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2024-05-14 06:13

1. 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案例介绍:2007年8月25日,迟女士因腹部疼痛入住被告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腹膜炎,拟定手术方式为阑尾切除术+腹腔引流术。医院与迟女士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实施了拟定手术。手术中,主治医生发现迟女士腹腔有暗褐色液体约1000毫升,为了进一步明确诊断,医生在未与迟女士及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实行了剖腹探查术,发现迟女士卵巢囊肿破裂,为此做了右附件切除术。迟女士住院20天痊愈出院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女士右侧卵巢已切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已行剖腹探查,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晋级原则,迟女士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为此,迟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案件审理中,某市医学会鉴定分析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诊断腹膜炎成立,选择手术治疗及时准确。术中探查卵巢破裂且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迟女士因病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将其收治入院,并收取了住院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术中置其与原告亲属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而不顾,行剖腹探查术,造成原告身体伤残九级,且切除原告右侧卵巢,却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并获得同意的义务,为此,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治疗措施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另认为,某市医学会鉴定证明原告右侧卵巢破裂且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因此,被告切除已丧失功能的卵巢系原告的病情所致,不是切除正常的卵巢,该手术与人身损害没有必然联系,不存在致残问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丧失右侧卵巢的七级伤残后果,缺失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治愈了原告的病情,可酌情免除被告的一部分赔偿责任。2008年4月25日,法院宣判被告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迟女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评析:侵犯知情同意权,医院该如何赔?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从侵权构成要件中损害后果的理解更多地定位在物质方面,即如果侵犯了知情同意权与人体器官与组织功能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才会判决赔偿,如果没有,则给予象征性的补偿。有些法官则不注重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只要侵犯知情同意权,不管原先的器官与组织的功能如何,视为正常受损而予以赔偿,本案的原告就是持这种观点。本案法官应该说是持折中的观点,因为:以前者的观点看,原告卵巢不管被告是否侵犯知情同意权,最终都是要切除的,不存在任何的损害后果,当然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以后者的观点,在于约束医师的滥用权利,从价值方面考量,不管被切的卵巢是否正常应该判决全部赔偿。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的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对患者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2. 什么是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一、患者知情权: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患者自己同意医疗方案并不能保证正常开展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仅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并未对患者的同意权做出特殊规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未规定保护患者行使权利的保障性措施;
4.《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内容:
1.充分知情权;
2.自行决定权。
三、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并获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是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四、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范围: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设备技术状况等;
2.患者的病情以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方案;
3.转医/转诊告知义务。
五、医师特殊注意义务:
1.说明义务:为得到患者有效同意的说明义务/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作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
2.转诊义务;
3.问诊义务。
六、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构成要件:
1.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3.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七、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例外: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不包括患者或其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采取保守态度】;
3.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律师提示】
①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A.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
B.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
②对患者知情权限制:
A.患者的拒绝/放弃:患者对知情权拒绝/放弃(无所谓同意权行使);患者对同意权的拒绝/放弃。
B.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治疗。
C.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权行为:主要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3.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主要法律责任,又可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中又包括仅要求精神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要求精神、物质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
1、针对合同违约责任来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患者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值得强调的是,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可以以侵犯知情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2、针对侵权责任来说,提起侵权之诉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4. 医疗事故侵犯了患者什么权利

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等决定取舍.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权包括: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拒绝权和同意权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一、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5. 医疗机构对患者知情权如何保护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医方应当选择一个相对清静的环境对患者进行告知。如果在告知过程中不断受到喧哗声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就会使患者不能很好理解告知的信息或误入歧途,从而使患者不能正确决断或难以决断。医院里最好能设立一个比较合适安静谈话的房间来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交谈。在谈话中,应允许患者携带?音或?像设备,这样谈话完毕后,患者还可以将谈话?音带回去重听或与家庭的其他成员一起来听,由家庭其他成员来一起帮助患者考虑医方交代的情况,协助患者作出决定。由于医学技术的高度专业性,大量患者对于医学专业术语在理解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尽量避免使用医学术语,在不影响准确性的前提下,尽量做到表述通俗易懂。
一、医生的义务怎么规定的
1、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4、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
5、此外,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一般来说,对患者和对社会尽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不同和指向不同,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量说医患者使个人利益阳从社会利益,使两者的利益统一起来。
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程序如何进行
1、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金必达公司免费咨询。经过咨询若发现病案中存在疑问,即可申请进行医疗技术咨询初步分析。
4、当初步分析结果基本确定医方存在医疗问题时,当事人便可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由公司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如果初评结果确定医方无过错,公司将不再建议您申请进行细化分析。细化分析将由不少于3位的相关专科主任医师级临床医学专家多角度综合性地对医疗争议焦点进行翔实分析,然后聘请与案例相关科室的专家组织听(论)证会,最终得出结论。如果细化分析结论认为医方无责,将全额退还细化分析费用。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公司即可接受您的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公司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如果调解失败,公司实行一站式服务,免费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案件了结为止。

