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接管的期限

2024-05-17 12:26

1. 保险公司接管的期限

《保险法》第144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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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接管的期限

2. 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情形

完全可以,储蓄型保险从专业角度是年金或者两全保险,属于寿险保单,因此完全受《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护。1、重点提示: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都受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保护。条例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2、重点提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受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保护。条例如下: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3、重点提示:非人寿保险合同(财产险、意外险、健康险)的损失,5万以下全额救济;超过5万的部分,个人保单救济90%,机构救济80%。条例如下: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被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4、重点提示:如A公司破产了,由B公司接管,如果A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能保证所有保单的利益的话,由B公司承担,而且《保障基金》会给B公司补贴,保证所有人寿保单的利益不受损失。条例如下:第十七条: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第十八条: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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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于保险公司破产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问题,所以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公司债务。
一、企业自主清算程序有哪些步骤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4.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

亲,您好!中国银保监会同时接管了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4家保险公司和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2家信托公司。【摘要】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提问】
亲,您好!中国银保监会同时接管了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4家保险公司和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2家信托公司。【回答】
保险监管机构接管保险公司并不是新闻,在此之前一共发生过三次:2006年接管过新华人寿2009年接管过中华联合保险2018年接管过安邦财险大家印象最深的应该是安邦保险,因为发生时间离我们比较近,影响也最大。不过像7月17日这样,一出手就接管4家保险公司的情况,在此之前还从来没有过。前3次接管,都是因为保险公司经营出现危机,偿付能力不足,监管机构不得不出手。此次被接管的4家保险公司中,没有任何一家是因为经营出问题、偿付能力不足而被接管的。甚至像华夏人寿在2019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中,仅次于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太保人寿,名列第4。天安人寿也是排在第12名,规模还都不错。突然之间,如此大规模的保险公司被接管,作为普通用户,我们最担心的问题是:自己的保单会不会有影响?这么大规模的保险公司都能被接管,我在其他保险公司买的保险是不是更没保障了?不少粉丝第一时间问了鹏哥这个问题。所以借着这次事件,我们就再来讲讲保险公司被接管的事情。更重要的是,关心一下我们的保单是否仍然有保障。毕竟这才是与我们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事情。【回答】

5. 保险公司出现什么情形时有可能被接管?

《保险法》规定,当一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等,视风险情况而定。在监管中,如果发现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这个也很好理解。《保险法》第144条的规定,相对而言,属于情形严重后的应对措施:接管。该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换言之,要么是公司已经出现了“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要么是现有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保监会才会接管一家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接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接管期满,如果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监管方可以决定终止接管并公告;如果被接管的公司触及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被吊销牌照、或偿付能力低于监管标准乃至于不吊销牌照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保监会)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同样,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接管期间,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等措施。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中,“偿付能力”是关键衡量要素。这一能力,其实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涉及的投资人往往众多且分散,因此其隐性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就是监管层和法律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在保监会新的考核体系下,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被要求保持在50%和100%以上。

保险公司出现什么情形时有可能被接管?

6. 保险公司被接管这意味着什么?

对你没什么影响。保险公司被接管这意味着:①银保监对于保险行业的监管,真的非常严格,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实更有保障。②经营风险是每家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大小公司都可以得到接管,不会影响你买到的保单,保障继续按合同约定进行。我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拓展资料】一、保险公司被接管会导致什么不良影响吗?其实并不会,以新华保险为例,在持续被接管的数年里,公司运营良好,还吸引了新的大金主入驻,比如中金汇金。在2011年,新华一跃成为A股市场上的第四保险股,时至今日依旧是大型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公司被接管,对你的保单有影响吗?没有影响。去年天安、华夏等保险公司被接管时,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复说:“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四家保险公司无论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如何变化,风险如何化解,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接管后,仍可以购买天安财险等六家机构正常在售的金融产品。被接管的六家机构经营不中断,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保险公司被接管后,不但不影响已买到的保单,还能正常买到在售的保险。买保险,买的是条款,保险保什么、怎么保、怎么赔、赔多少,都是保险合同说了算。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应,受法律保护,就算保险公司被接管甚至是倒闭,保单都不受影响。与其纠结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倒不如好好研究保险条款,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买的时候注意做好健康告知,如果担心自己容易搞错,建议找专业人士帮忙把把关,以免买错,后续赔不了。

7. 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接管保险公司的情况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1.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
3.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4.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5.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一、企业终止需要清算吗
企业终止需要清算,大致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二、保险公司能破产吗?
保险公司可以破产,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接管保险公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