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

2024-05-19 01:13

1. 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

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1999〕第584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医疗机构适用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卫   生  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6日 卫政法发[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

2. 跪求 医院与预算经费使用和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医院二级单位预算外收入监督的办法

  提供2篇资料:第一篇《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预算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省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含财务隶属关系在省卫生厅的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 2 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一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一)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考虑当年可能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病房工作量的变化,计划全年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门诊人次和出院平均收费水平进行测算,对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据以前年度的此项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服务项目分别测算后填列。 (二)医疗机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属于人员支出的,应按有关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属于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三)医疗机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编制的预算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二)医疗机构按照预算申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3 (三)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医院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收入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的全部收入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收入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组织收入。 (三)医疗机构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开具按规定统一印刷的票据。 (四)各项收入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五)定期对收入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降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不得突破50,中医及专科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可略高于同级医疗机构。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支出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 4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所有支出依据省卫生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业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方能列支。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进行设备物资采购,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基本建设与大型修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获取、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与决策,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报省卫生厅备案、审核或审批。 医疗机构人员奖金、津补贴的分配与发放必须遵循以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核心、体现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的原则,不得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有关分配及补贴方案,需报省卫生厅审核。 第十六条 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制定各项费用、物资消耗定额,不断提高核算水平。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医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要严格遵照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现金使用范围,规范现金报销程序、内容与数额,禁止在结算过程中大额使用现金;各项现金收支业务应以合法凭证为依据,不准以借据、白条抵现金库存;医院库存现金按开户银行规定执行,超过核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 5 送存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定期清理核对各部门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备用金,如实反映现金库存,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各医院需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根据国家规定,医疗机构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公款私存或以储蓄存折的形式存取;要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及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与银行的往来账务定期核对存款数额。 第二十条 应收和预付款项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和预付款项额度和占用时间,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催收和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必须建立健全药品出入库制度。药房要争取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第二十二条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要合理确定库存物资储备定额,定期进行 6 盘点,年终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一)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要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按账面原价注销。 (三)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2、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执行。 (五)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符合配置规划、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计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7 第二十五条 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医疗机构不得以国家资金和科研经费等从事投资活动,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非国有债券投资业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价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领导集体决策。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负债是指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是医疗机构对其债权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控制债务规模: (一)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因盲目扩大债务规模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大额借贷债务发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论证工作,并通过集体决策。 (三)严格执行支出申请、审批、审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8 第二十九条 要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对有关借款和应交款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和交纳。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医疗机构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医疗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会计监督。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经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审核、归类、制单、复核、记账、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归集、保管工作。 (三)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落实会计电算化安全的基本措施,加强电算化系统的审计与监督;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电算化业务素质,推动医院会计电算化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经济活动行为。真实客观做好各项收入、支出记录、 9 核算,加强各项流程的稽核与控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单位及其二级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第九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由省卫生厅派员监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0 第四十条 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等,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新乡医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院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对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力,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1997]第2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年度预算实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其收支项目与金额包括学院可支配的各类资金,目的在于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我院的预算编制。在制定预算草案前先征求主管领导及各部门的意见,然后根据财力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预算草案。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年度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确保人员经费,优先安排学院重点工作对资金的需求,并向教学、科研倾斜。
  第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步骤
  第一步:
  (一)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与预算对比分析,掌握收支规律,为新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可靠基础;
  (二)收集、整理、记录各用款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及经费预算申请;
  (三)归集各种资金并按照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和用途将全部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测算。
  第二步:综合运用定额法、因素分析法和零基预算法对预算项目进行具体测算和编制
  (一)收入预算按新的高校会计制度所反映的资金来源渠道列示,具体组成:
  1、上年结转:指上年结转“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可列入本年度预算的余额。
  2、本期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费拨款:按照教委核拨款项和数额列示;
  (2)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学费、住宿费等不同收入项目的当年收入数列示;
  (3)其他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项目的当年收入数列示。
  (二)支出预算的组成:
  1、弥补上年因超支挤占的专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2、按总经费的2%预留当年预备费,用于学院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3、人员经费的测算:人员经费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人员经费、学生助学金。
  对人员经费的安排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按实际需要数充分考虑增资因素进行安排;
  4、学院专用经费只安排当年党政工作要点已确定的、非办不可的项目。具体安排办法按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办理;        
  5、公用经费的测算分两部分即基本保障费和正常维持费。基本保障费按本年的事业计划采用零基法安排支出,正常维持费按一定比例分为教学经费和行政后勤经费包干使用。
  第三章 预算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为使我院预算更科学、更合理、更切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院预算审批程序为:
  (一)在院长领导下,财务处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编制程序和步骤编制出年度预算草案;
  (二)征求各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领导意见后,重新修订预算草案;
  (三)对重新修订后的预算草案再次征求各主管院长意见;
  (四)财务处综合各主管院长意见后报院长审定;
  (五)经院长审定后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学院文件下发。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管理        
  第九条 预算执行由主管财务院长负责,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预算一经下达即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坚持院、部(处、室、馆)两级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院级领导中只有主管财务的院长有权签批院机动费,其他院领导只能签批自身掌握或主管方面的有指标的业务费。各部(处、室、馆)原则上一把手主管经费,特殊情况下可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审批,并将指定的“一支笔”负责人及其本人签名报财务处备案,未经“一支笔”经费负责人签批的开支,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未经列入预算的事项一律不准支出或预借报销,不准先支出后追加指标,不准违反用款审批程序;未经院长同意超预算开支,财务处均不受理。
  第十三条 对部门经费管理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预算管理办法。
  部门经费使用规定:
  (一)有项目的部门应优先保证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合理使用经费。
  (二)办公维持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从严控制,只能从中开支日常办公用品。不准支出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购置电器设备及其他与办公无关的事项。
  (三)部门差旅费要按有关差旅费规定有计划地安排使用, 超支、超标准、不合规定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对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不允许挪作它用,专项工程(或事项)结束,要及时编制专项财务决算,专项资金结余归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财务处要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并向院长汇报。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处对学院的年度预算 、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年度开支仍按有关审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确需调整年度预算方案,经院长批准,按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不是必须无医学学历,而是不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可以通过这个规定来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4. 为什么行政分权无法达成市场化改革的目的

