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的其他事项

2024-05-19 07:30

1. 福建省民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三)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对外可称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福建省民政厅的其他事项

2. 福建省民政厅的介绍

福建省民政厅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3. 福建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和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专题调研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民政信息化建设。2、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3、计划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指导、监督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按规定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4、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闽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5、救灾处拟订我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分配及监督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6、社会救助处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7、优抚处拟订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8、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9、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10、区划地名处指导和承办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11、福利慈善处拟订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省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12、社会事务处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执法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13、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方针政策;牵头拟订我省双拥政策和法规;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双拥共建活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组织开展双拥宣传,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承担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14、老区事务协调处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省老区建设促进会。15、老区建设发展处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16、人事处(社会工作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4. 福建省民政厅的直属单位

1、福建省救助管理总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定我省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指导全省流浪儿童保护工作;协调跨省、跨地区受助人员接送任务,以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全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2、福建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勘界、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提供利用服务,参与省、县际边界纠纷协调工作,参与出版省行政区域界线图。3、福建省民政学校 省民政学校主要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现已开设空港服务、幼儿教育、商务英语、电脑会计、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社会工作等二十多个中专专业,与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外贸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设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商务英语二个大专专业。省民政干部学校主要以培训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为主,并面向社会开展社会工作者、民政系统特有工种等级考核的培训工作。省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主要面向全校学生及社会开展计算机、英语、幼教、餐旅业等的考核、鉴定工作。4、福建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本省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为休养、康复提供医疗服务。5、福建省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为全省老年人提供养老、教学、健身、康复、娱乐等服务。6、福建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全省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7、福建省老龄事业服务中心对全省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老有所为”提供咨询服务,承担老龄事业日常服务工作。8、福建省武夷山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提供服务。9、福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承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10、福建省退伍军人培训中心承担退伍军人的业务、技能培训等任务。11、福建省建宁安置管理站承担接收、安置、救助、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流浪、孤残儿童。12、福建省安溪安置管理站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13、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14、福建省建阳安置管理站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15、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保障平时部队的饮食、军供,为部队及复退军人的过往提供服务。16、福建省假肢矫形器产品检验所(1)受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国家标准对假肢矫形器产品及标准件进行检测评估,提供检测数据;(2)参与假肢矫形器标准的起草、制定,以及假肢矫形器产品检验方法的研究。17、福建省民福发展总公司 18、福建省假肢中心 (1)负责假肢、矫形器零部件的科研、生产和销售。(2)为肢残患者提供假肢、矫形器的临床治疗服务。(3)其他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4)为省民政厅及其他政府机构提供该领域专业咨询。(5)稳定市场,引领和推动该行业发展。19、福州八一服务社 

5.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第四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指导。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公开范围、主体、方式和程序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九条 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为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以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行政服务中心;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应当及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本级人民政府未编辑政府公报的,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应当免费送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6. 福建省民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原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四)加强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以及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等职责。

7. 福建各市民政局地址

单 位
地 址
联系方式
鼓楼区民政局
福州市津泰路98号
87534847
台江区民政局
台江区台江路88号
88300151
仓山区民政局
仓山区梅坞路14号
83135616
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福新中路128号
83640684
马尾区民政局
马尾区君竹路30号
83683380
福清市民政局
福清市融城一拂路114号
85222368
长乐市民政局
长乐市解放路27号
28922347
闽侯县民政局
闽侯县甘蔗街道校园路145号
22982360
连江县民政局
连江县凤城镇金凤西城1号楼三层
26232173
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
22332124
罗源县民政局
罗源县城关北大路15号
26831229
永泰县民政局
永泰县樟城镇富裕新村108号
24832126

单 位
地 址
联系方式
鼓楼区民政局
福州市津泰路98号
87534847
台江区民政局
台江区台江路88号
88300151
仓山区民政局
仓山区梅坞路14号
83135616
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福新中路128号
83640684
马尾区民政局
马尾区君竹路30号
83683380
福清市民政局
福清市融城一拂路114号
85222368
长乐市民政局
长乐市解放路27号
28922347
闽侯县民政局
闽侯县甘蔗街道校园路145号
22982360
连江县民政局
连江县凤城镇金凤西城1号楼三层
26232173
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
22332124
罗源县民政局
罗源县城关北大路15号
26831229
永泰县民政局
永泰县樟城镇富裕新村108号
24832126

福州市
鼓楼区:鼓楼区民政局地点:津泰路98号鼓楼区委里面(3号楼一层 鼓楼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7535114 
仓山区:仓山民政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11/12号这两个窗口)联系电话:83535379  
晋安区:晋安区民政局地址: 福新中路128号(区政府大楼)联系电话:83640654 
台江区:台江民政局地址:台江区后洲街道安平一号楼(台江区排尾路328号,台江区市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269428 
马尾区:马尾区民政局地址:马尾区君竹路30号(罗星西路罗星塔旁,马尾市民服务中心) 电话:0591-83684131

福建各市民政局地址

8.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第五条 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政府、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三)政府、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五)政府、政府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
  (六)政府、政府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七)政府、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事项;
  (八)政府、政府部门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九)公务员考试录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类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人事事项;
  (十)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八条 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有关情况;
  (四)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政务公开前,政府部门应当将公开的具体内容报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下一级政府应当将公开的具体内容报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由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墙报公示;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发布公益广告;
  (四)实行政务通报;
  (五)举行政务听证会;
  (六)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第十三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政务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投诉。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仿真给予及时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务公开的单位领导,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