不同。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例3-41?计算
2018年8月,演员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某市房地产公司开业庆典文艺演出,按照合同规定取得不含增值税的劳务报酬50000元。
请计算张某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是多少。
【解析】演员张某应纳增值税为:50000×3%=15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0×7%=105(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因而,对张某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 000-105)×(1-20%)×30%-2 000=9 974.80(元)。
4.税制改革后的费用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也就是说,税制改革后,劳务报酬所得仍可以扣除20%的费用。

允许扣除的税费有哪些?

2. 允许扣除的税费是什么?

法律分析:对于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税费,可以包括如下: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福利费、救助金、救济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费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做财务处理?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这样考虑:(1)月末计提应发工资(含税)时借:生产成本等贷:应付职工薪酬(2)支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允许扣除的税费是什么

法律分析:对于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税费,可以包括如下: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福利费、救助金、救济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费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做财务处理?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这样考虑:(1)月末计提应发工资(含税)时借:生产成本等贷:应付职工薪酬(2)支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允许扣除的税费是什么

4. 允许扣除的税费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如下所示:

1、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2、 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 满足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以扣除;

4、 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5、 业务招待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6、 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7、 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8、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9、 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10、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1、 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准予扣除;

12、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含)以内的准予扣除;

13、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

14、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15、 企业融资租赁所发生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承租方所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所支付的利息等则可以扣除;

16、 企业实际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 营业税新细则中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作出了哪些规定

营业税新细则中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作出规定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的时候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

  (1)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纳税人经营融资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演出的营业额为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有关单位、经纪人的费用之后的余额。

  (8)国内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等费用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

  (10)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新细则中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作出了哪些规定

6. 营业税新细则中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作出了哪些规定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旧细则由甲方提供的管道设备不计入营业额,新细则如何理解,原来对于此方面规定的是否作废 2、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于需安装的设备如何理解 上述规定与原细则的第十八条看似相近,但是“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将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作了“例外”的处理,即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关于“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的变化,开始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该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在实际工作中,“财税〔2006〕114号”文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甚至有个别省市地方税务局明确提出,该文件是答复上海的,我们不执行。因此,本人认为细则是重申关于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执行。 调整了建筑工程设备征税政策 从细则第十六条可以看出,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与“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财税〔2003〕16号文”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而按照新细则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新细则关于建筑工程设备征税问题的变化,提醒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必须筹划建筑工程设备的供应方式,否则存在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7. 营业税在计算时哪些准予扣除?


营业税在计算时哪些准予扣除?

8. 经营所得扣除项目规定

法律分析:经营所得,是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额时,同一般企业的要求相同,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需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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