体制变革中的分权化从80年代以来,我国财政体制从传统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向分级分税财政体制演变,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重新划分, 中央政府将更多的支出职责交给了地方政府。与此相随,卫生领域也进行了大规模的分权改革,财政事权的下移也涉及到了卫生领域。在过去10年中, 从支出结构上看, 中央政府卫生支出仅占卫生预算总支出的5%,中央本级卫生支出约为2%,其他均来自地方政府支出,而在地方政府层次,县、乡镇又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见表3)。这表明我国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 是卫生公共支出的主体。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主负担教育和医疗卫生支出的制度安排相反。 二、 市场化与分权化的双重推进(一)卫生市场化改革的演进医疗卫生市场化改革的起溯点一般为1985年,标志性的文件是1985年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其中提出“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此后,1988年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市场化的具体措施。如“积极推行医疗机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和“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有条件的项目也可进行有偿超额劳动”;在公共卫生方面,允许“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药品检验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项卫生检验、监测和咨询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收入”,甚至“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以副补主’,组织多余人员举办直接为医疗卫生工作服务的第三产业或小型工副业”;而在财政经费保障方面,则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除大修理、大型设备购置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外,实行定额包干。”正式启动的医改,核心思路是放权让利,扩大医疗机构自主权,基本上是复制了国企改革的模式。在市场化医改过程中,点名手术、特殊护理、特需病房等新事物,像雨后春笋般在医疗系统涌现。中央有关部门虽然没有主张医疗卫生服务全面商业化、市场化,但是强调分类改革。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体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工作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其政策要点是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放开,定位为营利性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按照企业模式进行组织和管理;另一类为非营利机构,追求公益目标。同时提出“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在国家明确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后,一些“热钱”进入医疗服务市场。许多规模较大的民营营利性医院,也正是在这时建立起来的,较大规模的“市场化”改革从此开始。在上述政策导向下,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www.xiangshui88.com 服务机构,也逐渐成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独立经营意识的利益主体。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微观组织和管理方面,普遍转向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各种医疗服务机构之间逐步走向全面竞争,医疗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也主要依靠市场来决定。除鼓励竞争、放开价格,以及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引入企业管理模式外,不少地方还套用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通过股份制改造、整体出售、授权经营等多种方式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化。这种倾向套用了一个简单的泛市场化逻辑: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提高机构自身的运行效率并降低服务价格;政府转而采取补贴需方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财务负担可以因此而大大减轻。这种思路貌似有理,但实际结果却大相径庭。一个实证是江苏省宿迁市从1999年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将医疗机构全部推向市场 ,实行私有化,在这场效仿“美国模式”的改革中,政府的负担确实是减轻了,但医疗费用随之迅速上涨,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二)财政分权化对卫生市场化的倒逼卫生市场化一方面来自于政府的市场化改革指导思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体制变革中财政分权改革对卫生市场化的倒逼。在财政分权改革中,上级政府把卫生筹资的责任转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在财力拮据、且缺少有效措施消除卫生机构冗员的情况下,又把筹资的主要任务推给了卫生机构,实质上是把难题交给了原本就失灵的市场。地方财政卸包袱的冲动,是医改市场化的重要促动因素。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事实上承担着全部的卫生筹资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对各省、市财政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展为多种形式的包干,例如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补助等。财政包干的好处是鼓励地方加快发展生产、增收节支,避免中央政府管得过细,干预过多。但是经济增长的“剩余索取权”长期归地方,必然削弱中央政府的财力(丁宁宁,2005)。1987年国营企业全面承包后则迅速显现,中央政府不得不重新开始集中财力,在1994年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在财政分级包干的大格局下,中国卫生事业费主要来自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调剂的比重很小。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差距的和地方财政能力差距的扩大,地方之间的政府卫生支出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政府卫生支出比重下降带有明显的“累退性”,经济越穷的省份,政府卫生支出下降越快。城乡差距的问题就更严重了。包干的思维不仅限于财政体制,而且也自己沿袭、渗透到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上。在传统体制下,医疗卫生机构和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同属于事业单位,所有的开支都来自政府预算。从1980年开始的财政“分灶吃饭”改革,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了“预算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但实际执行中,行政机关是“包而不死”,真正“包死”预算的是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经费。在经济和价格指数都迅速增长的80年代,多年不变的预算包干结果,必然是科教文卫机构得到的政府事业费比重越来越小。政府试图借助市场的作用解决卫生筹资和医疗成本控制问题。这种取向从1985年的卫生改革方案中便可略见端倪 ,这份政策文件既没有试图设计一种机制促进政府增加卫生投入,也没有找到控制成本的办法,而是赋予卫生机构以收费来弥补资金缺口的政策。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一次体制大调整,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卫生事权上的属地分级负责原则,如1997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卫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全www.flm8.com 面负责,将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然而94年的体制改革在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同时,却又相应削弱了地方财力。特别是作为卫生支出主体的县乡财政(55%~60%的政府卫生支出来自县乡两级),在分税制改革中,由于上级政府纷纷层层集中财力,财政状况日愈维艰,甚至只能维持基本的运转,卫生事权与财权高度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县乡政府对一些公立卫生机构,要不经费补助日益减少,要么直接将其变卖,强行推向市场。政府卫生事业费减少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稳定的经费来源。90年代以后,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政府拨付给公立医院的事业费,不仅不够支付医务人员的基本工资,甚至不够支付水电费,公共卫生机构的情况也类似。两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政府资金投入占卫生防疫站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1997年与1994年相比,城市卫生防疫站的该比重由46.2%下降到38.8%,农村卫生防疫站的该比重从40.2%下降到34.8% 。因此,绝大多数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不通过各种创收活动来维持自己的运转。为鼓励创收,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分配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普遍的做法是将创收收入与小集体甚至个人收入挂钩。随着经济利益诱导作用的不断强化,创收则逐步演变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主动行为,其结果是整个医疗服务体系全面走上了商业化、市场化的道路。医疗服务体系的总体布局和结构,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和技术路线选择等等,都因此而逐步偏离了社会公益方向。三、 市场化、分权化改革下我国卫生事业的总体绩效改革开放以前,尽管中国经济的底子很薄弱,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很低,但在公共卫生领域,中国曾经被视为一个非常成功的典范。刚解放时,中国的健康指标属于世界上最低水平的国别组。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已成为拥有最全面医疗保障体系的国家之一,80-85%的人口享有基本医疗保健。人均寿命从旧中国的不到40岁提高至七十年代末的近70岁,婴儿死亡率从195‰降到41‰。直到八十年代,每逢国际组织对各国进行排序,按人均GDP ,中国的排名虽然不高,但按健康水平,排名则高得多,赢得广泛的赞誉 。80年代中期以来进行的市场化、分权化取向的卫生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例如在供给方面,医疗服务机构的数量、医生数量以及床位数量都比计划经济时期有了明显的增长,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改善,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迅速提高,能够开展的诊疗项目不断增加,许多临床服务和技术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此外,医疗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微观运转效率有了普遍提高。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富裕群体的医疗服务需求也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满足。但是在宏观层次上,居民综合健康指标却没有明显的改善,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领域,一些卫生健康指标甚至恶化。

