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2024-05-07 14:16

1.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2)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2. 成立一所会计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3.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什么?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什么?

4.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2)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摘要】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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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2)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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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以下条件: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需具有2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及具有书面合伙协议和经营场所;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以及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同时具有书面合伙协议和经营场所,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5名以上股东以及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同时具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和经营场所;4、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5、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6. 成立会计事务所所需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扩展资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7.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有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股东、合伙人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成为股东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三)申报材料: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见参考格式)。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见参考格式)。3.XXX股东、合伙人情况表(见参考格式)。4.XXX股东、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注册会计师证书所有记录页,同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指非股东、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下同,见参考格式)。6.XXX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7.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8.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原件(有限责任事务所提供)。9. 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原件(合伙制事务所提供)。10.验资证明(有限责任事务所提供,要求提供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1.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查询事务所名称是否包含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字号,若包含,应取得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证明。2.申请人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 http://www.acc.gov.cn/)进行网上申报。3.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中心财政厅窗口(以下简称财政厅窗口)当面提交规定格式和内容的申请材料。4.财政厅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内容)。5.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由财政厅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6.省财政厅会计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予以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8.作出批准决定的,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9.会计师事务所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将事务所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领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0.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五)承诺时限: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8. 会计事务所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
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
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