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行政科室是干什么的

2024-05-16 21:17

1. 医院的行政科室是干什么的


医院的行政科室是干什么的

2. 医院的行政科室是干什么的

医院的行政科室:医院行政职能科室是医院不可或缺的关键部门,它肩负着为医院领导出谋划策,指导、辅助、协调临床科室各项工作的重大任务。具备对各项成本开支的决定权。
医院的行政部门具体分为:
1、医院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目标、文电、会议事务、计算机、档案等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新闻发布、信息公开、安全保卫、信访、稳定保密工作。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等,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群众组织等工作。
2、医务科:在院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全院医疗工作。为保证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医院的医疗业务、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进行科学的组织和管理,检查和监督医院方针、政策和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向医院反馈执行情况。
3、人事科:在院长领导下,按照人事工作方针、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人事调动工作。熟悉干部的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和思想政治状况,提出提拔、配置和使用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全院职工的考核、晋升、奖惩和工资调整提出建议。
4、医疗保险办公室:在医院和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确保医疗保险工作的规范和顺利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医保办日常管理范围:门诊管理、住院管理、转院管理、医疗事故管理、药品管理、专项检查(用药)审批、超限额和非常规病人审批、财务核算计算管理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事项(如医疗保险单的宣传、解释等)。
5、物流部:负责物资采购、基建、行政、房屋管理。

扩展资料:
医生须履行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条例、标准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院医技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医疗业务工作的常规运行,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缺陷。
2、管理医疗工作,负责医疗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医疗质量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3、组织实施临时性院内外医疗任务及高知,高干,职工和学生等大型体检工作以及医疗保健工作。
4、经常了解各科室医疗工作情况,检查分析各科室医疗质量。通过各种信息反馈,确保目标的进行。
5、制定临床和医技科室工作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和控制工作,行使质量否决权。
6、通过质控,督促、协调职能科室与有关科室的质量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院等级划分


3. 去医院行政部上班需要什么条件吗

1、跟随公司发展和项目进展程度,向前辈不断学习;
2、做好本职工作,明确发展方向;
3、做事不懂多问,多动脑子,用心去做。
一、医院行政人员具体做的事情有哪些?
1、行政人员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也是行政人员的本意词语、平时最常使用的概念一般是指国家中作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从事行政活动的人员。行政人员是行政过程的第一要素,他们肩负着实现行政目标的任务和使命。广义的概念除了上述的行政人员而外,还指非的各厂矿企业、公司等经营单位的、不直接参与生产、销售、采购等一线作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因此,也常被称为行政管理人员,简称行管人员,行管。
2、行政人员的工作
(1)行政人员职工与各部门沟通最多的是行政人员,他们在学习与各部门同事怎样去沟通协调之外,还要有与领导相处的技巧。她们只有得到上司的赏识,才能在工作上发挥得更好。
(2)财务行政助理虽然只是做做财务报表、开开单据,但是在这个以数字化生存的时代里,财务部门的数据统计,是一家单位必不可少的工作。
(3)财务行政人员已经从传统的配角逐渐走入参与决策的权力核心,他们不仅对各个部门的业务非常熟悉,而且在金钱上也能为领导节省不少的支出,所以,财务行政人员越来越成为单位非常重要的角色之一。每一位职工在新入单位时,都要通过人事考核。而这人才的甄选对于单位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单位发展是靠每一位职工的努力与才能的发挥,所以人事行政助理他们为单位招进的不仅仅是一名能干活的职工,更是为单位远景出谋划策的能工巧匠。他们在单位里除了给每一位职工发放工资之外,保持人员的稳定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
(4)秘书最重要的职能是上传下达。因为各种条件和因素的限制,领导和职工之间往往不能很好地沟通和了解,有时候一点点小误会也会严重影响团队之间的关系甚至单位的运作。这时候秘书应该及时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事情说清楚。一个好的秘书,不仅给领导的工作带来轻松,也是单位的形象的重要代表之一。
二、做行政必备的三大技能是什么呢?
1、要有变通处理问题的能力。
变通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是创造性工作的具体体现。行政后勤服务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过程中,既要按照一定的工作原则和领导的意图办事,但又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而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能动性,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巧妙地结合起来,这就是变通处理问题的能力。
2、要有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行政后勤工作职能之一就是服务,诚信为领导、为公司、为员工服务是处理好人际关系的基础;其次自己的位置要摆正。作为行政后勤服务部门它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作为工作人员不可以搞特殊,处理事务、发表意见要以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的职责身份出现。
3、要有区别轻重缓急的能力。
后勤服务工作繁杂,事务很多,有主有从,有大有小,有急有缓,除领导有专门交代之外,哪些事先办,哪些事后办,作为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应该考虑周全并做出合理安排,这样才能避免忙乱现象,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去医院行政部上班需要什么条件吗

4. 医院行政管理具体是做什么的。

根据医院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同,决定医院人员录用的不同,根据拨款性质事业单位分三种:全额拨款、部分拨款、自收自支。前两种的一般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统一参加本地区的人事考试,后一种不需要,单位有自行考试权利。 医院行政管理是医院整体管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医疗主线开展工作,并具有为其保驾护航、引领方向的关键作用。医院行政管理内容宽泛,涉及医疗、教育、科研、办公室、护理、人事以及财务等多部门多专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因此具有了事务多、矛盾多、责任大等特点。医院行政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行政管理的水平,影响医院全局的发展,正因如此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就要求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更强的职能服务能力,更高的服务意识,更积极的进取精神以及更勇敢的开拓精神。 

5. 医院的行政科室是干什么的

医院的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综合办公;
纪检监察;
医务工作;
质量控制工作;
护理工作;
人力资源工作;
财务工作;
医学装备方面工作;
后勤保障工作。

医院的行政科室是干什么的

6. 医院行政部工资如何?

不同医院工资待遇都不一样的。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4、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医院的行政岗位
1、院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发布、信息、宣传、安全、信访、维稳、保密、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
2、医务科: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工作。对全院医疗业务、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实施科学的组织管理,检查、督促院方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院方,以保障全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3、人事科: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人员的调出、调入。掌握熟悉干部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和政治思想情况,提出提拔、配备、使用意见。主动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全院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的意见。
4、医保办:在院领导和医院医保管理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医院医保工作的日常事务,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确保医保制度的规范、顺利的实施。
医保办日常管理工作范围:医农保病人的门诊管理、住院管理、转院管理、医疗事故管理、药品管理、特殊检查(用药)审批、超定额非常规病人审批、财务核算、计算管理等及其他与医保工作有关的事务。
5、后勤处:负责物资采购、基建、行政、房管。

7. 医院行政部工资如何?

不同医院工资待遇都不一样的。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4、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医院的行政岗位
1、院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发布、信息、宣传、安全、信访、维稳、保密、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
2、医务科: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工作。对全院医疗业务、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实施科学的组织管理,检查、督促院方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院方,以保障全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3、人事科: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人员的调出、调入。掌握熟悉干部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和政治思想情况,提出提拔、配备、使用意见。主动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全院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的意见。
4、医保办:在院领导和医院医保管理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医院医保工作的日常事务,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确保医保制度的规范、顺利的实施。
医保办日常管理工作范围:医农保病人的门诊管理、住院管理、转院管理、医疗事故管理、药品管理、特殊检查(用药)审批、超定额非常规病人审批、财务核算、计算管理等及其他与医保工作有关的事务。
5、后勤处:负责物资采购、基建、行政、房管。

医院行政部工资如何?

8. 医院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什么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节 送 达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卫生部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程序所称卫生执法人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聘任的卫生监督员。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符的,以本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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