5. 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文件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监发[1998]第19号
  发布日期:1998-5-11
  执行日期:1998-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工作的管理,现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4.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输配水设备(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与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处理剂直接接触的物质和产品,这些物质和产品系指用于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加氯设备、水处理剂加入器等)以及防护材料(如涂料、内衬等)。

  2.引用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3.内容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管网末梢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必须按附录A的规定分别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件A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3.4 浸泡水尚需按附录B的方法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基因突变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试验均需为阴性。

  3.5 生产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所用原料应使用食品级。

  4.监测检测方法:见附件A和B

  附件A.1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样品预处理

  1.1 采样: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试验中应使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缩小。

  1.2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连续冲洗30分钟,然后浸泡水立即浸泡。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

  1.3.1.1 试剂:

  1.3.1.1.1 纯水: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其电导率为<2μS/cm.

  1.3.1.1.2 0.025mol/L氯贮备液:取7.3ml试剂级次氯酸钠(NaClO,50g/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鲜配制。

  注1:测定氯含量:取1.0ml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立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注2:测定所需的余氯:为了获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下式计算:

  V——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L

  1.3.1.1.3 0.04mol/L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1.4 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3.36g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2 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为8、硬度为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1.3.1.1.4)、25mL硬度贮备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贮备液(见1.3.1.1.2),用纯水稀释至1L.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 浸泡:

  1.3.2.1 浸泡条件: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不小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对于输配水管应使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 浸泡试验:

  1.3.2.2.1 用试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两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1小时。

  1.3.2.2.2 对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试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2.3 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试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1小时,作空白对照。

  1.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一般收集和分析间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水样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2.检验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件A.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样品预处理:

  1.1 试样的制备:

  1.1.1 按生产厂提供的使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间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适,可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 取70×3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在玻璃片两面70×120mm面积上,按实际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2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立即进行浸泡试验。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同《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3.1条。

  1.3.2 浸泡条件: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cm2/L.如为多层涂料,则将各层涂料分别涂在玻璃片(或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按50cm2/L计算。

  1.3.3 浸泡:

  1.3.3.1 将试验片未涂防护涂料的部分分别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样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触;或者将试验片悬挂于玻璃容器中。在密闭、避光25±5℃温度条件下进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观察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况,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于评价是否符合本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时,全部换入新的浸泡水。

  1.3.3.2 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试验条件同1.3.3.1.

