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应当返还

2024-05-05 18:18

1. 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应当返还

答:税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要求在特殊的情况下,私法关系的变化要求税法关系做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个案的公正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实现,尤其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但合同无效时,税款是否必然返还,则取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和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于税款征收行为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互相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

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应当返还

2.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税款应否返还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税款一般是要进行返还的,税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要求在特殊的情况下,私法关系的变化要求税法关系做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个案的公正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实现,尤其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但合同无效时,税款是否必然返还,则取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和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于税款征收行为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互相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
一、合同无效法定理由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3. 合同无效后还应纳税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几种形式。税法对于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益依法进行课税,但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下的具体税务处理,则存在政策上的诸多盲点。本期华税律师就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合同无效的税法处理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法性。一般而言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和立法目的,所以,国家对此类合同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二、合同无效的经济效果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代表合同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也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果。
(一)经济上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法释[2004]14号文区分了以下三种情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经济上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的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合同无效的税法后果
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合同完全无效的说法不能导致这样的观点,即这种行为就等于‘零’。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曾经进行过的行为’而作为事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被承认的,例如,赔偿责任等”。从税法层面来看,合同无效时,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合同无效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效果。因此需要对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进行区分,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于税款征收行为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则要根据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一)合同判定无效后,是否仍被课税?
1、合同判定无效后,因一方当事人无法返还原物而向对方支付的折价补偿,即使所得方没有取得额外的收益,但由于其交付的实物因折价返还而转变成货币形式,就这个层面而言,其通过交付行为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因此依然存在课税的可能性。
2、对于合同无效、经济上有效的情形,税务机关仍应对所得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予以课税。例如,对于无资质从事建筑施工劳务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其经济上的效果依然存在,且其从事劳务而取得的工程款为法律所保护,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而对于合同、经济均无效的情形(如法院收缴收益),则应不属于课税的范围。
3、对于违法以及违反道德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只要满足课税要素,可以对其征税。因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提高了违法者经济上的支付能力和纳税能力,如果对其不予征税,则显然不公平。而我国则是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做法,而在征税上不做要求。
(二)合同判定无效后,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税法通常不关注合同交易收益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不作为纳税的考量因素。
已废止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企业有无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审查,加之商业贿赂多以现金形式给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审查难度巨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却没有明确提及合法性原则,也没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则通过强调支付对象的合法资质,避开了对具体民事行为的法律定性,更加符合现行税法的要求。
(三)合同判定无效后,税款能否退还?
由于合同无效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提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前,一般都应暂时认定为合同有效,按照有效合同的税务处理原则执行。
1、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合同判定无效后,税款能否退还应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前提。例如,就股权转让协议而言,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没有关于企业间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股权收购双方应互相返还,或向对方赔偿损失。但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是否有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应于法有据。
就个人股权转让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实质课税原则。合同判定无效后,税务处理亦应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合同无效后还应纳税吗

4. 合同无效税费谁承担

法律分析: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者进行税费承担。
由于合同无效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提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前,一般都应暂时认定为合同有效,按照有效合同的税务处理原则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 合同无效税费谁承担

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者进行税费承担。由于合同无效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提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前,一般都应暂时认定为合同有效,按照有效合同的税务处理原则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同无效税费谁承担

6. 房屋买卖合同未交税合同是不是有效

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未交税不影响合同效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未交税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但若买方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具有什么约束力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2、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必须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篡改合同罪是什么罪
篡改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杭州买二手房需要什么条件
杭州买二手房需要的条件有:
1、杭州二手房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购买单套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
2、购房申请人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5、购房者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
一、买二手房的具体流程有:
1、发布或了解房源信息;
2、看房、挑房;
3、买卖双方初步达成意向、买方交付定金;
4、谈判签约,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款;
5、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
6、买方支付剩余房款;
7、交房。
二、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
1、查询房屋权属;
2、查看房屋年限;
3、小心卖方一房多卖;
4、关于定金;
5、明确过户;
6、实地探查房屋质量以及是否还在处于出租状态。
总而言之,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方请求卖方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不含税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我个人的理解是:
  不含税一般就是要求不开票,不开票就是意味着逃税,因此很明显这个条款在前提上就是非法的。建立在非法条款上的合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该属于无效。好象很多的所谓内部合同,其实都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有一个外籍华裔和另一个朋友开公司,因为外资有优惠政策,但又要求全外资才可以算外资企业,结果国内的朋友只好把钱打到国外再由那个外籍华裔打回国内,这样形式上就是全外资了。于是两个人签了个内部协议,表明各自股份。结果双方在经营上产生了分歧,撕破了脸,那个外籍就说是他一个人独资的。国内朋友拿出内部协议表明自己有股份,结果法院以协议与国家相关法规抵触而不予承认,他的股份全部被外籍吞没。
  只是目前我国的合同监管力度还是很欠缺的,因此大家为了节省成本,很多实际操作中都是签定不含税合同,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对双方都没有保障。不过,个人认为,还是对供货方不利,因为如果要使之变成有效合同,供货方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必须补足税款,那就是不含税变成了含税,亏了一票。
  个人意见,与各位探讨,静待法律专业人士。

不含税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8. 不含税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我个人的理解是:
  不含税一般就是要求不开票,不开票就是意味着逃税,因此很明显这个条款在前提上就是非法的。建立在非法条款上的合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该属于无效。好象很多的所谓内部合同,其实都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有一个外籍华裔和另一个朋友开公司,因为外资有优惠政策,但又要求全外资才可以算外资企业,结果国内的朋友只好把钱打到国外再由那个外籍华裔打回国内,这样形式上就是全外资了。于是两个人签了个内部协议,表明各自股份。结果双方在经营上产生了分歧,撕破了脸,那个外籍就说是他一个人独资的。国内朋友拿出内部协议表明自己有股份,结果法院以协议与国家相关法规抵触而不予承认,他的股份全部被外籍吞没。
  只是目前我国的合同监管力度还是很欠缺的,因此大家为了节省成本,很多实际操作中都是签定不含税合同,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对双方都没有保障。不过,个人认为,还是对供货方不利,因为如果要使之变成有效合同,供货方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必须补足税款,那就是不含税变成了含税,亏了一票。
  个人意见,与各位探讨,静待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