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24-05-02 00:44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3年7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6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好监督检查,既要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3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备案事项4项
    (1)全省性、跨市性社团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帐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团兴办实体
    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3)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迁移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4)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三)山东省司法厅
    1.审批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公证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2.核准事项6项
    (1)律师资格、律师专项业务资格及其执业证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司发办字第117号)
    (3)公证机构登记注册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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