  1.3.4 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2.检验方法:

  2.1 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游离甲醛测定。

  2.2 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气相色谱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件B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1.适用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当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未规定最大容许浓度时,需按本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总要求

  2.1 生产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2.1.1 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 配方、生产方法;

  2.1.3 配方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分和含量;

  2.1.4 在饮用水浸泡过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2.2 生产者必须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备试样和提供试验样品。

  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试验,以确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1 水平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g/L时选用。

  3.1.1 试验项目: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

  3.1.1.1 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

  3.1.1.2 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任选一项。

  3.1.2 结果评价

  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投入使用。

  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试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均为阴性,则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2 水平Ⅱ: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时选用。

  3.2.1 试验项目

  3.2.1.1 水平Ⅰ试验。

  3.2.1.2 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2.2 结果评价

  3.2.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的评价同水平Ⅰ。

  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安全系数一般选用1000)。

  3.2.2.3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3 水平Ⅲ: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时选用。

  3.3.1 试验项目

  3.3.1.1 水平Ⅱ试验。

  3.3.1.2 大鼠致畸试验。

  3.3.2 结果评价

  3.3.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评价水平同水平Ⅰ。

  3.3.2.2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不能使用。

  3.3.2.3 综合全部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3.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4 水平Ⅳ:当溶出物质水中浓度>1000μg/L时选用。

  3.4.1 试验项目

  3.4.1.1 水平Ⅲ试验。

  3.4.1.2 大鼠慢性毒性试验。

  3.4.2 结果评价

  3.4.2.1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2 当致癌试验和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评价,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3 根据慢性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4.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4.试验方法:见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附件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文件

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编制定额问题,国家有什么规范文件?急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为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性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政府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生物恐怖应急处置、健康危害因素干预、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等公共卫生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管理与指导中心。
二、主要职责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调查、确证、处置、控制、评价以及反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技术储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策略、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监测健康水平,收集、分析、报告、评价公共卫生信息;开展实验室检测检验与应用技术研究,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开展卫生学健康效应评价,促进安全和卫生环境,推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三、设置原则
按照行政区划,原则上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区)级每一个行政区划内各设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负责确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预测疾病流行趋势、研制预防控制对策、调查处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原学鉴定和检测质量控制。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规划与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开展疫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和普及防病知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建立能够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队伍,并按照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关的专业管理及职能科室。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标准
(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
1.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500~825。
(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数,由各市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2.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人口>7000万,编制530以上。
服务人口5000万~7000万,编制460~530。
服务人口3000万~5000万,编制385~460。
服务人口1000万~3000万,编制275~385。
服务人口<1000万,编制165~275。
(二)辖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
服务人口>700万,编制190以上。
服务人口500万~700万,编制150~190。
服务人口300万~500万,编制100~150。
服务人口100万~300万,编制85~100。
服务人口<100万,编制55~85。
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依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数。
(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
服务人口>120万,编制105人以上。
服务人口80万~120万,编制70~105。
服务人口40万~80万,编制50~70。
服务人口10万~40万,编制35~50。
服务人口<10万,编制22~35。
直辖市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参照上述标准由各市制定。
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以及有医学院校学生教学和实习任务的机构,可酌情增加10%左右的编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重,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相应增加编制。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可减少10%左右的编制。
各地依据本地防病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其编制由各地编制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原则确定。
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构成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9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职工岗位责任制度,逐步调整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
本科以上人员国家和省级70%以上,设区的市级50%以上,县区级35%以上。
国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防病专业人员占60~70%,检验人员占25~35%,其它相关专业人员10~15%。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防病专业人员占65~75%,检验人员占15~25%,其它相关专业人员10~15%。