医疗机构对患者知情权如何保护

6. 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包括哪些方面

医疗损害事件中,患者的知情权包括有: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一、患者的权利包括哪六个
1.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法、手段、效果、风险、预后等方面的权利;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专业、地位;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有权了解详细的医疗费用情况等。
2.保护隐私权:医务人员应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如身体和精神缺陷、传染病史等。但如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将给患者本人、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这种权利带来的损失,医务人员可以超越患者的权利要求。
3.医疗选择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4.医疗诉讼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有:
1、患者的病情、诊疗的具体计划方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2、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患者应当配合医院;
3、对于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咨询,医院方应当如实回答;
4、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
5、医院应当向患者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副作用等;
6、告知患者出院后的院外治疗方案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复诊时间和所需要的携带的一系列资料等
三、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当医生面对急诊,病危或者重症患者,医院选择拒收从而耽误了最佳的就诊时间或者因为转院不负责采取了不正当的急救方式从而导致病者病情加重或者延误了抢救时间的。
第二,在对患者进行手术过程中,医生开错部位,导致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加重的或者在手术过程中因为医生的粗心大意而将纱布手术机械等其他异物遗留在了患者体内,导致患者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
第三,在救治过程中对于疑难杂症的患者不经过上一级的指示说明自己擅作主张的或者救治不负责而导致患者的病情没有得到好转反而加重的情况。
第四,在用药过程中,用错药从而导致患者处于危险情况的,又或者对于过敏类药物医务人员没有进行测试就对患者进行使用从而导致患者过敏的。
第五,在药剂方面,医生开错药写错处方,或者取药时医生给错药从而导致患者处于危险情况的。
第六,在手术麻醉过程中,麻醉师麻醉针打错部位的或者用量不合适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变化的。
第七,在放射或者CT做检查的时候由于医务人员拍错片从而下错诊断的,对患者进行精神刺激,或者检验科查错血的。
第八,医务人员因为自己的玩忽职守造成的一系列医疗事故等其他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医疗损害中患者知情权如何规定

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中患者知情权如何规定

8. 医疗服务中患者知情权和决定权的法律保障

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权利,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该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益,即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团权、获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最常运用的也是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所谓知悉真情权或知情权,即《消》法第8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指,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自主选择权或决定权,即《消》法第9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具体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正是由于医疗服务的上述特征,及现实生活中医院不尊重患者消费权益,尤其是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为切实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上述两项基本权利,相关的医疗卫生法规均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1.患者知情权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就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2.患者决定权
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用语看,法律更严格保障患者而不是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在医疗服务领域消费的提供者——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消》法只是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这样的实体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关爱,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更适用医疗领域的高风险、影响大的性质。
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对于消费者权利,我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在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时候,我国消费者享有以下合法的消费者权利:
1、消费者权利包括安全权
消费者权利的安全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消费者权利包知情权
消费者权利的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消费者权利;
3、消费者权利包括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利的自主选择权包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消费者权利包括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利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消费者权利;
5、消费者权利包括求偿权
消费者权利的求偿权就是指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消费者权利;
6、消费者权利包括结社权
消费者权利的结社权就是指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
7、消费者权利包括受教育权
消费者权利的受教育权就是指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消费者权利;
8、消费者权利包括受尊重权
消费者权利的受尊重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消费者权利;
9、消费者权利包括监督权
消费者权利的监督权就是指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消费者权利。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