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可否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024-05-09 21:03

1. 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可否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可以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需要提前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可否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 预期违约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责任

【案情】李某因生意周转向张某借款十万元,让朋友从某为其作保,从某与债权人张某约定,若借款到期后李某不归还借款,张某可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李某在借款到期前明确告知张某因生意失败无钱还款。此时,张某对李某预期违约的行为能否要求保证人从某也提前承担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债权人只能等到履行期到来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会违反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 另一种观点:依据预期违约制度,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的到来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而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和担保法的宗旨,债权人也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了期前违约制度:“在履行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对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原已经规定清偿期的债务并无提前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保证人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利益。 但笔者认为,保证具有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属性。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债权人对保证人所有的是基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在主债权因预期违约而提前履行时从合同的债务人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另从违约的情形分类来看,主债务人的违约当然包括期后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情况,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就是主债务人的违约才发生的情形。 因此,根据违约制度的设计,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第1页 共1页

3. 违约的保证人不提前履行,债务人有责任吗?

应该。保证合同为从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而存在的,主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保证人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务债务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是: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委托保证合同违约金有效吗
无效。其理由为: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时,其对债权人构成违约,需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不能认为该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担保人也构成违约,还需根据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既违反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原则,也使得债务人在承担主合同违约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委托保证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同一行为而负双重责任,有违公平正义。
三、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就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约的保证人不提前履行,债务人有责任吗?

4. 欠钱的违约了保证人要提前承担责任吗

1、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所以保证人不会提前承担保证的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一、什么是反担保
(一)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三)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5. 保证人对延期债务承担责任吗

保证人对延期债务一般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该债务超过了保证期间的,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方式有哪些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保证是一种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担保是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保证债务人会履行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债务或责任行为。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超过六个月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担保超过六个月,如果未超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延期债务承担责任吗

6. 保证人对延期债务承担责任吗

保证人对延期债务一般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该债务超过了保证期间的,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注意追偿时效。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民法总则规定为三年)届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8.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注意追偿时效。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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