附件
  
关于制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织编制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编制规定》的必要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自2001年依据卫生部卫办发〔2001〕112号《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在卫生防疫站基础上将卫生监督职能划出后,整合专业站所归并组建而成。
在过去近10年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历了SARS、猪链、手足口病、甲流等传染病,苏丹红、三聚氰氨等食品污染事件和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考验,经受了洗礼。据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资料,2008年全国有3129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数185781人(其中省级11928人,辖区的市41787人,县级132066人)。
但是,《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卫生部〔80〕卫防字第46号、国家编委〔80〕国编字第39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工作需要。2003年抗击SARS疫情时,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等问题,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强调:“当务之急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深化改革、优化队伍、定编定员和保障经费等措施,尽快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能力。” 由于缺乏国家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指导意见,致疾病预防控制队伍逐年减少,2008年较2002年减少了2777人,年均递减0.3%。每万人口配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由2002年1.47人降至1.40人。较大程度的影响了疾病预防控制基本职责的全面履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建设和事业的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精神,2003年10月起,卫生部人事司、疾病控制司组织研究组,开展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规定和标准构成等研究。
(一)国家编制、颁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是深化医改,全面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意见》明确提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职责要求,由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明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对落实医改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编制、颁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履行基本公共卫生职责的迫切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繁重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任务有着具体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征求中编办等24个部门同意,《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40号部长令)明确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公共职能与任务。合理确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是全面落实公共职能的重要保证。
(三)国家编制、颁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应对日益增加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的保证。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防控任务艰巨;结核、乙肝、血吸虫等危害严重;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传染病不断出现,已在我国造成严重危害;许多传染病由于病原体变异危害加大,甲型H1N1流感是典型例证;性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原已控制的传染病明显回升;微生物的耐药性不断增加,特别是多重耐药结核菌、耐药恶性疟原虫及艾滋病病毒等,已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地方病危害依然存在,成为部分地区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环境污染、老龄化、营养不平衡、缺乏体力活动、压力增加等影响人群健康的危害因素增多,慢病相关危险因素水平持续上升;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不合理膳食等带来的公共卫生问题增多。慢性非传染病死亡占城乡居民死亡原因构成的80%以上,精神卫生问题正日渐突出。流动人口规模与日俱增,其健康状况、职业保护、卫生服务等都已将成为新的公共卫生问题。多重疾病负担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能力、人员数量和构成提出挑战。
例如,国家免疫规划由传统的使用4种疫苗预防6种传染病,2002年以来逐步扩大到使用14种疫苗预防15种传染病,从事免疫规划的人员占机构人员数比例,省、设区的市、县分别从2002年的3.02%、3.61%和3.30%增加到2008年的3.81%、4.90%和8.06%;随着艾滋病成为国家重点防控的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的人员占机构人员数比例分别从2002年的1.55%、1.09%和0.32%增长到4.23%、3.53%和3.13%。人员总数量不增,增加不断加强任务或职能的人员比例,意味着缩减承担其他职能或任务的人员比例,使被缩减人员的工作或业务逐步萎缩。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履行基本职责和满足疾病防控迫切需要有一个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标准。
(四)国家编制、颁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编定岗,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和绩效工资的前提。人事部和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卫生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和相关政策。制定有明确要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基本职责要求定岗、定员,严格准入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进绩效工资工作和规范化管理等的前提,也是解决目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备标准不一、地区差异较大、岗位设置不规范等现实问题的根本措施。
二、制定《编制规定》遵循的原则
《编制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职责任务,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从有利于人员的优化组合,发挥整体功能出发而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考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政府公共卫生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规定上注重满足处置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群体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防病需求,以及保障公众健康和国家安全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工作的需要,不考虑从事收费项目服务的人员编制。
(二)精简高效。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从提高资源的系统效率、效益出发,规定了各级按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一个综合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职责岗位一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区域处置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承担公共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促进,健康危害因素干预,公共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咨询的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事设岗、以岗定人,编制人员配备的标准。
(四)立足当前,兼顾发展。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并适当兼顾发展,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构成作了相应的规定。编制规定不仅从国情出发,强调了国家承诺限期控制的疾病、法律法规规定预防控制的疾病和健康监测干预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有的必须承担的职能和完成的任务;同时还兼顾了近年新发生传染病的防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和环境危害健康因素的干预控制等新领域的需要。还对有条件的、地方财力能承受的可在核心功能以外的解决地方主要公共卫生或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方面开展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给予适当的考虑。
三、《编制规定》编制的技术思路
(一)通过系统调研,分析并明确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力配置现状以及基本公共职能履行程度;
(二)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有在岗人员中,去除不应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的人力;
(三)考虑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以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确定履行基本公共职能所需配备的基本人员数;
(四)系统分析影响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配置的相关因素,最终确定以服务人口、人口密度等作为调整人员配置的主要因素,形成人员编制的计算公式和配置标准;
(五)对配置标准进行全国范围的可行性论证。
四、《编制规定》的计算公式
(一)省级疾病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1.省、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全国各省平均人口数)*1/50万】*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准值分别为386人;全国省平均人口数约为4500万;后勤人员比例为10%。
2.直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服务人口系数*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准值为386人;服务人口系数为1/10万,1000万人口以下人口系数为2/10万;后勤人员比例为10%。
(二)市级疾病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全国市级辖区平均人口数)*1/20万】*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准值为112人;全国市级辖区平均人口数约为390万;后勤人员比例为10%。
(三)县级疾病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1.辖区服务人口数>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时: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1/1万】*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2.辖区服务人口数<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时: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1/15万】*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准值为38人;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约为45万;后勤人员比例为10%。直辖市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测算可参照县级标准测算。
(四)计算公式中主要指标的解释
在全国江苏、上海、浙江、山西、河北、四川、贵州和青海8省80市和80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力配置、人口密度和服务人口现状调查与系统分析基础上,经过对现实数据的模拟测算以及专家咨询与论证等,确定的人力配置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人口密度等主要指标,具体解释如下:
1、基准值
在不考虑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其他影响因素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承担公共职能任务和要求应已经基本一致。人力配置的基准值是指在不考虑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其他影响因素下,完全落实基本公共职能所需要的人力配置标准。
2、人口密度系数
调查样本省的平均人口密度为179.7人/平方千米,按180人/平方千米设定人口密度系数为1;辖区内人口密度大于平均数,系数不变,辖区内人口密度每降低50人/平方千米,系数增加0.025;在上述基础上,辖区内人口密度低于50人/平方千米时,每降低10人/平方千米,系数增加0.025。
3、辖区服务人口的调整方式
①省级机构,服务人口每超过平均数50万人编制人力增加1人;
②市级机构,服务人口每超过平均数20万人编制人力增加1人;
③县级机构,当辖区服务人口数大于平均水平时,考虑到辖区内服务人口越多,工作量越大,因此辖区服务人口每超过平均数1万人编制人力增加1人;而当辖区服务人口数小于平均水平时,虽然服务人口的减少会带来工作量的减小,但必须确保最基本的公共职能工作仍然有足够的人力,包括业务和管理人力,因此辖区服务人口每低于平均数15万人编制人力减少1人,以体现差异;
④直辖市级机构:一般省级机构的调整系数适用性较差,故采用服务人口系数进行调整,1000万人口以上服务人口系数为1/10万,1000万人口以下服务人口系数为2/10万。
4、后勤人员比例
指国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配备的后勤人员。考虑到全国很多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未做到完全的后勤社会化,如果编制标准不包含后勤人员,势必会因缺少必要的后勤支撑而影响公告职能的落实。因而,经过专家咨询与论证和现实数据分析后,必要的后勤人员支撑也应列入调整因素中,较为合适后勤人员比例的考虑是在基准值测算基础上增加10-15%,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以10%为准。
五、《编制规定》结果与可行性
经测算,编制标准每万人口配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为1.42人,略高于2008年的1.40人,低于2002年的1.47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平均人数:省级479人、辖区的市级101人、县级49人,较2008年实际数除辖区的市级低于,省级、县级均高于(见下表)。
初步测算,全国31省的省、市、县三级级疾病预防中心共需配置编制总数为188673人,比2008年全国实际数多2892人,增加了1.6%。其中省级共需配置14859人,增加了24.6%,辖区的市级共需配置39411人,减少了5.7%,县级共需配置134403人,增加了1.8%。较2002年,省级增加了48.0%,辖区的市级减少了1.4%,县级减少了3.0%,全国总数仅增加了0.1%,远低于同期全国人口的增长(3.4%)。
 
