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有什么要求?

2024-05-16 03:04

1. 对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有什么要求?

对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的要求有: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一、中央下令停止拆违建了吗?
目前没有,违建的话,对土地资源使用会造成浪费,对经济发展也有阻碍,所以国家对违建是不姑息的。违建就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停车场不提供发票怎么办
对停车场经营者开具收费票据作出明确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申领停车场收费票据。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依法现场或利用电子支付平台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以“无人值守”等理由予以拒绝;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三、农村垃圾池离居民多远标准
(一)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新开发区、工业区、新建大型住宅区、高层楼宇、旧城(村)改造等区域可考虑附建式;确买无法选地,可考虑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建地下式、半地下式。(二)垃圾转运站建设应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垃圾站转运能力等条件设置。(三)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四)垃圾转运站应方便接电、通水、交通;应设置三相动力线路,每个厢体用电功率25千瓦;每个站需配1.5寸水表;进站路宽8m,入厕人行通道应与入站小型机动车或手推车通道分开。(五)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m;(六)应便于连接市政污水管网,排污管直径应300mm;站内应采用暗管排放渗漏液,站内排放管直径应200mm。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对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有什么要求?

2. 对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有哪些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场和停车位数量出现了紧缺,一是停车场地、设施严重缺乏,特别是在城市的人口、商业和经济、文化活动高度集中地区,停车非常困难;二是存在现有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现象;三是路边停车和违章占道停车现象严重。车场及停车位的不足会迫使机动车占道停放,这会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阻塞。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上述要求,有利于改善交通状况。关于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公安部、原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住建部、发改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一般宜设置在次干道上,如需要在主要干道设置出入口,则应远离干道交叉口并用专用通道与主干道相连;停车设施出入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消防等规范的规定。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也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对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3.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4. 一般大型停车场建设需要哪些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为其他用途。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停车场和停车位的数量出现了短缺。一是停车场设施严重短缺,特别是在城市人口、商业经济、文化活动高度集中的地区,停车非常困难;二是存在现有停车场改为其他用途的现象;三是路边停车和非法占用停车严重。停车场和停车位的不足会迫使机动车占用道路,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堵塞。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上述要求,有利于改善交通状况。关于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公安部、原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标准》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做了详细规定。如果规定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位于交叉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和桥梁隧道引道。一般应设置在次干道上。如果需要在主干道上设置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交叉口,用专用通道与主干道连接;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酒店、酒店、商店、体育场(馆)、电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机场、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建设或增设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也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停车场。对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扩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5.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6. 在城市建设中设立建设停车场有哪些好处

对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的要求有: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7. 关于建一个大型停车场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已经不知不觉走进了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大量的数据爆棚成了新时代的特征。在这种特征下人们依然追求生产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发展智能交通使人们生活以及现实社会的需要,然而在智能交通的构建当中,大量的信息数据也给其增添了变化和难度,如何在大数据时代构建一个智能化、安全化、低成本、高效便捷化的智能交通系统成为了当今人们研究的课题。可以借助迪蒙·智慧大型停车场应用方案是基于物联网和云计算服务的停车管理和运营服务平台,总体由停车管理云平台、DEUE(用户体验)系统、终端产品组成。

在现代化的城市中,医院、学校、大厦、住户在千人以上的小区等场所是人群聚积的地方,这些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一般为大中型停车场,车位数量通常在几百或更多,车辆的出入口设计地往往多进多出。来往这些场所的车辆多属于前来办事临时停放的情形,在事情办完后离场前还会先缴停车费。
它是基于物联网技术提出了大中型停车场的管理应用方案,采用高清车牌识别技术和快速道闸技术,以车辆快速通行管理、中央现金收费、自助微信扫码缴费、商家消费打折、银联卡支付、自助缴费机缴费等为核心功能,同时设计了车位池管理、车辆分组通行管理等功能,实现商业消费、人员、车位信息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

关于建一个大型停车场的问题

8. 居民区建停车场有什么法律规定

1、主要是《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2、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5、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6、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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