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2022

2024-05-07 13:44

1. 河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2022

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暂时不能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将2022年剩余月份应按月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推迟缴存。申请缓缴后可于当年企业困难情况好转后随时补缴,也可于2022年12月31日后分期或一次性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具体规定见正文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工会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困难职工,可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期。延期归还的贷款本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务资料超时限的,可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期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      四、承租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郑州市无自住住房承租其他住房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最高额度由每年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      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业务办理相关事项。      六、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实施。      省直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解读(一)支持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暂时不能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将2022年剩余月份应按月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推迟缴存。申请缓缴后可于当年企业困难情况好转后随时补缴,也可于2022年12月31日后分期或一次性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省直资金中心不会因该时间段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而不批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企业经办人到省直资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流程是:企业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降缓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网上下载)、 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向省直中心提出申请即可,缓缴企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和正常缴存期间相同。(二)支持困难职工延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受疫情影响家庭收入减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困难的贷款职工,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期偿还贷款本息后,可将今年剩余期次应按月归还的贷款本息推迟到年底前归还,省直资金中心对这个时间段内发生的贷款逾期不收取罚息、不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传逾期记录。2022年12月31日前,贷款职工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采取每月先还一部分、几个月还一次或到年底再一次性清偿的方法归还。申请流程      贷款职工延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需要借款人到省直资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或热线电话申请即可。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一是登录省直资金中心网站,依次打开【互动交流】→【网友留言】→【在线留言】,根据页面提示提交“申请延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留言即可。二是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转人工。电话接通后,工作人员会登记贷款有关信息,以确保延期归还的贷款本息不作逾期处理。(三)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延时办理业务      受疫情影响职工在办理提取、贷款业务时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契税凭证、声明授权书、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二手房买卖协议、二手房资料预审登记表等资料超时限的,可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资料延期,在 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业务。申请流程      职工在申请延时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可通过网上或热线电话申请延期办理。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时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的方式:一是登录省直资金中心网站,依次打开【互动交流】→【网友留言】→【在线留言】,根据页面提示提交“申请延时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的留言即可。二是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转人工。电话接通后,工作人员会登记资料超期有关信息,以确保延时提取或贷款业务可正常办理。(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为进一步支持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两种情况:一是承租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以家庭为单位在郑州市无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承租其他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调整为3000元,提取最高额度由每年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同时取消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额80%的限制。申请流程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住房的申请条件。业务办理流程不变,每个家庭可一次性提取一年的租金额度,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豫事办APP”线上办理,也可到经三路或东区营业部业务窗口线下办理。

河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2022

2. 郑州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郑州,简称“郑”,古称商都,是河南省省会、特大城市、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 ,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郑州地处中国华中地区、黄河下游、中原腹地、河南中部偏北,位于黄河中下游和伏牛山脉东北翼向黄淮平原过渡的交接地带,西部高,东部低,中部高,东北低或东南低;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4、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非郑州常住户口或郑州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户口迁出郑州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12、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3、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拓展资料】郑州市公积金提取流程方法一:网点办理步骤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步骤二:审核:经初审后,若发现提交资料有缺失或无用的,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并给出不能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将材料备齐后再次前往管理中心办理。步骤三:收到答复:初审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退还资料正本。步骤四:银行放款: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提取款项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方法二:“郑好办”app提取郑州公积金秒提取,“郑好办”App移动客户端正式上线了。“公积金提取,只需要通过扫脸认证就可以进入‘一件事’专区,点击对应的事项,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短短几秒钟,需要提取的公积金就能够到账。

3.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法律分析: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4.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省辖市(含所属行业分中心)、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提取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有关“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确定,由各地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维护、修缮住房的费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地管委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综合确定;      (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六)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会确定提取额度。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5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四)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提供维护、修缮合同或维护、修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五)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等手续;      (六)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十一)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十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管委会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会确定需要提供的手续。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职工本人支付。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郑州公积金新政策2021提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应满足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等条件,月还贷额将调整为不超过缴存基数的50%,并新增个人征信查询,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将不予办理贷款。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主要对部分贷款申请条件、还贷能力认定标准、开展个人征信查询和部分提取政策四方面作出调整。将原政策规定的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调整为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有所提高,可有效调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集中度,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缴存时间未满1年的职工,将暂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通知》提出,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实行了相同的还贷能力认定标准,有助于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该项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会带来大的影响,但还款能力偏低家庭的最高贷款金额会稍有减小。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积金使用政策还新增加了个人征信查询,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实行个人征信查询后,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通知》要求,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目的在于适度抑制提取,开源节流,更好地保障贷款发放对资金的需求。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还就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家庭月收入和缴存账户余额认定、异地贷款申请材料核实以及组合贷款如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事项重新进行了更加规范的表述。新政策执行后是否会影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的内容中,除提取政策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外,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设有1个月的新老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签订过购房合同(以房管部门备案为准)或已完成预审(存量房贷款或组合贷)的,可继续按原政策办理对应贷款业务。因此,不会影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影响?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执行后,拟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购房时间未超过2年,可继续以购房为由办理提取业务,购房时间超过2年的,则不能再以购买该套房为由办理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为由办理提取业务或办理委托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还贷)业务,不能以其他理由办理提取业务。新政策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哪些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执行后,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需暂缓(待缴满12个月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还款能力偏低的家庭获得批准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会有所减小;三是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郑州公积金新政策2021提取

6.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如下:是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因离职、婚姻变更、死亡等原因形成的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降低贷后风险。办理条件如下:1、借款人离职后(不含异地转出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借款人因离婚房屋产权发生变更,产权人为非缴存人的;3、借款人死亡,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非缴存人的;4、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如下:1、贷款经办机构为职工开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或继承人携带《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和身份证到中心委托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申请,不需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3、住房公积金卡;4、个人信用报告(由经办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 河南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青年人才公寓),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金额,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租。二、租赁普通自住住房,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河南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8. 河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法律分析: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购房后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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