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省、市、县三级人员配备与实际编制对照表
 
类别
标准
测算值
2008
实际数
较2008
±-%
2002
实际数
较2002
±-%
机构平均配备人员
编制标准
08年实际
02年实际
省级
14859
11928
24.6
10037
48.0
479.3
384.8
323.8
市级
39411
41787
-5.7
39953
-1.4
101.1
107.1
104.3
县级
134403
132066
1.8
138568
-3.0
49.6
48.8
55.0
合计
188673
185781
1.6
188558
0.1

7. 卫生部关于禁止医院外租外包的相关规定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摘要】
卫生部关于禁止医院外租外包的相关规定【提问】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回答】
我想问了解医院承包的法律法规【提问】
有不允许承包的文件吗?【提问】
不回答呢?【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回答】
好的【提问】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放宽政策,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改善知识分子待遇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卫生工作改革、增强医疗卫生单位的活力,现对卫生部在京直属医院实行承包责任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承包原则



(一)医院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参照两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国家、医院的责权利关系,使医院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管理的经营制度。



(二)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医院利益和调动医院的积极性,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增收节支”的开展,逐步改善医务工作者的生活待遇。



(三)实行承包责任制要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单位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教学和科研质量。



(四)医院须承担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医疗任务,无条件完成灾害事故等紧急医疗抢救任务。



二、承包的内容和要求



(一)医教研工作任务



1.医疗部分:



(1)门诊诊疗人次、入院人数、手术例数不低于1987年水平。



(2)核定开放床位数。病床使用率:低限85%;最高限不超过95%,干部病床低限75%。



(3)床位周转次数15-18;干部病床6次。



(4)门、急诊人数与病床之比3:1。



(5)诊断符合率(含门诊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及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95%。



(6)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



(7)法定传染病疫情漏报率:0%。



(8)陪护率:<5%。



(9)尸检率:>15%。



(10)病历书写合格率:180分以上病历>90%,无150分以下的病历,参照1987年部在京直属医院文明医院检查“病历质量评审标准”。



(11)群众评议文明服务情况,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



(12)全院各种仪器设备完好率>90%以上,合理使用化验、X光等辅助检查,提高阳性率,防止做不必要的检查,增加病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13)二级以上责任医疗事故发生率:0%。


 【回答】
(14)病房必须坚持三级医生查房制,门诊本院医生应诊人数必须超过1/2。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要占1/3以上。



除以上指标外,各医院尚须呈报以下各项参考指标,以便与同级医院对比评议:



①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和每一住院人次的医疗费用;



②主要病种治愈好转率和平均住院日;



③麻醉死亡率;



④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



⑤加强医院院内感染监控(包括组织、制度、措施、监测项目)并上报院内感染率。



医疗质量指标和文明服务的检查办法和标准,由北京地区医院评审小组制定和负责检查。



(15)中西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卫生、财政两部颁发的“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稳定药品加成率,中药应达到20%以上,西药达到15%以上。



医院用药和制剂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保证质量,合理用药。



2.教学部分: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国家下达的临床教学任务。主要承包指标:



(1)完成临床教学的讲课时数,有教学经验的副主任以上医师要占讲课教师的80%以上。



(2)完成确定接受见习生和实习生人数及其工作量,带教医师必须是有教学经验的主治医师。带教医师与学生比例分别不低于1:10、1:6。实习医师与床位之比,不少于1:6。



(3)临床教学教师每年轮换比例不大于50%。



(4)实习医师在医院期间的教学、思想、生活管理的质量应达到标准,见习和实习学生应进行质量评估,以达到教学要求。



3.科研部分:



(1)除完成医院安排的科研任务外,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的课题,实行课题承包,确定完成科研成果鉴定年度和数目(含论文数量、质量)。



(2)国家补助经费和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要有一定的比例支持科研发展和新技术开发。



(3)应采取措施,加强技术开发和科研发展。



(4)要努力使科研工作与医疗工作密切结合。



有关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奖罚问题,可参照医疗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奖金和福利待遇一般不低于本科室人员水平。



4.预防方面完成管区预防保健任务。



5.政治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后勤工作、承包指标、具体内容由医院与有关科室商定。



(二)实行定员定编并与工资总额挂勾

【回答】
医院应根据承担的医疗、预防、科研、教学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具体按我部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对尚未定编的医院,可按当年下达年末人数核定。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额,减人不减工资额
第2页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三)经费定额包干



