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属于谁

2024-05-18 15:30

1. 土地承包权属于谁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依法由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组织成员在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后,可以采用使用、转让,互换等方式来使用承包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权属于谁

2. 土地承包权属于谁

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依法由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组织成员在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后,可以采用使用、转让,互换等方式来使用承包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有:
1、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经营需要,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但受让方须按转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并给土地承包权人支付转包费用等。
3、
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4、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但承租方须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并给土地承包权人支付租金等。
5、入股,是指土地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承包权人按照入股合同享有股权及股利。
二、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基于成员权,每个村民都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农村福利的性质。每个村民都有一份,这是村民生存的民事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象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
三、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哪些权利:
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下列权利:
1、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获得一定数量、质量和位置的土地、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和水面,这是承包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利用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按照约定金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剩余收益的所有权;
4、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当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仍有权按照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的所有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土地的承包权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的承包权归谁所有

4. 农村土地承包权归谁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户,不是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金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5. 土地承包后所有权归谁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后所有权归谁

6. 土地承包后所有权归谁

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一、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以及集体土地使用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比如商品房,它是通过征用集体土地后变成国有的、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又如宅基地它是农民集体所有的给村民自行建房使用。
三、农村的山属于集体还是国家
一般属于集体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两种土地所有权规则,即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隶属集体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7. 土地承包归属权

  “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指得就是“《土地经营权使用证》记录的地块儿、亩数”,对这部分原则上是不许再调整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不是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归村委会所有,村委有权根据当地政策调整。

土地承包归属权

8.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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