1.国家补助医院的正常经费经核定由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2.医院经费(含医院安排的科研、教学经费)包干基数,原则上维持1987年核定的基数水平。



3.医院的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不含专款),按未调整收费标准计算,不低于1987年决算水平。



4.医院的基本建设投资,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和大修专款,视国家财力和修购项目另行核定,不列入包干基数。



5.离退休人员经费,承包前已含包干经费内,由单位解决。承包后按当年净增人数,另核经费。



6.挂靠单位的承包原则上应参加所在医院承包并享受医院职工待遇。挂靠单位所需经费另拨。



7.医院包干后收支节余,除提留不低于4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及院长基金。



8.全年奖金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职工个人月收入超过400元的,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调节税。【回答】
三、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二)承包方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各项任务。



(三)发包方有权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合同完成时,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责任。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承发包双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包形式和承包期限



承包形式: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院长进行承包(医院对各科室如何承包,由医院确定)。



承包期限:一般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也可与院长任期相一致。在承包期限内,承包院长换届时,新任院长仍执行原承包合同,必要时对承包内容进行修改。



五、若干政策问题及奖罚规定



(一)医院和各科室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奖金可发到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完不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程度扣减。奖励要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按完成任务数量、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评定发奖,并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



(二)医院必须坚持正确治疗原则,合理治疗、合理检查。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要酌情扣减奖励基金。



(三)医院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除按(87)卫医字第9号文“关于改进卫生部在京直属医院文明医院奖励办法的通知”办理外,对确定文明医院和不合格医院,将分别采取提增或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总额,予以奖罚。



(四)医院必须十分重视医疗质量,严防差错,杜绝事故。如发生事故,除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外,要与经济挂钩,即按事故等级和情节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予以处罚。



(五)医疗卫生人员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承包任务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有偿业余服务及有偿超额劳动的收入(不含药品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物资材料消耗性费用后的收入,不计入奖金内,全部由单位自主分配,主要用于改善职工生活待遇。



考虑到医院内各科室、各岗位之间创收能力差异较大,在开展业余服务时,单位应统筹安排,有组织地进行。

【回答】
(六)医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非法收入数的1-5倍扣减下拨的卫生事业费。



(七)医院每年应提取维持正常设备和房屋维修的支出,提取比例不得少于医院每年业务收入的10%。如达不到10%的,不得从结余中提取集体福利和奖励及院长基金。



(八)对于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贵重仪器设备,造成事故损失、浪费和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的要赔偿损失,有的要停发奖金,扣发工资。



(九)承包后医院固定资产,不得少于承包前的金额,并保持药品合理库存。【回答】
这是哪年的?87年的?【提问】
【颁布时间】 1988-05-28
【实施时间】 1988-05-28
【效力属性】 有效【回答】
后来不是有文件不允许承包了吗?我想找不允许承包的文件【提问】
(原标题:定了!南阳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3月12日,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召开。今年,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将以健康南阳建设为主线,聚力项目建设、深化医改、公共卫生、医疗质量“四大重点”,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

做优做强优质医疗资源

今年全市将开展“项目建设提升年”活动,以建设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抓手,做优做强优质医疗资源。

今年市本级重点抓好市中心医院项目、市骨科医院项目、市口腔医院项目,市眼科医院要新上项目。市直和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着力引人才、引技术、引管理,实现医疗设备换代升级,重点学科做优做强,医院内涵全面深化市级专科医院要争创三级专科医院,有条件的县医院要积极创建三级医院。要持续加强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等5大中心建设,引导三级公立医院重点发展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提高急危重症医疗救治能力。

解决群众看病难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当前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突破口。加快县域医共体建设。各县要合理整合医疗资源,由县级公立医院牵头,每个县组建1-3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由市级医院牵头,主动与县区级医疗机构、康复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接,网格化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签约服务要覆盖70%的乡镇卫生院、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全覆盖。

在药物管理方面,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配合医保部门做好药品联合带量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别要做好降价药品进医院工作,持续挤压药品耗材价格虚高,让改革红利惠及临床终端。

让群众看得起病

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脱贫攻坚中的“硬骨头”。今年,我市有健康扶贫方面,要兜底线,强化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要补短板,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要减存量,精准实施贫困人口大病、慢病分类救治;要重预防,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100%,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和合格乡村医生覆盖率100%,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100%;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不低于90%,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率不低于90%。

打造15分钟急救圈

【回答】
今年,我市将着力改善群众在就医等待、诊疗、环境、费用等方面体验。持续实施改善医疗服务3年行动计划,开展日间手术和日间服务,开设多学科诊疗门诊,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诊疗服务,最大限度地缩短无效等候时间。继续实施“智慧医疗”工程。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二级以上医院实现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建立院前、院内衔接机制,畅通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实施无缝隙急诊服务。持续完善城乡“120”院前急救、完善空地一体航空救援服务体系,打造覆盖城乡的15分钟急救圈,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让群众少生病不生病

今年,我市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着力办好民生实事。完成妇女“两癌”筛查12万人,产前筛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5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以上。新生儿“两病”和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加强慢性病防控。持续加强脑卒中防治体系建设,做好癌症早诊早治等项目。完善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及危险因素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开展近视筛查工作。加强职业病和地方病防控。加强现症病人精准救治,加快消除地方病危害。

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探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加挂社区医院牌子,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回答】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回答】

卫生部关于禁止医院外租外包的相关规定

8.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继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抓好整改落实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取得实效。要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基层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加强监督指导,总结推广实践经验;善于沟通协调,形成共同推动工作的合力,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抓好中央重点支持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深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扩大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大力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加紧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的论证,推动《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出台。贯彻落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及时研究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平稳实施。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管理和乡村医生服务行为。推动落实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和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东部地区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快推进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对口支援省(市)与受援灾区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公立医院分工合作机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启动《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终期评估工作。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农民受益水平。积极配合落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农民个人缴费宣传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规划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基金,提高住院保障水平,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开展农民部分重大疾病救治试点,提高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扩大门诊费用补偿总额预付和住院费用补偿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的试点范围。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和运行监测,确保基金安全。二、积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防控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全面实施九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考核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继续扩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覆盖面。逐步推进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健康运行。规范妇幼保健服务,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降消”等项目。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加大落实孕前保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防治措施力度。开展妇幼卫生考核评估(县级)工作。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工作,提高监测质量。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政策,细化防控策略和实施方案,重点抓好甲型H1N1流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积极推进省级、地市级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和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建设。完善国家、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规范卫生应急演练,启动国家级紧急医疗救援基地认证和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以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突发事件心理卫生援助为重点,全面抓好应对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做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活动和节假日卫生保障工作。进一步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和爱国卫生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继续做好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和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艾滋病、性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措施,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流动人口中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加强对农民工防治职业病、性病、艾滋病、疟疾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职业卫生服务。加快《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大力促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全力推进“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启动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开展地方病、麻风病、包虫病等防治规划的制定、评估及启动工作。完成霍乱、流感等传染病防治现状白皮书的编写。开展慢性病、口腔疾病、伤害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推广慢性病基层防治指南和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推动规范化管理。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治服务网络,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和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相关心理行为问题的政策研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全面启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加快农村改厕进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全面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加大控烟履约工作力度。在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镇)基础上,全面启动建设健康城市(区、镇、村)活动。三、加快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增补非目录药品的监督检查。完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以省级为单位的集中网上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指导、规范各地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行为。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指导基层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提高质量标准,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查检验。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基本药物监测点,做好监测和评价。开展国家药物政策研究工作,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解读,引导群众使用基本药物。四、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联系指导国家级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主试点,制定并实施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探索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善和加强公立医院治理;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推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和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岗位绩效考核,探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和临床路径试点工作,探索单病种质量管理,推进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医院,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强对试点政策、技术的指导和培训,促进各地相互借鉴和学习。紧密跟踪试点进展,加强对试点城市的调研和督导,开展基线调查,做好评估工作准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研究设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评价与监督体系和以公益性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以绩效为导向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完善大型医院巡查制度,启动医院评审评价试点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继续做好医疗广告监管。开展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与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加强医疗技术准入和人体器官移植监管。推进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开放周末门诊,延长门诊挂号时间,采取多种便民、利民措施,优化流程,方便患者就医。创建平安医院,规范医院投诉管理,推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继续推进合理用药,推行《国家处方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合理用药监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深化临床基础护理质量管理,提高护理工作水平。强化血液质量管理,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巩固和扩大固定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服务者队伍。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进一步加大康复医学建设、戒毒医疗管理以及防盲治盲工作力度。健全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弘扬白求恩精神,建设先进的医院文化。五、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提高卫生监督管理能力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启动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继续深入开展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执法、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为重点的卫生监督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开展核电站周围人群健康监测工作。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大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卫生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工作,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机制。加大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做好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的配套法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制度。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的程序和工作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织机构。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组织实施乳品安全标准。做好全国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监测系统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能力。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督查活动,牵头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大力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的餐饮食品安全。探索提高食品快速检验检测能力的有效方法。抓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整顿,适时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总结药品监管工作规律,加强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审评认证、监测评价等技术支撑能力,探索完善药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加大中药注射剂、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抓紧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推进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加强窗口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快药品监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方监管能力。继续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七、扎实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积极稳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投入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有利于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印发实施基本药物目录中成药应用指南,规范中成药的临床应用。继续做好中医药防治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工作,推进建立中医药防治新发突发传染病应急体系。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展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中医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推进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推动中医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做好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和973计划中医理论基础研究专项的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程,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加快中医药法立法进程,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做好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推动中医药相关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深化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中医药对外文化交流与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八、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药卫生科技水平组织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重点面向基层招收培训对象,完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开展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加强公共卫生人员培训,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继续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培训,加大对西部卫生管理干部和大型医院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探索建立卫生行业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和机制,抓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两个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公益性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的实施,扩大覆盖面,促进适宜卫生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全国卫生科技资源的整合与集成,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建设。强化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重点推动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建设。九、统筹兼顾,做好各项卫生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卫生政策研究。进一步推动卫生法制建设,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做好《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放射损伤防治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继续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加强医药卫生发展战略和总体思路研究,把“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成果体现在国家和地方卫生发展规划中。科学编制“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同时,研究制定卫生人才发展、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农村基本卫生保健、护理事业发展、食品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等有关规划。积极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于国家外交和卫生改革与发展。引进国际经验,为医改评价与监测工作提供支持。推动卫生领域南南合作,做好新形势下的援外医疗卫生工作。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卫生合作与交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卫生政务公开和医院院务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开展卫生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创造有利于卫生改革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大卫生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技术支撑。做好卫生信访和维稳工作。重视干部保健工作,加强中央保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关心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和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大力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开展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2010年是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卫生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突破改革重点难点,努力开创卫生改革发展新局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